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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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京建交[2008]30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14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交〔2008〕309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租赁和非住宅房屋租赁他人居住的,应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房屋用于非居住租赁的,应继续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租赁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当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30日内持下列材料及复

印件到管理部门办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其中,法人单位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非法人单位的,提交其上级法人单位批准的材料;外国企业、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境外人员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房屋来源证明包括:1、房屋买卖合同;2、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四)出租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出租人还需提交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租军队房产的,还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居间合同中告知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应代租赁双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或居间成交租赁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后,可不必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但应备齐本通知第一条所需材料备查。

四、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或对经纪机构网上填报的相关信息进行查验后(必要时进行现场查验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及现场照片),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网上备案系统网上填写、下载《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表(非居住)》(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2)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网上备案的租赁合同,符合备案条件的,管理部门应通知房地产经纪机构领取《备案表》转交租赁双方当事人。

五、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立足于现有房屋管理体制,完善对非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加强与地税、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与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制定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授权委托书

2、《北京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非居住)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附件1: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非居住)

授权委托书

今委托(性别:年龄:职务:)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区(县)街道(乡镇)街(路)

号(小区)楼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我(单位)对代理人依规定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单位)签字(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受委托人办公地点:

联系电话:

此委托书可以从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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