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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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案例

诬告陷害罪案例

诬告陷害罪案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诬告陷害罪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诬告陷害罪的危害和法律对其的处理。

某市一名年轻女子小玲在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工作表现出色,得到了领导的赏识,但也招来了同事小丽的嫉妒。

小丽在公司的一次聚餐中,趁着小玲喝醉了,将她带到酒店并拍下了一些不雅照片。

随后,小丽在公司内部和社交平台上散布这些照片,并编造了一些不实的故事,诬陷小玲与领导有染。

这些恶意的诬告和陷害让小玲备受困扰,不仅导致了她在公司的工作受到了影响,还给她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和困扰。

小玲找到了律师,控告小丽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捏造事实、故意诬陷他人罪名,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经过法院的审理,小丽最终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赔偿了小玲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也体现了法律对于此类行为的严惩不贷。

诬告陷害罪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矛盾,更是对法治的挑战。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轻易相信别人的诬陷,更不要随意对他人进行诬告和陷害。

同时,对于被诬告和陷害的人,也应该及时向法律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诬告陷害罪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不仅要在个人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更要在社会中共同维护法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诬告陷害罪的危害性,从而共同努力,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于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诬告陷害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故意性:诬告陷害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性,行为人明知自己捏造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侵害对象特定性:诬告陷害行为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即被诬告陷害的人。

(3)社会危害性:诬告陷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诬告陷害的法律规定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诬告陷害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1. 捏造事实:行为人明知事实是虚假的,故意捏造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

2.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不利后果。

3. 恶意:行为人具有恶意,明知自己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

五、诬告陷害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诬告陷害的严重后果。

2016诽谤罪的处罚,2016诽谤罪立案标准

2016诽谤罪的处罚,2016诽谤罪立案标准

2016诽谤罪的处罚,2016诽谤罪立案标准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活着的法律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分为公诉标准和自诉标准,自诉标准和公诉标准都是在传统的诽谤罪的基础上加上了网络犯罪的特性进行了扩张性解释,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诽谤罪的立案标准: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一)网络诽谤罪自诉标准 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网络诽谤罪公诉标准: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电大刑法二案例题

电大刑法二案例题

1、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科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

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编造了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并且要求提供进行破坏活动的经费。

然后,又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到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

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1)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案中,李某模仿孙某的笔迹先后写三封信(信中编造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的行为,属于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某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的行为,属于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李某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告发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王某,男,24岁,农民。

某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其问路。

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

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抚摸。

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

王某说:“你大声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

”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

王某提出要和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

”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

”说着就要搂抱张。

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

”张闻之更加恐惧。

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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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9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4. 多项选择题5. 简答题8. 案例分析题9. 论述题单项选择题1.某地发生泥石流自然灾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向灾民发放救灾物资。

甲为了自己多得到救灾物资,威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并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向其他灾民发放救灾物资,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

甲的行为构成( )A.寻衅滋事罪B.抢劫罪C.妨害公务罪D.敲诈勒索罪正确答案:C解析: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题中,甲以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构成妨害公务罪,C项正确。

知识模块:刑法学2.甲乙斗殴,甲将乙打伤。

在甲的案件开庭审理时,乙的家属、亲戚等人都到法院旁听。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乙的家属认为判的太轻,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乙的家属构成( )A.伪证罪B.妨害公务罪C.寻衅滋事罪D.扰乱法庭秩序罪正确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下行为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题中乙的家属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成立扰乱法庭秩序罪,D 项正确。

知识模块:刑法学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是( )A.形式定义B.实质定义C.阶级定义D.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定义正确答案:D解析:外国刑法或学说对犯罪的定义大多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俄罗斯刑法采取的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定义,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D项正确。

诬告陷害罪的案例分析

诬告陷害罪的案例分析

诬告陷害罪的案例分析被告⼈:何某某,男,48岁,原系四川省*庆家*⼀⼚⼯⼈。

1986年7⽉9⽇被逮捕。

被告⼈何某某于1982年在为重庆家*⼀⼚推销影剧院椅⼯作中,因索贿、贪污647元,⼯⼚给予记⼤过、扣发奖⾦和退赔赃款的处分。

何某某对此极为不满,认为是⼚党总⽀书记叶*碧整他,遂产⽣报复恶念。

1983年1⽉⾄1984年3⽉,何某某先后向四川省、重庆市领导机关和政法部门写信22封,捏造叶*碧单独或伙同他⼈贪污、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收受贿赂达万元以上的犯罪事实,要求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何某某因诬告陷害⼀案,由四川省*庆市⼈民检察院向重庆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中级⼈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查明:1979年9⽉⾄1982年初,重庆家*⼀⼚修建⼚房,何某某是基建办公室成员之⼀,明知基建⼯程由⼚长付××负责,叶*碧不分管基建,明知承建单位提取部分施⼯费是⽤于⼯地招待开⽀,却捏造叶*碧收受⼯程队回扣贿赂7700元。

重庆家*⼀⼚在修建⼚房中,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施⼯合同规定:“⼯程中不能⽤计件⼯资结算者,可协议按计时⼯或其他形式付⼯资”,何某某不仅明知此规定,⽽且5次在计时⼯单中分别以计价员、记录员的⾝份签字报销,并明知叶*碧与此事⽆关,却故意捏造叶*碧伪造⼤量计时⼯资,贪污1000元。

1980年初,重庆家*⼀⼚搞基建时⽔泥不够⽤,何某某通过钱××在解放军某单位联系到5吨⽔泥。

部队要现⾦,家具⼀⼚因⽆法⽀付⽽未要,后经何某某联系,部队将⽔泥卖给⼀⾷品加⼯⼚,钱××收取了现⾦。

何某某明知此事与叶*碧⽆关,却捏造叶*碧勾结他⼈盗窃部队⽔泥5吨,并分得⽔泥款420元。

1979年11⽉⾄1980年2⽉,某部队⼲部韦××和徐××,在⼀施⼯部队买了部分旧⽔泥模型板和旧⼯棚料,委托钱××找⼈做家具。

【学法10】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错告、诬告陷害行为 777

【学法10】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错告、诬告陷害行为  777

【学法10】如何区分诬告陷害罪和诽谤罪、错告、诬告陷害行为777工作中经常遇到检举人反映问题线索,有客观反映检举问题线索的,也有捏造违法违纪事实陷害、诽谤的,目的、动机各异,涉及诬告陷害罪、诽谤罪、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如何区分以上四种情形的异同,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法律依据不同(一)诬告陷害罪是《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诽谤罪是《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捏造行为。

捏造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前提,如果只是检举失实或者错告,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2、捏造的是否是犯罪事实。

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

3、有没有告发行为。

捏造犯罪事实,如果没有告发,不能以诬告陷害罪论。

4、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地步。

否则,就是一般诬告陷害违法行为。

(三)诬告陷害行为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到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异同(一)二者的共同点1、二罪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

2、二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 二者的不同点是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诬告罪怎么判(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诬告罪怎么判(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

诬告罪怎么判(诬告陷害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要点解读1、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2、行为对象是“他人”(1)他人必须是存在的,并且特定的。

第一,诬告不存在的人,不成立本罪。

比如我举报外星人杀人了,不算。

第二,如果诬告对象不具体、不特定,不构成本罪。

比如我说东边一片人在聚众吸毒。

(2)诬告自己犯罪,不成立本罪。

(3)同意他人诬告自己,他人不成立本罪。

教唆他人诬告自己,教唆者和诬告者都不成立本罪。

这个非常有意思,举个例子说一下:例如:甲为官清廉,但不被提拔,心生一计,教唆乙诬告自己贪污,乙遍诬告,检察院调查发现甲很清廉,遍建议组织部重用。

甲、乙都不构成本罪。

(4)“他人”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3、诬告行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1)必须是自发的诬告。

这要求诬告在先,司法机关反应在后。

(2)告发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

私下向一般人散播,不成立诬告,但是可成立诽谤。

(3)诬告的内容: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第一,甲有A罪的事实,如果因为误解而告发其有B罪的事实,不是诬告。

例如:甲有侵占的事实,乙以为是盗窃而告发盗窃,不是诬告。

第二,甲有轻罪的事实,乙因为误解,告发其有重罪的事实,不是诬告。

例如:甲有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乙以为是强奸而告发强奸,不是诬告。

第三,甲有轻罪的事实,乙告发,公安机关不立案,乙为了促使立案,告发甲犯了同性质的重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例如:乙告发甲犯了盗窃罪,公安不立案,乙便告发甲犯了抢劫罪。

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四,甲的犯罪事实存在,乙告发时,在犯罪情节上有程度差异,不是诬告。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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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44(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3. 单项选择题 4. 多项选择题 5. 简答题 6. 辨析题8. 案例分析题单项选择题1.我国的一辆国际列车行驶到甲国境内时,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发生争吵,A将B打成重伤。

则A的犯罪行为( )。

A.不能适用我国刑法B.可能适用我国刑法C.应当适用我国刑法D.只能适用甲国或乙国刑法正确答案:B解析:《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其中不包括国际列车,如果是在国际列车上犯罪,按照双边协议协商解决。

因此,国际列车上发生的案件也可能适用我国刑法,B正确。

知识模块:刑法学2.缅甸籍毒贩甲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并于2012年5月在泰国境内制造“湄公河惨案”,杀害了十余名中国船员,后在老挝被捕,则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国家有( )。

A.中国B.缅甸、中国C.缅甸、中国、泰国D.缅甸、中国、泰国、老挝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法空间效力。

甲在湄公河“金三角”流域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绑架杀人、抢劫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依照国际惯例,对这些犯罪活动均可选择适用犯罪地国、犯罪人和被害人国家的法律。

因此,中国可以依据保护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泰国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缅甸可以行使属人管辖权,老挝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因涉及毒品犯罪),即缅甸、中国、泰国、老挝都具有管辖权。

D选项正确。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样一来,就存在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属地管辖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因此,泰国具有优先管辖权。

如果联想到真实的“湄公河惨案”,则情况会有所不同,因为在真实案件中,惨案发生在中国籍船舶上,因此中国还可以行使属地管辖权,这样实际上主要存在我国与外国(泰国)属地管辖权的冲突,此时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由于我国还存在保护管辖的问题,因此此案最终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我国最终具有管辖权是依据属地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在两个属地管辖权冲突时起到了作为选择因素的作用,但此时不能否认我国属地管辖权的存在,因此那种认为“属地原则会和外国的管辖权发生冲突,因此适用保护原则”的推理过程是错误的。

女干部的诬告帖

女干部的诬告帖

44法治在线十八大以来,在群众的举报下,一些问题官员纷纷落马。

但也有少数人乘机诬告、陷害党员干部。

女干部的诬告帖文/武军磊安机关处理。

公开资料显示,苟小莉,女,1967年10月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至1998年的10年间,她历任四川省原达县民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达州市通川区复兴镇党委副书记,通川区民政局副局长;2000年至2011年,她历任达州市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主任,通川区副区长,通川区委常委、组织部长,通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通川区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她担任渠县县委副书记,县长;2016年2月1日,苟小莉被四川省委组织部公示为拟任渠县县委书记,3个月后的5月份,任渠县县委书记。

出资请人发帖180篇1978年12月出生于四川省渠县的徐兰兰,是渠县某单位的一名副科级干部。

徐兰兰暗地里与杨世海合伙挂靠他人公司,在渠县承揽工程。

徐兰兰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虽然在渠县也承揽了几个工程,但仍不满足。

徐兰兰、杨世海、谭云峰犯诬告陷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2015年下半年,徐兰兰听说时任渠县县长苟小莉可能接任渠县县委书记,为了今后得到苟小莉的关照和在渠县承揽到更多的工程,徐兰兰托他人引荐与苟小莉认识未果,遂对苟小莉产生不满。

同时,杨世海认为自己在渠县没有承包到多少政府工程,而游某因与苟小莉是老乡关系而承揽了不少工程。

为了能踢开自己生意上的“绊脚石”,今后能承包到更多的工程,在徐兰兰提议下,徐兰兰、杨世海二人共同编造苟小莉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收受贿赂、帮助他人职务女县长被诬受贿2000余万元从2015年11月底开始,四川省渠县县长苟小莉的平静生活被打破了。

据达州市纪委官方消息称,2015年11月底,达州市纪委收到了反映渠县县长苟小莉的信访举报。

达州市委高度重视,要求迅速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达州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至12月8日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上)2017-01-31 蔡雅奇整理厚大司考这是蔡雅奇老师根据张明楷最新学术信息,整理的100个刑法案例题,可参考性非常高,16年的司考还遇到过原题哦,让你牢牢把握住出题人的命题方向。

学累的时候看看案例也是一种放松,或许在这些案例中还能搂到今年的案例题哦1、甲超速驾驶,将三人撞成重伤,但甲胆子较小,未敢逃逸,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而是直接留在原地。

幸好有周边群众报案,三人才被救助存活。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不救助被害人的,就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

2、甲与乙素有恩怨,遂捏造乙的强奸事实,并趁出国旅游期间向外国司法机关举报了该事实,造成了不良的国际影响。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构成。

诬告陷害罪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个罪名,其法益是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而非司法管理秩序。

该罪的成立要求同时具备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机关告发这两个条件,这里的“有关机关”,不限于中国的国家机关。

据此,本案中的甲成立诬告陷害罪。

3、B在撬他人保险柜时口干舌燥,A见状就递给B一瓶矿泉水,使得B得以继续撬保险柜,最终B盗窃了数万元的现金。

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如果对最终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原因力或心理的原因力,应认定为帮助犯。

本案中,A的递水行为为B的盗窃提供了物理原因力,故应认定为帮助犯。

4、A邀请B为自己的入户盗窃实施望风行为。

B在望风过程中,由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而默默离开,但A对此并不知情。

后A盗窃了数额较大的财物。

扯谎负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扯谎负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出于各种原因说谎,无论是善意的谎言还是恶意的欺骗。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说谎可能会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扯谎负法律责任的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以期对读者有所启示。

二、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存在土地纠纷,心生报复之意。

为了达到目的,李某捏造了一则虚假信息,称王某涉嫌贩毒,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对王某进行了逮捕。

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继续编造谎言,导致王某被错误关押长达一个月。

三、案例经过1. 案件发生李某捏造虚假信息,称王某涉嫌贩毒,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对王某进行了逮捕。

2. 侦查过程在侦查过程中,李某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继续编造谎言,导致王某被错误关押长达一个月。

3. 真相大白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提供的线索存在重大问题,于是对李某进行了审讯。

在证据面前,李某承认了自己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

4.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捏造虚假信息,导致王某被错误关押,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

四、案例分析1. 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李某捏造了虚假信息,即虚构了王某涉嫌贩毒的事实。

其次,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使王某被错误关押。

最后,李某的行为导致王某受到了不必要的损失。

2. 谎言的法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因为说谎而承担了法律责任。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说谎不仅会损害他人的权益,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社会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公安机关的侦查资源,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警示我们,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总分60,考试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 (2013年单选17)甲收买被拐卖的张某后,为让其心甘情愿地做自己的妻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对甲的行为( )。

A. 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B.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定罪处罚C.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D. 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2. (2014年单选15)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

A.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B. 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C. 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D. 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3. (2010年单选11)甲因与乙有仇,便捏造乙卖淫的事实,到处散布并向公安局告发,使乙受到严重精神伤害。

甲的行为构成( )。

A. 诬告陷害罪B. 报复陷害罪C. 侮辱罪D. 诽谤罪4. (2012年单选9)警察甲因公民吴某举报自己受贿而怀恨在心,遂用他人手机向某军官发了一条短信,捏造吴某与其妻子同居。

该军官信任自己的妻子,未予理睬。

甲的行为( )。

A. 构成诽谤罪B. 构成诬告陷害罪C. 构成报复陷害罪D. 不构成犯罪5. (2004年单选20)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B.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C. 在办公大楼抢劫的D. 人户抢劫的6. (2006年单选15)甲、乙二人合谋抢夺财物。

一日,甲向一坐在汽车内的妇女假装问路,乙乘该妇女不备,拉开车门,从其手中抢过提包就跑,甲也随即与乙一同逃跑,当场被群众抓获。

群众从甲、乙二人身上各搜出一把匕首。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B. 抢夺罪C. 抢劫罪D. 诈骗罪7. (2012年单选5)甲(15周岁)盗窃他人钱包被陈某发现后,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失手将陈某打死。

甲的行为构成( )。

A. 抢劫罪B. 盗窃罪C. 故意伤害罪D. 过失致人死亡罪8. (2014年单选11)甲乘杨某不备,用木棍将其打昏后,搜遍杨某全身,未得分文。

报复陷害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报复陷害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逐渐普及,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

然而,在一些特定领域,如职场、官场等,仍存在一些人为陷害他人的现象。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报复陷害法律责任案件为例,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一)基本案情2017年,甲公司职员乙因业务能力突出,被公司提拔为部门主管。

乙上任后,发现原部门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为纠正这一问题,乙对原部门进行整顿,期间解聘了部分不称职的员工。

此举引起了部分员工的反对,认为乙是在报复陷害他们。

2018年,乙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纠纷,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乙认为公司是在陷害自己,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乙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陷害自己的行为。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乙被辞退并非因个人原因,而是公司故意陷害。

(二)主要争议1. 乙是否构成报复陷害?2. 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构成报复陷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而遭受不正当对待,有权要求公司给予保护。

在本案中,乙在整顿部门过程中,发现并纠正了管理漏洞,维护了公司利益。

然而,在整顿过程中,乙解聘了部分不称职的员工,这些员工认为乙是在报复陷害他们。

但根据法律规定,乙的行为并未构成报复陷害。

因为:1. 乙的整顿行为是为了纠正部门管理漏洞,维护公司利益,并非针对特定个人。

2. 乙解聘的员工确实存在不称职的情况,其被解聘是因其自身原因。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不构成报复陷害。

(二)关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 公司辞退乙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在本案中,公司辞退乙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7

法律硕士刑法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7

【真题提示】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行为中,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是( )。

A.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B.以索取赌债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C.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D.以索取虚构的欠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婴儿2.(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以强奸罪一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利用业务关系,在女推销员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B.乙在拐卖过程中,违背被拐卖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性行为C.丙宣传迷信,以“行为治疗法”蒙骗求医女性与之发生性行为D.丁将男性同事灌醉,趁其熟睡与之发生同性性行为3.(2017年真题)甲为了报复素有矛盾的刘某,捏造刘某贪污的材料向检察机关举报,导致刘某被逮捕。

甲的行为构成( )。

A.诬告陷害罪B.诽谤罪C.报复陷害罪D.伪证罪4.(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是( )。

A.抢劫未果却造成被害人轻伤的B.强奸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C.刑讯逼供时造成犯罪嫌疑人伤残的D.拐卖儿童过程中造成被拐卖儿童重伤的5.(2019年真题)幼儿园教师甲在幼儿园卫生间多次用针刺戳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臀部,虽未造成伤害后果,但情节十分恶劣。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侮辱罪B.猥亵儿童罪C.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D.故意伤害罪6.(2019年真题)下列对于破坏选举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

A.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B.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C.客体包括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客观方面限于暴力、威胁、欺骗或贿赂行为二、多项选择题(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有( )。

A.甲(警察)因私怨与刘某发生口角,用手铐将刘某铐在警车内B.乙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涂某的妻子C.丙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龙某出生不久的儿子D.丁为了追索高利贷,扣留债务人钱某三、案例分析题1.(2015年真题)2010年3月1日,甲(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和乙(女,1995年8月1日出生)为购买高档手机骗走邻居家3岁的小孩,准备将其卖出。

诬陷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诬陷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诬告陷害他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他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诬陷他人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诬告陷害的定义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诬告陷害的犯罪主体。

二、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诬告陷害他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对于诬告陷害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4. 信用惩戒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法》的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其在信贷、消费、招投标、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等方面享受优惠。

三、诬告陷害的认定标准1. 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

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2. 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虚假告发的行为。

虚假告发是指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捏造事实,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3. 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4. 诬告陷害行为情节严重,如捏造事实严重、虚假告发次数多、造成严重后果等。

四、防范诬告陷害的措施1. 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在法院诬告的法律后果(3篇)

在法院诬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审理各类案件的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在诉讼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在法院诬告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纪守法,维护司法公正。

二、法院诬告的定义法院诬告,是指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诬告,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诬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法院诬告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被诬告人有权要求诬告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律师、证人、鉴定人等职业资格的丧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律师、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被吊销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终身不得从事相关职业。

5.损害司法公信力法院诬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影响了司法权威,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捏造事实,诬告前夫有外遇,致使前夫受到刑事追究。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在交通事故诉讼中,捏造事实,诬告对方驾驶员酒驾,致使对方驾驶员受到刑事追究。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评析】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包...

【案例评析】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包...

【案例评析】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包...简要案情2006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崔某琴在扬州市盐阜路准提寺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葛某芳发生争执,葛某芳将崔某琴推倒在地,致使崔某琴右手手腕受伤。

后崔某琴向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报案。

2006年10月9日,被告人崔某琴在苏北医院利用一名右手骨折的女病人,代替自己拍摄了右手舟状骨骨折的X光片,法医根据该X光片出具了法医鉴定书,结论是:崔某琴的右手舟状骨骨折,属轻伤。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遂于2006年10月12日对葛某芳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立案侦查。

2006年11月27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葛某芳犯故意伤害罪向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某琴于2007年3月6日主动向广陵区人民法院交代了自己请他人代为拍片、诬告陷害葛某芳的犯罪事实。

2007年3月19日,扬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室对被告人崔某琴的右手腕重新拍片进行鉴定,结论是:其右手腕舟状骨未见骨折现象。

广陵区人民检察院遂撤回对葛某芳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

2007年4月13日,被告人崔某琴的家属与被害人葛某芳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琴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并已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崔某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评析本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崔某琴为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伪造了自己右手舟状骨骨折的X光片这一关键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提供,从而使被害人受到了错拘、错捕、错诉,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罚。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崔某琴主观上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自己右手舟状骨骨折的X光片这一关键证据并向司法机关提供的行为,该行为属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诬告法律制裁的案例(3篇)

诬告法律制裁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其中,诬告陷害案件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我国法律对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诬告法律制裁案例为切入点,剖析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某县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李某为了报复王某,捏造事实,编造王某贪污公款、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事实,向县纪委举报。

县纪委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王某并未发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阶段李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逮捕。

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 审理阶段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王某作为被害人,要求对李某进行法律制裁。

3. 判决阶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四、案例剖析1. 诬告陷害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诬告陷害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如李某案例,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民事责任: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被诬告陷害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诬告陷害者进行行政处罚。

3. 诬告陷害的社会危害(1)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诬告陷害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2)浪费司法资源:诬告陷害案件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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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诬告陷害罪
[案例]
被告人陆某,男,30岁。

被告人陆某曾因贩卖淫秽扑克,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处罚,陆某对承办人王某怀恨在心。

另外,陆某对审理其离婚案件的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某也心存不满。

2002年,县人民法院因扣押人质解决经济纠纷被中央电视台曝光,陆某借机捏造了一封信,称本县县委和公、检、法单位负责人及部分干警网罗社会上的一伙刑满释放人员,使用经费50万元、汽车5辆、手枪,以干警王某、法官李某为主,准备进京刺杀中央电视台有关工作人员。

陆某将该信寄给有关中央领导,故意诬陷他人,制造混乱。

此外,陆某因对某乡税务所所长付某曾对其予以罚款不满,便以该所3名工作人员的名义写信,编造了付某贪污、受贿的事实,将信分别寄给本县纪委、检察院及国税局等单位负责人,给该所正常工作、同志团结造成一定影响。

不仅如此,陆某还以某乡镇12户饭店的名义,写信给地区公安处处长,诬告县公安局治安科干警王某等人强行奸****服务员。

地、县公安机关联合调查1月余,给王某及家庭成员造成很大的精神创伤。

后陆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 年。

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何罪?
法律评析:被告人陆某因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满,竟肆意捏造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意图使有关人员受到刑事追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捏造犯罪事实。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

捏造的事实一般仅指犯罪事实。

这是因为本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捏造一般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可能使他人受刑事处分。

如果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但却误将一般违法行为当做犯罪行为进行捏造并诬告的,如捏造他人有通奸行为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捏造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是全部犯罪事实。

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即使仅捏造部分犯罪事实,也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须有诬告陷害的行为。

诬告与陷害实是两种行为。

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诬告,是指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

这里的有关单位,泛指司法机关以外足以导致对被害人进行刑事追究活动的单位,包括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党的组织、被害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

行为人向公众传媒告发的,通常不构成本罪。

如经传媒散布,损害了被害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以诽谤罪论处。

诬告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这并非一定要指名道姓。

只要根据行为人捏造的有关犯罪事实,足
以推断出是某人实施的,即可视为“特定”。

所谓陷害,是指设计害人,如将赃物偷放在他人家中,将他人诓骗到犯罪现场,茌犯罪现场放置能表明他人身份的物品等。

陷害也必须针对特定对象。

(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有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行为人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陆某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是认真改正其错误,而是产生报复心理。

他先后三次捏造有关人员的犯罪事实,向地方甚至中央有关机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严重干扰有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给某些被害人的名誉、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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