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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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情况汇报

未成年保护情况汇报

未成年保护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单位对未成年保护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和汇报。

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自未成年保护法律法规出台以来,我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未成年保护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情况。

我单位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档案、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等,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情况。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我单位加强了预防和处置工作。

通过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监督等措施,有效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我单位加强了网络安全教育,建立了网络监督制度,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五、未成年人教育和成长情况。

我单位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加强了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六、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在开展未成年保护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够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和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指导。

通过对未成年保护情况的汇报,我们对未成年保护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为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改进建议。

我们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谨此汇报,望领导批示。

此致。

敬礼。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特开展本次调研。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问卷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主要面向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家长,访谈对象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调研结果1.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根据调查,目前我国拥有完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

但在落实过程中仍有不少问题。

部分地区和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方面存在滞后情况,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力度。

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设情况调查发现,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但不同地区在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上仍存在差异。

一些地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机构和专业人员,导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滞后。

3.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支持力度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调查发现,一些家庭在教育未成年人方面存在困难和缺乏支持。

同时,社会教育方面,一些地区的教育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未成年人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四、调研结论1.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加强立法和执行力度,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2. 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

3. 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支持,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

五、建议1. 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度。

2. 建立一个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指导和管理机制,提供更多的资源和专业人才支持。

3. 加大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供更多的家庭教育辅导和培训活动。

4. 增加社会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未成年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六篇】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六篇】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六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自查报告120—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结合民政部门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

为切实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业务由社会事务股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际工作的开展。

其次,我们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广泛发动宣传,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扭转,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落实。

二、结合民政实际(一)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

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

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作为保障的重点对象,若是学生家庭、单亲家庭、重病家庭、残疾家庭和三无对象的,对其进行分类施保,使其在原有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政策性补贴。

通过低保优待照顾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益。

广泛开展助学活动,通过福彩资助、扶残助学、春蕾计划等渠道,对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临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发放学习用品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基本教育的权利。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检察机关未成
年人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

下面就对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

首先,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预防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
律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正确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与学校、家庭等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其次,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司法保护和教育改造。

对于已经涉嫌犯
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进行司法教育和改造工作。

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工作,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融入社会。

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最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工作中注重合作和创新。

通过与教育、司法、社会
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未成年人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共同推动未成年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检察机关还不断探索未成年人工作的新模式和新方法,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为未成年人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总的来说,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
挑战。

未来,检察机关将继续加强未成年人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少审调研报告

少审调研报告

少审调研报告调研背景与目的近年来,少年犯罪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深入了解少年犯罪的原因和对策,我们开展了一次针对少年犯罪现象的调研。

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探究少年犯罪的发生原因、影响因素以及可能的预防措施,以期通过调研结果制定出更加有效的干预和教育措施,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调研方法与过程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两种方法。

针对少年群体和其家长,我们设计了一份问卷,并通过线上和线下方式进行了广泛发放,共收回有效问卷394份。

在访谈方面,我们采访了5位涉及过少年犯罪案件的警察和社工,以了解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观察和剖析。

调研结果与发现1. 少年犯罪主要原因根据问卷结果,我们发现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家庭环境:近60%的受访者认为不良的家庭环境是导致少年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其中包括家庭成员的教育方式不当、冷漠或过度保护等。

- 社会影响:约45%的受访者认为社会环境和同伴影响是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包括社会问题的滋生、低俗的媒体内容和学校暴力等。

- 心理健康问题:约30%的受访者认为少年犯罪与心理健康问题有关,包括压力过大、情绪不稳定等。

2. 少年犯罪影响因素除了犯罪原因外,我们也了解到了少年犯罪的影响因素:- 教育问题:近70%的受访者认为教育是减少少年犯罪的关键,包括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开展犯罪预防教育等。

- 法律机制:约50%的受访者认为完善法律机制是防止少年犯罪的必要措施,包括建立更加严格的少年刑事法律和社会监督制度等。

- 社会支持:约40%的受访者认为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是预防少年犯罪的重要途径,包括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福利等。

3. 可能的预防措施基于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可能的预防措施来减少少年犯罪的发生:- 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和育儿能力,强调家庭伦理和价值观的传承。

- 学校教育:增加犯罪预防教育的内容和力度,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 法律机制:建立完善的少年刑事法律,加强对少年犯罪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4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带领监司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组成人员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到县人民检察院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形势新要求,通过打造专业化团队、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挂牌观护帮教基地,深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检察统一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立体化帮教体系。

三年来,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批准逮捕侵犯未成年人案件97件111人;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56件99人,量刑建议采纳率100%。

二、存在问题
(一)法治宣传不到位。

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深,宣传教育内容不够充实,形式略显单调,导致宣传效果不明显。

(二)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健全。

未检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作,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有待加强,相关单位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

(三)未检工作缺乏创新意识。

我县未检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工作理念和机制方法有待创新和完善。

面对新要求、新问题和新情况,依赖传统经验解决问题。

三、几点建议。

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问题日益复杂,他们的生活与学习环境也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了解他们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和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为相关部门提供改进政策和加强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调研方法和过程本次调研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首先,通过问卷调查获得较大范围内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和生活情况,然后在少数样本中进行深入访谈,以获取他们更为详细和真实的感受。

三、调研结果1.教育保护方面:大多数受调查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表示对义务教育制度比较满意,但也有部分学生指出存在部分学校的教学质量不高、教学内容过多等问题。

另外,家长普遍关注中小学生的课外辅导问题,认为现有的辅导机构数量不足,而且价格较高。

2.安全保护方面: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的身体安全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许多受访者表示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方面经历了不少困扰。

此外,网络安全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问题之一,约有30%的受访者表示曾遇到过网络诈骗和网络欺凌的情况。

3.心理健康方面:超过半数的受访未成年人表示感到学习压力过大,很多人对未来的发展感到迷茫和无助。

同时,一些受访者也提到了在学校和社交圈中遭受歧视和排斥的问题,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4.法律保护方面:问卷调查显示,大部分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不高,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和途径也不熟悉。

部分受访者在实际生活中遇到了侵权和欺诈等问题,但对于是否进行维权和申诉存在困惑。

四、对策建议1.加强教育保护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适度减少课外作业的数量,完善辅导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2.加大安全保护力度,加强学校对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建立网络安全监测和应急机制。

4.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机制,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开展普法教育,建设法律援助网络,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

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工作总结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工作之一。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首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不可低估。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利益。

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开展,可以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介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不良行为的扩大和恶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其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需要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严峻。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人力资源不足、监管措施不够完善、社会关注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关注度,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最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家庭、学校等社会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们需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关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现状,共同探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希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能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和成就,为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犯监管调研报告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发展。

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特殊对待。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的特殊性,针对其心理、生理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措施等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进行特殊监管。

一、是否羁押,需要特殊对待。

未成年人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逮捕羁押,需要特殊对待。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考虑批捕条件时,往往已经考虑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不批准逮捕。

笔者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同时尽可能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当在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

二、羁押期间,需要特殊对待。

羁押场所是各类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聚集的地方,犹如一个大染缸,在同一个羁押场所(如看守所)内同时羁押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就必须时刻注意避免未成年人犯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影响教唆,同时尽可能地做好教育感化工作,给未成年人犯讲授法律知识和人生道理。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监管要做到“三不得三要有”。

(一)未成年人犯不得与成年人犯、累犯、重刑犯混押。

在看守所内,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不得混押是一个基本规定,为减少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犯还不应当与累犯、重刑犯混押。

而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专门关押未成年人犯的看守所,彻底改变未成年人犯与其他人犯混押的情况。

同时与少年法庭、少年监狱相配套,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诉讼、监管机制。

(二)监室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人。

目前,不少羁押场所均超容量关押,人均面积不到1.5平方米的普遍存在。

为确保未成年人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犯监室的面积应当稍大于成年人犯的监室,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是比较理想,实际上也具有很强操作性。

有条件的看守所应该提供更为宽敞的放风场。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实况调研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实况调研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实况调研摘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制环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通过对近三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梳理和分析,探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改进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检察一、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点1、侵财类犯罪居高不下。

长期以来,侵财类犯罪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

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作案动机和目的比较单纯,如因没有工作,无收入来源,出于谋生的考虑,或是满足其消费欲望等;涉及的财物主要是手机、首饰或少量现金,都是平常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容易得手,且容易销赃。

2、外地未成年人居多。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由此而生的外来人员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也不乏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有不少未成年人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或其子女。

3、暴力犯罪倾向明显。

未成年人案件中暴力性犯罪案件占比超过一半。

除了传统的抢劫、抢夺等暴力侵财案件多发外,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占了很大比例。

实施犯罪的手段也由原来采用的”言语威胁”、”以大欺小”等轻微暴力方式转变为恶性的持械作案和暴力殴打等方式,在犯罪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

(二)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8年至2011年,该院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件22人,批准逮捕13件17人,不予批准逮捕5件5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4件4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1件1人。

2008年至2011年,该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34件43人,提起公诉27件33人,不起诉6件7人,均为相对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撤回3人。

1、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上升。

2008年至2011年间,除2009年因案件总数下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回落趋势外,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

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一、引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和关怀。

二、目的及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目前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状,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调研采取了文献分析、实地调查和个案访谈等多种方法,以期全面深入地了解该问题。

三、现状分析1. 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与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权益保障法》等,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等权益,但在一些贫困地区,仍有许多孩子因贫困而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医疗资源。

此外,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存在执行难的问题,部分地区和机构对其重视程度有所不足。

2. 家庭环境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但有些家庭存在一些问题,如家庭暴力、虐待、忽视等,这些问题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此外,一些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不足,导致他们面临更多问题和挑战。

3. 社会环境问题社会环境也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生影响。

例如,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性心理健康认知程度不足,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容易沦为性侵害的对象。

此外,一些地方存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四、问题分析1. 法律保障问题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更加完善和健全,包括法律宣传、执行和监督等方面。

2. 家庭环境问题需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支持,提高家长的意识和能力,减少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的发生。

3. 社会环境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教育和宣传,提升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认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

五、建议1. 完善法律保障加强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法律的宣传,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调研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调研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和良好发展对社会进步和国家繁荣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我国于199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本调研旨在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改进和强化措施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建议。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针对各地的教育机构、家庭、社区服务机构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有效回收170份。

同时,还进行了部分访谈、实地观察等方法以获取详细信息。

三、调研结果1. 法律宣传和普及大部分被调查单位表示已经开展了相关法律宣传活动,但仍存在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全面的情况。

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及,增加宣传方式和渠道。

2. 保护措施和机制建设多数调查对象认为保护措施和机制已初步建立,但执行不够到位。

个别地区和机构缺乏专门的保护机构,导致未成年人保护效果不佳。

建议政府加大投入,完善相关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家庭和教育机构的角色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家长和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识较弱,对法律知识和相关责任缺乏了解。

因此,建议加强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 暴力和虐待现象调查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暴力和虐待现象有所增加,尤其是在校园和家庭中。

虐待形式包括体罚、言语侮辱和心理虐待等。

建议政府和学校加强监管,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纪律规定,并提供专业辅导和援助。

五、结论和建议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一是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度。

二是加强法律执行力度,建立健全相关保护措施和机制。

三是加强对家长和教育机构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暴力和虐待现象的监管和干预,提供专业辅导和援助。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调查报告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监督计划,4月下旬至5月上旬,议题调研组先后深入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文广旅局、xx镇、xx镇、xx镇xx社区、xx中学、xx 县第五完全小学、xx县第二中学等乡镇、部门、村(社区)和学校,并随机抽查了部分网吧、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采取实地察看、踩点访谈、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形式,广泛了解情况,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多角度调研我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工作成效目前,我县共有0—17岁未成年人x万人,其中留守儿童x人,困境儿童x人,残疾儿童x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x人,特困儿童x人。

在校学生x人,其中学前教育阶段共x 人、小学共x人、初中x人、普通高中x人、职业中学x人。

从调研情况看,我县在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断完善。

县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县长任组长的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印发《xx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县民政局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搭建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议事协调平台,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工作形成闭环;xx镇等四个乡镇完成市级未成年人保护示范站建设,有序推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未成年人保护站(点)建设,全县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配备率实现100%。

县、乡、村三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架构全面形成。

(二)强化社会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持续开展“百镇千村,助爱牵手”活动。

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五失青少年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进行帮扶;县妇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开展“少年儿童心向党?用心用情伴成长”等系列关爱活动,以爱心助困、助学、助孤、助残、助业,给予儿童亲情陪伴和暖心帮助,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

浅析检察工作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

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检察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让人担忧的趋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等职责。

如何既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未成年人犯罪,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准确适用刑事政策,建立有效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案件。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人才,担当着重要的使命。

然而,日益严重的未成年刑事犯罪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都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我地区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如下特点:第一,年龄集中在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之间。

2013年,我院受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共7件11人,其中这11人均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占受理未成年人案件人数的100%。

第二,受理起诉罪名主要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013年,我院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故意伤害、强奸罪9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81.8%,抢劫、盗窃罪2人,占发案未成年人数的18.2%。

第三,未成年人多为脱离了家长的管教,在社会上游荡,朋友良莠不齐,加上没有正当的生活来源,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检察院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汇报

检察院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汇报

检察院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汇报1. 简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防止他们被犯罪牵涉和影响,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

作为国家机关,检察院担负着对未成年人的检查、监督和保护职责,目前已经建立了相关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

2. 工作内容作为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责任方,检察院人员需要进行以下工作:2.1 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工作人员负责审查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包括检查和审查。

检查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登记信息、证据、交通事故书面记录等资料的审核,审查是指审查案卷及相关涉案人员的证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等。

2.2 监督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检察院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未成年人是否能够行使其自身的诉讼权利,包括听取未成年人和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言,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等机关是否依法采取保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等措施。

2.3 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检察院工作人员负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帮助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维护未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利益,帮助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生活轨道。

2.4 预防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工作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包括制定相应的预防犯罪计划、开展讲座宣传、协助学校等机构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3. 工作进展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的推进情况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和认可,目前主要进展如下:3.1 建立监督机制和工作机制为负责检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检察院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流程,建立了相关联络机制和备案制度,保证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3.2 推广相关法规和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进未成年人检查监督工作,检察院积极推广相关法规和制度,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细化实施细则和程序。

3.3 加强内部培训和经验交流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院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水平,检察院加强内部培训和经验交流,包括组织专业培训班,派遣工作人员赴外地学习调研等途径,促进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经验的不断积累。

未成年人法治调研

未成年人法治调研

未成年人法治调研《未成年人法治调研》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保护工作。

然而,这些举措是否真正起到了作用,仍有待于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

为了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法治问题的现状和存在的困难与挑战,我们开展了一次“未成年人法治调研”。

我们首先深入到学校、少年宫、社区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地方,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收集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

同时,我们还走访了一些少年犯管教所和康复中心,与专业人士进行交流和座谈,以了解他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不够到位,很多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概念和意识不够清晰,容易犯法犯罪。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社会根源比较复杂,除了个人因素外,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也会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最后,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社会对他们的教育与改造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缺少专业的心理辅导和职业教育。

基于以上发现,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和意识。

其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和辅导,提升家长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教育水平。

最后,加强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工作,提供更多的心理辅导和职业教育机会,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通过这次调研,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未成年人法治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也更加坚定了我们要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保护工作的决心。

希望未来我们能够不断深入调研,探索更好的解决方案,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才。

未成年人检察书记员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检察书记员工作总结

未成年人检察书记员工作总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活动,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面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近年来,我院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办案、帮教、救助、预防于一体,有效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一、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开展情况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执法办案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全过程。我院在执法办案过程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一)坚持少捕慎诉,注重感化帮教,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效果逐渐显现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系列特殊方针、原则、制度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末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特别强调“特别保护”原则,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我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牢固树立对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讯问、亲情会见、分案起诉等制度,积极开展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后帮教工作,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有效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自2014年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统一由公诉部门单独办理以来,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6件32人,批准逮捕15件16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35件43人,提起公诉29件35人,附条件不起诉6件8人。其中侵财类犯罪27人,人身伤害类犯罪12人,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8人,性侵类犯罪6人,毒品类犯罪3人。办案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从重从严打击,每期案件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二)着力加强专业化建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完善为保证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教育挽救落到实处,我院不断加强专i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今年年初设立了未检科,成立了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组成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将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检察人员充实到办案岗位上,特别配备了一名具有资质的心理咨询师,门做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同时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组织未检办案组参加上级院专]培训,到外地学习冼进经验,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素质。我院还注重结合实际,加强工作机制创新,细化了修改后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到场、法律援助和听取律师意见、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具体操作程序,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捕、诉、监(诉讼监督)、防(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0.28•【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2022年10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请审议。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保护好未成年人,是在做“守心”的工作,“守”的不仅是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更是红色江山根基永固、党和人民事业薪火相传。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刻指出“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各界都要重视培育未来、创造未来的工作,关心爱护少年儿童”。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责任。

去年6月,党中央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

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不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倾情守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障党和人民事业永续发展。

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下合称涉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深刻警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须与时俱进、法治建设须不断加强。

(一)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

犯罪数量上升。

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今年1月至9月,受理审查起诉5.6万人,同比又上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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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调研报告:20xx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四级联动,陆续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案部门或机构,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落实一系列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等制度,亲情会见、人格甄别、一站式询问被害人等针对未成年人特性的创新机制也逐步推广开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在实践中成效显著。

鉴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检察工作中凸显愈加重要的地位,从提升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制度,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成效的角度,笔者对通过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职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进行了思考。

一、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现状虽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的落实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颇有成效。

工作总结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各地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仍着重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诉讼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诉讼以外的领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

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中,工作内容也更多倾向于在涉案未成年人的管护帮教、犯罪预防上,工作重点有所偏倚,最终导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意义(一)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检察机关首要的职责和使命在于通过法律监督活动的开展,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颇有成效,但法律监督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

检察机关有必要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将法律监督贯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始终,尤其是在当前强调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大背景下,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畴,是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实需要。

(二)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需要。

20xx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全国第一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工作会议上谈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思路时强调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热门思想汇报且突出“最大限度”,还要求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成效作为评价工作的根本标准”等,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是确保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需要。

(三)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应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特点,着力于以实现“儿童最佳利益”为宗旨和目标,积极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

在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意义十分重大。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近三十年来的摸索、发展,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实现了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逐步提升和完善阶段。

保障这些制度落到实处,个人简历查找和发展制度执行中的漏洞,是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效面临的问题。

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法律监督上存在的问题(一)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不足从立法上来看,国家上位法关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法律监督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和空白。

目前我国有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由于根本法和地位较高的基本法的原则性、概括性所限,不可能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做出具体翔实的规定,这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和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没有界定,造成监督上的盲点和空白。

同时,受工作比重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长久以来也存在“重刑轻民”的观念,对于法律监督职能也容易陷入单纯以诉讼监督论的误区。

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启动较晚的一项业务,许多工作尚在探索当中,加之未成年人在成年人社会缺乏话语权,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设的特殊规定不多,这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带来较大的挑战。

(二)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的范围及内容界定不清,监督职能部门不明确。

从纵向来看,最高检在年12月出台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的规定》中所明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法律监督的工作内容,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涵盖了未成年人案的刑罚执行监督、看守所检察、社区矫正监督、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的内容,但并未明确上述工作由检察机关内部监所部门、控申部门还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来负责,涉及到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问题,容易权责不明、互相扯皮的情况。

同时,由于这些部门更加注重于工作的落实,而往往会因为不了解未成年人特性以及特护保护制度,难以发现有效线索,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成为“真空”地带。

而从横向来看,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面临监护权、抚养费、继承权、受教育权等权益的维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5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诉讼案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较多的检察机关将单位内未成年人专门机构确立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部门,工作内容也仅限于未成年人刑事案的侦查限制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范文写作民行部门在办理此类案时更侧重于关注民事审判过程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适当,而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则更注重对未成年人个体深吸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办案中引入社会管护和心理疏导机制,更有助于提升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及效果。

同时,从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长期以来仅依靠以往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进行监督,对于已经收到损害的未成年人而言,某些利益损害可能殃及其一生,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方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要求。

(三)监督权行使的效果有待加强。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却没有规定被监督者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不接受监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缺乏保证能够确保监督落实到位的相关责任条款。

这种状况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被监督者缺乏应有的约束,显得柔性有余,权威不足。

如检察机关针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职权出具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检察建议等司法文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法律监督权的最终实现与否有赖于被监督者的认可程度。

四、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的对策和建议(一)提高认识、厘清法律监督的概念和内涵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文规定了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心得体会行使法律监督权。

这意味着我国检察机关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完整和统一实施的职责,说明了我国法律监督主体的专门性,人民检察院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

在普遍意义上,法律监督的范围应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法律且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个人的私人权利被人侵犯时,个人具有是否维护其权利的自由选择,如果其放弃权利救济且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法律监督权不应强行干预私权的处分。

但是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少年司法学说中,强调以国家亲权理论保障处于法律弱势的公民的权益,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应当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应当从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在社会不具有完整的话语权、需要特殊保护的特点出发,厘清未成年人法律监督职能的范围,对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守法过程进行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二)整合内设机构法律监督职能,拓宽法律监督范围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各诉讼阶段均纳入到未成年检察专门办案机构的法律监督范围。

范文参考网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来看,将未成年人刑事案刑罚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从监所科分离出来,统一纳入到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机构范围内,更有利于围绕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尚未成熟,自身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的特性,在打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有效进行法律监督。

二是将以捕诉监防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单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职能拓展为刑民行一体化的多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将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规定的贯彻实施。

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申诉案、控申部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内容统一纳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部门的职能范围中,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综合保护力度。

注重加强与司法、民政、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联系和协作,落实未成年被害人身体康复、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努力帮助恢复健康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对遭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范文内容地图积极建议、督促、支持有关机构、组织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及撤销监护人资格,协同做好临时照料和案后安置工作。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不明、难以确定或者不愿起诉的,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监督一是对有案不立、重罪轻判、有罪不究、漏捕漏诉等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

对法院量刑偏轻、偏重的情况,要求法官予以说明,对于轻罪重判的案积极提起抗诉,对于重罪轻判的案应慎重考虑是否提起抗诉。

二是在提供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犯罪记录封存、不公开审理等方面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其中特别应当注意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是否依法为当事人有效提供法律援助;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忽略合适成年人在场的要求;公安机关涉案人员信息全国联网系统是否会在异地造成违规查询犯罪记录等情况。

三是加强对采取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

完善逮捕证据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以谦抑宽容的司法理念、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基本要求贯穿办案始终,严格落实被羁押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制度,最大限度避免羁押、监禁给未成年人带来“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

探索实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不捕案听证机制,通过加强刑事和解、引入多方听证等方式实现少捕慎捕与矛盾化解的双赢。

四是依法对对公安机关、法院交付被强制医疗未成年精神病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强制医疗机构接收、诊断、治疗、评估被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等监管执法、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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