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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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男,43岁,渔民。
1999年11月27日,黄某在长江上捕鱼,突然一条用于摆渡的小船因载人过多而倾翻,小船上的人员全部落水。
由于落水人员当中有一部分不会游泳,故其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
这时参与抢救的人们纷纷要求黄某立即参加抢救行动,黄某却笃信封建迷信,认为参加抢救落水的人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因而坚决拒绝参加抢救行动,也不允许其他人用他的船去救人。
由于抢救工具不够,最终有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
事后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犯罪对黄某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法院认为:黄某见死不救确实应当谴责,但对于此次事故多人翻船落水而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状态,可是该危险状态的出现同黄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联系,黄某对此危险状态并无积极防止的法定义务,也不存在抢救的职业或业务要求。
这样,黄某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结果的四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黄某的行为应认定无罪。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其中,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引例中黄某没有实施危害行为致使小船倾翻,也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虽然其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尽管有社会关系被侵害,但黄某并不是故意犯罪。
问题的焦点是黄某不去救人最终导致四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溺水身亡,那么黄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一问题涉及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因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即作为和不作为;又因为人们的惯性思维认为危害行为就是危害人主动实施的具有某种危害结果的行为,即作为的危害行为,往往模糊甚至忽略了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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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案例案例一:被告人洪某,某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2005年11月2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洪某驱空驶的夏利“的士”在大街上招客。
当行至某市谢家村路口时,遇一中年男子(何某,某工厂司机)招呼自己的汽车,洪某即停车。
何某将一大量失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抱上洪某的汽车后座,并说是自己撞伤的老人,要求洪某驱车前往省第二医院抢救。
当车行驶10分钟到达阳明路时,何某要求洪某停车稍候几分钟,称自己去附近找一熟人一并前去医院帮忙,被告人洪某应允,当即停车等候。
当时已过深夜12时,被告人洪某等候约30分钟后,见情况不妙,怀疑何某已逃逸,便乘夜深无人之机,将伤重老人弃于附近大街上。
第二天交通警察发现老人尸体,经法医鉴定是失血过多致死。
后公安机关将何某和被告人洪某一并缉获。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何某和洪某提起公诉。
案例二:一个经常被教科书作为典型例子的案件是: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名儿童外出游玩,途中幼女李某(女,约3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王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其时,一中学生刘某(男,17岁)路过此地,闻声即跑到粪池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农田内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分(半人)深,但王、刘二人均不肯下粪池救人,只共同高呼求救,待农民张某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儿李某已被溺死。
分析: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思考题:1.某甲是某派出所的警察,某日回乡探亲,路上遇见一伙强盗(6人)持枪抢劫,甲没有啃声。
最后这伙强盗杀了2个乘客抢劫了所有财物后离去。
请问:甲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李某与朋友一起喝酒后(李某和了半瓶白酒和两瓶啤酒),于晚上11点多骑着摩托车带着其女友王某返回住所,途径某国道时,撞在路中央的隔离带上,李某受伤,其女友王某被撞昏并躺倒在路中央。
[精品]不作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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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不作为犯罪案例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作为犯罪案例,这些案例中的犯罪分子没有直接参与犯罪行为,但他们的不作为使得犯罪得以继续进行,给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危害和损失。
本文将介绍一起不作为犯罪案例,并探讨其危害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这起不作为犯罪案例发生在某市某区,在一个商业楼宇内,一名租户在进行非法经营,而这些经营活动给周围的居民和商户带来了很大的骚扰和破坏。
不过,当商业楼宇的物业管理人员得知此事后,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整治,反而是袖手旁观,任由这种非法经营行为继续进行。
最终,这种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整个环境,制造了很大的社会恶劣影响,而物业管理人员也因未能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而被依法追究了不作为犯罪的责任。
这起案件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未及时制止非法经营行为,给周围的居民和商户带来了很大的骚扰和破坏。
其次,物业管理人员的不作为行为,使得非法经营行为得以继续进行,从而制造了很大的社会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让整个社会犯罪氛围更加浓重。
为了防范不作为犯罪的发生,首先应该提高公众的犯罪意识和法律意识,加强大众对不作为犯罪危害的认识和理解,让大众明白任何不作为,都有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应该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等行业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制止和整治违法行为。
最后,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惩治不作为犯罪行为,对于任何的不作为行为,都应该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不作为犯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与其他犯罪有所不同,但它所带来的危害却同样严重。
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只有增强犯罪意识,加强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与犯罪斗争,助力建设一个更加安全、和谐而美好的社会。
最高院公布十大不作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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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下午举行新闻通气会,首次通报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表示,此次通报的案例旨在通过法院行政审判提供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治理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
十大案例具体如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2.张风竹诉濮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案3.彭某诉深圳市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案4.钟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行政不作为案5.王顺升诉寿光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6.沈某、蔡某诉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7.兰州宏光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诉兰州市城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案8.赵永天诉凤阳县武店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9.艾立仁诉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不作为案10.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不作为赔偿案一、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思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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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分析案例1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卞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
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
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
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
后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卞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卞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学沛,男,26岁,工人。
王义勇,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
玩忽职守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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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案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而造成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玩忽职守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地政府官员在担任基建项目审批工作时,对于一些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没有进行严格把关,最终导致了一起重大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调查发现,该官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敷衍塞责的情况,对项目的安全性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属于玩忽职守罪。
案例二,一名银行柜员在办理客户业务时,未能仔细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导致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件的发生。
经调查发现,该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未能认真履行核对客户身份的职责,最终导致了银行的经济损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案例三,一名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全神贯注,导致了手术操作失误,最终给患者带来了严重后果。
经调查发现,该医生在手术中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况,未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最终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玩忽职守罪案例,这些案例给我们提醒,任何岗位上的工作人员都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职责,做到不敷衍、不懈怠,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于玩忽职守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c76323c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05.png)
不担当不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剖析整改措施材料一、案例分析:1.1 案例背景:某地区某部门存在一起不担当不作为的现象。
该部门担当着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的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不履职、不作为的情况。
1.2 典型案例:(1)案例一:X案X案中,该部门接到民众举报有人在某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斗殴,但该部门未及时介入调查,导致事件进一步恶化,最终影响了公共秩序。
(2)案例二:Y案Y案中,该部门收到裙众对某小区疑似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但迟迟未对此进行核实,致使情况持续存在,给当地居民造成了安全隐患。
1.3 问题分析: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反映出该部门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明显的问题,不只是因为资源匮乏或工作压力大,更是缺乏责任感、勇于担当的精神风貌,从而导致了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
二、整改措施:2.1 规范机制:(1)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履职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树立典型案例。
(2)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2.2 强化责任:(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激发责任心和使命感。
(2)设立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勇于担当的员工给予奖励,塑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3 提高效率:(1)配置足够的资源和人力,保证工作的高效运转。
(2)强化内部交流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耽误。
三、材料:3.1 建立工作考核机制的通知:针对上述问题,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为加强部门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特制定以下规定:(1)对于担当不力、不作为的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调整工作岗位、降级处罚等。
(2)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更好地为广大民众服务。
3.2 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为了更好地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制定业绩考核及奖惩办法:(1)对于积极履职、积极作为的员工,将给予物质奖励及表彰;(2)对于不作为、不担当的员工,将根据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https://img.taocdn.com/s3/m/a116438c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67d9468.png)
渎职罪典型案例精选一、环境监管渎职案——污水之殇。
话说有这么个小县城,有个环保监管部门的官员叫老王。
这小县城有个小工厂,偷偷地在夜里往河里排污水,那污水黑得像墨汁似的,还散发着阵阵恶臭。
老王呢,他本应该对这些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的。
可是啊,这老王就爱打麻将,整天泡在麻将馆里。
他每次都是随便填个检查表,都没去实地看过。
这小工厂一看,没人管啊,就更加肆无忌惮地排污了。
结果呢,那条河的鱼都死光光了,河边的农田也被污染了,种出来的庄稼都长得歪瓜裂枣的。
老百姓们怨声载道,这事儿最后被捅了出去。
老王这才被揪出来,他的渎职行为造成了这么严重的环境破坏,真是为了麻将误了大事啊,最后被判定为环境监管渎职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食品监管渎职案——病从口入的真相。
在一个热闹的城市里,有个负责食品监管的小李。
这个城市有个小作坊,专门做糕点。
但是这个小作坊的卫生条件那叫一个差啊,老鼠在面粉袋上跑来跑去,工人也不戴口罩和手套,直接用手抓糕点原料。
小李呢,他收了小作坊老板一点小恩小惠,就对这些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每次检查都是提前通知小作坊,让他们临时收拾一下。
结果啊,很多市民吃了这个小作坊的糕点都生病了,有的上吐下泻,有的还食物中毒住进了医院。
这件事被媒体曝光后,大家都愤怒了。
小李的这种渎职行为,为了一点小利益就不顾老百姓的健康,最终也被送上了法庭,以食品监管渎职罪被判刑。
这可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啊,也让大家知道了食品监管渎职的危害有多大。
三、税务渎职案——钱都去哪儿了?有个地方税务局的老张,那可是在税务部门工作多年的老油条了。
有一家大企业,老是在账目上做手脚,想少交税。
他们的财务人员就和老张拉关系,今天请吃饭,明天送点小礼品。
老张呢,他本来应该仔细审核这家企业的账目,但是他就马马虎虎地看一眼,很多明显的漏洞都没发现。
结果这家企业少交了一大笔税,国家的财政收入就这么白白少了一块。
后来啊,上级部门进行税务大检查的时候,发现了这个问题。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https://img.taocdn.com/s3/m/d1710a1ecc7931b765ce1512.png)
一叶知秋:于经典案例中掌握不作为犯罪【摘要】刑法学理论中的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理应有三:即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其中是否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最容易引发误判。
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可以对不作为犯罪真正达到轻松理解、完整把握与准确适用。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案例分析一、案例[1]2012年1月15日凌晨4时许,姜某某(男,成年人)酒后驾驶自用车行至延吉市河南街康平路T字路口拐弯时与骑摩托车迎面而来的正常行驶的朱某相撞。
姜某即下车看被害人,当时朱某(男,成年人)头部破裂大量出血,姜某发现被害人正是与自己有仇的朱某,便开车离开现场。
这个情景正好被清洁工李某(男,成年人)发现,立即向交警报案,并把被害人送到延边医院抢救,因被害人朱某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凌晨4时30分,姜某某在家中被交警抓获,当时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1.1mg/100ml,被认定为严重醉酒。
二、分析本案中需要讨论的焦点为姜某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这直接关涉到对其的定罪与量刑。
这个案例在笔者所在的研究生专业研讨课上引起激烈争论,绝大部分师生都认为姜某某构成不作为犯罪,理由很明显,其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其一,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
义务来源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先前行为可以为合法行为,也可以为违法犯罪行为。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就是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
其三,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即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
综合起来看本案,行为人姜某某有作为的义务,其义务来源为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有能力履行送医救治义务而没有履行,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完全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上判断看似理由充分,但并不符合法律逻辑之严谨与案件实情之求是。
姑且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送医救治义务,因为他严重醉酒,仅就结果回避可能性来看,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犯罪就很值得怀疑与商榷。
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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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之构成作者:温小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本文案例启示:司机搭栽受伤的人乘车。
并在肇事者中途逃跑的情况下将伤者弃置路边,致其死亡的,由于在此期间排除了伤者被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因此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
同时,这种弃置行为之本质,可以等同于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应以遗弃罪来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20日晚12时许,出租车驾驶员张某驾驶出租车至某市谢家村村口时,遇一中年男子王某扬招,张某即停车。
王某将一大出血并已昏迷的老人搬上出租车后座,并告诉张某是自己撞伤了老人,要张某驱车前往市中心医院。
当车行至市郊偏僻处,王某要求张某停车,自己要方便一下。
张某停车后,王某下车逃逸。
张某见情况不妙,便趁夜深无人之机,便将重伤老人弃置路边后驾车离去。
次日,途经群众发现老人尸体并报案。
经法医鉴定,该老人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而死亡。
一、分歧意见对于这个案例,学界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即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不构成犯罪。
其各自的理由如下:(一)构成故意杀人罪之理由不作为犯罪的本质条件是负有作为义务以及具有作为的能力。
在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看来,这二者都是满足的。
首先,司机张某负有救助老人的义务。
认为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学者,在张某具有作为义务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对于其义务之具体来源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作为义务来源于合同行为。
司机张某与老人之间是一个承运合同的关系,《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因此,张某作为承运人,从老人上车的一刻开始,救助老人就成为其法律上必须承担的义务。
2.作为义务来源于先行行为。
张某将受伤的老人载上车,使老人出于其所驾驶的车辆的空间范围之内,这一先行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考虑,都已经与老人的生命安危之间建立了联系,因而就具有了救助老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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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案例案例⼀:⼩偷翻墙⼊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认为⼩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偷被咬死。
主⼈成⽴不作为犯罪。
⼩偷翻墙⼊院⾏窃,主⼈有权进⾏正当防卫,包括利⽤宠物撕咬进⾏阻⽌。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能够制⽌藏獒的撕咬⽽不制⽌,导致⼩偷被咬死,主⼈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张三杀李-四,见李-四痛苦不堪,⼼⽣悔意,欲将李-四送医。
路⼈王⼆*⼦劝阻张三救助李-四,张三遂离开,李-四死亡。
路⼈王⼆*⼦就成⽴不作为犯罪的教唆犯由于张三的先⾏⾏为,致使李-四的⽣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此时张三对李-四负有救助义务,张三能够救助李-四的义务⽽不救助李-四,导致李-四死亡,成⽴不作为犯罪。
因之前张三已实施积极的杀⼈⾏为,因⽽只须定⼀个故意杀⼈罪,⽆需数罪并罚。
张三之所以放弃救助李-四,是因为路⼈王⼆*⼦的劝阻⽌⾏为,因⽽,就张三的不作为⽽⾔,王⼆*⼦与其构成共同犯罪,王⼆*⼦属教唆犯。
案例三:甲看见⼉⼦⼄(8周岁)正掐住丙(3周岁)的脖⼦,因忙于炒菜,便未理会。
等炒完菜,甲发现丙已窒息死亡。
甲成⽴不作为犯罪,8周岁的⼄是⽆民事⾏为能⼒⼈,监护⼈甲对其具有法律上的监护义务,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具有阻⽌的义务。
甲看见⼄掐住丙的脖⼦,本应阻⽌⼄的危害⾏为,但却未予理会,致使丙窒息⽽亡,因此成⽴不作为犯罪。
案例四:⽑⼦见有⼈掉⼊偏僻之地的深井,找来绳⼦救⼈,将绳⼦的⼀头扔⾄井底后,发现井下的是仇⼈⼆娃,便放弃拉绳⼦,⼆娃因⽆⼈救助死亡。
⽑⼦不成⽴不作为犯罪,⼆娃掉落深井,此时⽑⼦对⼆娃并⽆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成⽴不作为犯。
另外,如果⽑⼦在拉绳⼦过程中发现是仇⼈⼆娃⽽放⼿致其⾼处坠落致死,则成⽴作为的故意杀⼈罪。
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要把刑法理论中的⼀类⾏为⽤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前相对⽽⾔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良教授提出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的,指⾏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不实⾏的⾏为。
不作为过失杀人罪的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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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我国刑法第⼆百三⼗三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不作为过失杀⼈罪?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不作为过失杀⼈罪的案例解析案例介绍:2006年12⽉24⽇下午,被告⼈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
晚6时许,两⼈吃完晚饭后到⼆楼卧室看电视。
此时,江某称⾝体不太舒服,但两⼈仍脱掉外⾐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体更不舒服,且其脸⾊开始变黄。
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约⼆、三分钟。
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
晚9时许,江某已⽆法开⼝说话,眼睛翻⽩,嘴巴微微张开,⼿脚不能动弹。
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体还有温度。
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和⽊梯,将江某转移到⼭上丢弃。
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江某系左⼼功能不全(陈旧性⼼肌梗死),并发室性⼼律失常死亡。
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前伤,但并⾮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三种不同意见: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预见⾃⼰的轻率的处置⾏为可能导致被害⼈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死亡,其⾏为已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第⼆种意见认为,被告⼈李某约被害⼈到其家中卖淫,致被害⼈病发后处于孤⽴⽆援的境地,被告⼈李某负有救助的义务。
其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被害⼈的故意,但在被害⼈病发后,被告⼈李某明知⾃⼰不救助的⾏为可能发⽣被害⼈死亡的结果,却因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措施,⽽是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且客观上造成被害⼈死亡的结果,其⾏为已构成了故意杀⼈罪。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15f2600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5.png)
渎职罪的案例
渎职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几个真实的渎职罪案例。
案例一,某村村长利用职权侵吞公款。
某村村长张某在担任村长期间,利用职权之便,频繁伪造报销单据,虚报农村建设资金项目,将公款侵吞于个人。
经查,张某共计侵吞公款50万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构成渎职罪。
案例二,某医院护士泄露病人隐私。
某医院护士小王在处理病人信息时,违反医院规定,将病人的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重侵犯了病人的合法权益。
经司法机关调查,小王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给病人和医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案例三,某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某政府官员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国家利益受损。
经司法机关调查,该官员的行为构成了渎职罪,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渎职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渎职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作为公职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公正的好公民,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提醒我们要警惕渎职罪行为,加强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渎职罪的案例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渎职罪的危害性,也让我们更加珍惜公职人员的职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每个公职人员都能以身作则,廉洁奉公,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徇私枉法案例(缓刑)
![徇私枉法案例(缓刑)](https://img.taocdn.com/s3/m/96d2f33b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d2.png)
徇私枉法案例(缓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本⼈接受本案被告⼈俞某某的委托,并受⼴东深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俞某某涉嫌徇私枉法⼀案被告⼈俞某某的辩护⼈,出庭为其辩护。
出庭前,本辩护⼈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移送给⼈民法院的全部卷宗,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对事实和情节有较清楚的了解和认识。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从案件客观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具体是:1、⼯作岗位。
被告⼈的供述、被告⼈单位《证明》及村委《证明》均可证实:被告⼈俞某某的⼯作岗位是公×街道××警区下辖×××村的⽚区民警,并不负责该警区的其它辖区的黄赌毒查处⼯作。
2、⼯作职责。
被告⼈俞某某除了⽚警职责,还有轮流的整个警区的接处警⼯作,但警区的接处警⼯作是有分管领导管理及其它警员或巡防⼈员监督的,且值班时接警后只是初步出警,客观上被告⼈⽆法⼀⼿遮天,掩饰、隐瞒、包庇违法犯罪事实,且事实上只要有投诉,被告⼈还是积极履⾏⼯作职责的。
3、接处警⽅式。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采取驾驶警车,拉响警报等易于发现的⽅式赶往现场,进⾏出警。
事实上,出警时驾驶警车,穿警服是惯常的⽅式,违法犯罪⾏为之所以被逃避,主要还是由于各赌场在路⼝都有望风⼈员,并不是因为出警不符规定。
4、收受好处费数额及⽅式。
现有的证据,相互吻合能印证的只能是罗××的8500元,何××的2000元,其它的,要不因为相互⽭盾,或者没有⾏贿⼈证(证据卷133页《情况说明》已证实),均不能认定,同时,被告⼈收受好处是因为领导的⼯作“谈话”及同事的情⾯,被告⼈是⼀种被动从众的⼼理,并不是主动索取,这些均请法庭注意。
5、黄⾊⽼虎机。
经营黄⾊⽼虎机的“四眼仔”,办案机关并未核实,根据疑罪从⽆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被告⼈警区内是否存在⽼虎机的事实不予认定,证据卷134页《情况说明》也予列明。
不作为案例
![不作为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d5702734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3c.png)
不作为案例简单案例:一、邱某,女,31岁,幼儿园教师。
邱某于2000年5月25日上午10时,带领幼儿4名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王某(男,5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
邱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有一个中学生王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邱某在附近找一个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池约75厘米,半人深,但邱某、王某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齐高声呼救。
最后有一个农民张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时间已晚,幼儿被救上来后,已经停止呼吸。
讨论:邱某和王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邱某构成,王某不构成二、王某,女,18岁,某中学学生;刘某,男,18岁,系王某同班同学。
1998年5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带领邻居的两名幼儿外出玩耍,途中,幼儿李某(女,3岁)不慎失足跌入路旁一个未加盖的下水道中,该窨井中的污水深约2米左右。
这时王某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只是高声呼救。
王某的同学刘某路过此地,见状在旁观看,也没有跳入井中救人,待到李某家人闻讯赶来,将李某打捞上来时,李某已溺水身亡。
讨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王某构成,刘某不构成三、被告人:吴某,男,51岁,原在某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吴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
7时许,因风速超过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
后吴发现6名游客驶出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
之后,他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
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
脱险的游客找到吴,要求救同伴,但吴没有采取营救措施。
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讨论: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构成四、2003年6月30日晚7时许,被告人曾某(女,40岁)因胞妹与钟某发生口角,率领两个妹妹和妹夫前往钟家理论。
双方在钟家铁门外发生激烈争吵。
之后,身材矮小又怕事的钟某打开铁门欲邀曾某等人找管理人员评理,遭曾某及其妹殴打。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1120420f111f18583d05ac7.png)
犯罪客观要件案例1、被告人张男与李女谈恋爱一年之久,多次发生关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
2002年8月,因家庭琐事,张某向李某提出分手。
李伤心欲绝。
手持一瓶毒药到张某宿舍,声称如果张某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
张某说:“你想死就死吧,和我没有关系。
”李某当即服下毒药,张某见状,拔腿离开了宿舍。
后邻居发现李某死在张宿舍。
张是否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2、吴某与另外三人一道为其祖坟做清明,吴点火烧纸钱,其余三人也在场,风刮火星燃烧祖坟周边茅草,吴等四人也作了短暂扑救,但见火势越来越大,吴为逃避责任,提出尽快逃离现场。
此时尚未引起森林大火。
吴等四人在逃离途中遇见行人,行人问那里为何冒烟,吴等四人说是茅草烧着了。
吴等四人在火情出现后完全可以采取呼救报警等措施。
但不采取措施。
吴等四人逃离现场20分钟后引发森林大火。
是否不作为犯罪?3、甲邀约乙到野外狩猎,其间,乙遭到猛兽袭击,身负重伤。
但甲没有救助乙,而是立即跑回家,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
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反之,如果是乙邀约甲狩猎,甲是否负有救助乙的义务?4、行为与被害人的行为相结合的情况:(1)甲向乙食物投放毒药,乙中毒不至于死亡,但因中毒疼痛难忍,便上吊自杀身亡。
(2)甲杀乙、乙仅受轻伤,但乙因迷信鬼神,而以香灰涂抹伤口,致毒菌侵入体内死亡。
(3)甲欲杀乙,在山崖边对乙砍了5刀,乙重伤昏迷,甲以为乙已经死亡,遂离去。
但乙自己苏醒过来后,刚迈了两步跌下山崖摔死。
5、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虽受伤,但其受伤部位与程度,不致发生死亡结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伤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2)甲开枪射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3)甲在与乙发生口角后,对准乙的胸脯打了一拳,乙倒地后抽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后查明,乙是因为受刺激,心脏病发作而死,乙的邻居都知道其疾病,但甲对此毫不知情。
6、行为与第三者的行为相结果的情况:(1)甲持刀杀乙,乙在负伤逃跑过程中被其仇人丙发现,丙认为复仇良机不可失,便拔枪射中乙,致乙死亡。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
![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49888df49649b6648d74729.png)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关于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2015年1月15日)案例1张恩琪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案(一)基本案情张恩琪于2013年3月13日、10月16日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9月25日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基金中心)邮寄信函,主要内容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和少缴、漏缴问题进行强制征缴。
市社保局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信函后,认为其所述问题不属于该局职责,属于市社保基金中心职责,遂将信件转至该中心办理。
该中心于2013年11月29日向张恩琪出具《关于张恩琪信访反映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为其已经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均由其参保所在区的社保局审批确定,且在审批之前已经本人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该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据区县社保局审批结果及有关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待遇。
张恩琪先是针对市社保局、市社保基金中心分别提起诉讼,因各自答辩不具备相应职责而申请撤诉,后将两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市社保局向市社保基金中心转交信件行为违法,撤销市社保基金中心上述答复,判令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诉求予以答复。
(二)裁判结果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社保局具有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行政职能,其于2011年10月19日向与其存在隶属关系的市社保基金中心下达文件《关于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查处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投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查处,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具体程序由市劳动监察机构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故市社保局将信件转至市社保基金中心办理并无不当。
市社保基金中心应对原告信函要求事宜作出明确处理,但其未在60天内作出答复,且在此前原告起诉该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隐瞒了市社保局下达上述文件的情况,在答辩状中否认其具备相应职责,导致原告认为起诉被告主体有误而申请撤诉,系未履行法定职责并进行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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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明知他人正遭受危险,但故意不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美德。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因制止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
这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但与之相对应的,不作为犯罪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作为犯罪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2011年的“王某不作为致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发生了一起因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时,一名七旬老人在路边突发心脏病倒地,路过的王某看到了老人的情况,但却选择置之不理,继续自己的行程。
直到事发后,王某才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老人是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最终,王某因不作为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名老人的死亡,严重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具体案例中,更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是社会的主旋律。
而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无疑会破坏这种社会和谐,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
因此,不作为犯罪必须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作为犯罪,我们不仅需要依法加强对不作为犯罪的惩治,更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只有在全社会形成了共同的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才能有效地遏制不作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之,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不作为犯罪,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