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化利息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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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利息支出在各项目间的分配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困难的现状,部分企业为取得开发资金,不惜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进行社会融资。对于社会融资利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总原则为: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内容:

⑴文件依据:

a.《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b.国税函[2009]777号;

c.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

⑵可作为利率参考的金融企业类别: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随着国家金融创新工作的深入,越来越多企业也可从事贷款业务,实操中,企业在提交“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时应确定该参考利率合同的出贷方应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资质。

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

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

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⑷参考利率的金融企业行政区域:本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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