鲜、冻分割牛肉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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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冻分割牛肉验收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牛屠宰加工后,经兽医卫生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市场销售的鲜、冻分割牛肉。

二依据标准
GB/2708—94 牛肉、养肉、兔肉卫生标准
GB 2707-2005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T 17237 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0—88 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
三术语
3.1 四分体带骨牛肉
将屠宰加工后的整只牛胴体先沿脊椎中线纵向锯(劈)成二分体,再从第十一至第十二肋骨间将二分体横截成四分体的牛肉
3.2分割牛肉
鲜四分体带骨牛肉,经剔骨、按部位分割而成的肉块。

3.3后小腿肉(牛展)
从牛后腿膝关节至跟腱处割下的净肉,包括腓肠肌、趾伸肌和趾屈肌。

3.4 里脊肉(牛柳)
从腰内侧割下的带里脊头的净肉。

3.5腰部肉(西冷)
从第5—6腰椎处切断,沿腰背侧肌下端处切下的净肉。

3.6 腹部肉(牛腩)
从前13肋骨断体处,沿股四头肌肉前缘割下的全部腹部净肉。

3.7 背部肉
沿脊背部骨两侧割下的净肉,包括颈背棘肌、半棘肌和背最长肌。

3.8 肋条肉
从肋提肌和肋间内外割下的净肉。

3.9 胸部肉 (牛胸)
从胸骨、软骨、剑骨和胸部内套条割下的净肉。

四检验内容
4.1 产品感官检验
4.2 产品标志、证书及质量检测报告
4.3 产品抽样检验
五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产品感官检验必须符合下列指标
5.2.1 每批产品须有企业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

5.2.2 产品标志、证书及检测报告
—1、应具备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当地畜牧局)对加工企业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及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2、每一批动物产品应具备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或当地畜牧局)颁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3、包装上有兰色验讫标志;分割小包装上亦必须印有当地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兰色验讫标志。

—4、预包装产品的外包装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产品条码应符合《商品验收总则》中§3.3要求。

●产品名称及生产者名称、地址。

●执行国家卫生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编号。

●《卫生许可证》编号
●表明产品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及净含量。

●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与商品实际重量一致。

测量偏差应符合《商品验收总则》中3.1
—8要求。

●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及储藏方法。

●质量认证标志
—5、理化指标
应有当地市动物检疫站出具的《检疫报告》。

产品理化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5.3.1 商品采购及收货验收均应按照本标准进行。

5.3.2 抽样规定
每件商品都应有蓝色验讫标志。

其他检验按SOP中收货程序抽样数量及标准检验。

六支持性文件
6.1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2005版
6.2 《商品验收总则(修订版)》
6.3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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