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标准《美丽乡村 传统民居保护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130.020.01

Z 06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XXXXX—2019

美丽乡村传统民居保护规范

Beautiful village specification for traditional homestay protection

(征求意见稿)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宾阳县人民政府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宾阳县陈平镇人民政府、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宾阳县农业农村局、宾阳县陈平镇名山村民委员会、宾阳县十里梅林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美丽乡村传统民居保护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传统民居的术语和定义、利用、日常保养、修缮和保护。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乡村传统民居保护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039 农村防火规范

GB 51017 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

LB/T 065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DL/T 5717 农村住宅电气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传统民居

具有地方建筑风貌和特色,同时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等传统民用建筑。

4 利用

4.1 传统民居可改作具备住宿、旅店等功能的民宿建筑,并符合LB/T 065的规定。

4.2 传统民居可建立博物馆、文化室或设置为参观游览场所。

4.3 传统民居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对其使用的传统民居进行保养维护。

5 日常保养

5.1 卫生

5.1.1 应配备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分类投放和收集设备设施,并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5.1.2 传统民居的室内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定期进行清洁和卫生消毒。

5.2 安全

5.2.1 应配备基本的消防装置,如消防栓、灭火器等,并符合GB 50039的规定。

5.2.2 应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并符合DL/T 5717的规定。

5.2.3 应对传统生活取暖及烹饪方式进行更新改造,提高日常用火安全性。

5.2.4 燃放烟花炮竹应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

5.2.5 应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普及,提高安全意识。

5.3 防霉防潮

5.3.1 应对传统民居原有的排水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和改造,保证建筑体内外排水网络畅通、不留蓄水。

5.3.2 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3.3 应定期检查屋顶天花板的漏水情况。

5.4 病媒生物及虫蛀防治

5.4.1 病媒生物

5.4.1.1 应加强对各类病媒生物的勘察,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治。

5.4.1.2 采用生物、物理、化学防治相结合的防治原则,防治药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5.4.1.3 在病媒生物爆发或传染性疾病盛行季节,联系病媒生物防治专业机构(部门)进行防治处理。

5.4.2 虫蛀

5.4.2.1 应加强对害虫的勘察,定期进行相应的预防处理。

5.4.2.2 出现虫蛀应及时在虫害防治的专业机构(部门)指导下,使用专业药剂处理害虫。

5.4.2.3 修缮和改造传统民居应杜绝使用病虫害袭的材料,一旦发现应及时剔除或销毁。

5.4.2.4 对新换构件,采用喷洒、喷涂等方法进行药物处理,预防病虫害。

5.4.2.5 在虫害爆发季节,联系虫害防治专业机构(部门)进行用药处理。

5.5 防雷

应联系专业机构或单位设计传统民居的避雷方案,配备必要的防雷系统装置,并符合GB 51017的规定。

5.6 其他自然灾害防护

应根据本地易发生的其他自然灾害类型和频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 修缮

6.1 基本原则

当出现屋面漏水、瓦片破损、木架腐烂霉变、墙面开裂、墙体倾斜倒塌等情况时,根据损坏程度进行修缮。在修缮传统民居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改变原有风貌和形状结构;

——采取最小干预措施;

——遵循可逆性原则。

6.1.1 流程

申请→审批→制定方案→修缮→验收

6.1.2 要求

6.1.2.1 申请

传统民居出现危机时,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向当地管理机构(部门)递交申请。

6.1.2.2 审批

受理申请后,管理机构(部门)应根据传统民居的破损情况,对申请进行审批。

6.1.2.3 制定方案

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修缮方案。

6.1.2.4 修缮

遵循基本原则基础上宜采用传统的原工艺、原材料。

6.1.2.5 验收

施工完毕后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验收,保证修缮工作的实效。

7 保护管理

7.1 基本要求

7.1.1 对应受保护的传统民居进行编号、建档,执行挂牌标识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档册和备案。

7.1.2 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传统民居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条例的规定。

7.1.3 保护好村落周边的山、水、田、林、园、塘等自然资源,努力做到不推山、不削坡、不填塘、不砍树,不改路。

7.1.4 应建立健全各项传统民居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责任,执行有效。

7.1.5 应采取相关保护奖补措施,加大保护宣传力度,引导村民自主参与保护本地传统特色民居。

7.1.6 应积极挖掘当地传统民居特色,合理合法利用和创造价值,传承和发扬传统民居特色文化。

7.1.7 应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保护传统民居的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

7.2 集群民居

7.2.1 将传统民居集中地域划为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传统民居的空间形态,村落布局、水流体系、建筑群体环境以及具有地方特色和民俗风情的人文景观。在该区域内,不得随意新建房屋。

7.2.2 重点保护区的外围地区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格保持协调,同时与新建项目起过渡、衔接作用,新建项目在高度、面积、色调、风格等方面与核心保护区协调一致。

7.2.3 在建筑控制地带四周,严格控制大中型建筑项目,不得进行任何对传统民居有污染或破坏的工业项目、矿石开采等活动,保护与传统民居相协调的山体植被、农田、菜地、水系等。

7.2.4 所有生产、生活设施项目建设,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