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金融衍生工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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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管的主体 ➢ 监管的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及监
管当局,其权力是国家赋予的,负责制定监管的 各种规章制度以及保证这种制度的实施。如果有 人违反这些规章制度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另一类是行业自律组织,即各种非官方民间机构 或者私人机构,其权力来自于其成员对机构决策 的普遍认可。出现违规现象并不会造成法律后果, 但可能受到纪律的制裁。
能性监管,即按照原生产品的经济功能对金融工 具和市场进行监管;另一种则是机构监管,即按 照从事金融衍生品的机构进行分别监管。 ➢ 2 机构监管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机构从事金融 衍生品业务的“准入制度”,所有从事衍生品业 务的企业必须得到监管者的许可;第二,得到 “准入”许可的机构要受到监督;第三,监管者 通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对机构进行整体监管,确 保机构符合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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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的原则 ➢ 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程中,应遵循三大原则: ➢ 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公共利益是首要目标。 ➢ 第二,注重信息披露,保证市场公平。 ➢ 第三,注重规则和制度的统一,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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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的方法 ➢ 1 .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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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中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其 中核心资本是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这是银行的一级资 本;附属资本是指银行资本基础中扣除核心资本之外的其 它资本成分,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 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 级债务等,构成银行的二级资本。
➢ 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 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四个风险档次,分别给 于0%、20%、50%和100%的风险权重。
➢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的办法:标 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 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 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 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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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衍生品市场监管 ➢ 美国是典型的多监管机构模式的国家。在美
国,没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联邦储备委 员会负责银行业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 会)负责证券业监管,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期 监会)负责期货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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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 的监管。较之传统的金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 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有连续性和 一致性。
➢ 三、监管的对象 ➢ 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对象可以分为交易所、清算机
构、中介机构和最终用户。在监管制度方面,交 易所通常又是一线监管的主体。银行、证券公司 等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最终用户,是监管的重要对 象。
➢ 鉴于旧巴塞尔协议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巴塞尔委员 会从1998年开始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1999年 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 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 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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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 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 (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 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 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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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曾是非常复杂的,由多部法律和 多个监管机构构成。如:保险业曾由英国贸工部和财政部 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管,证 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 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由行业协会监管,衍生 产品交易曾由贸工部监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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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管的体系 ➢ 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法律
体系、制度体系和组织执行体系。 ➢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市场发育程度以
及传统习惯的不同,各种衍生品市场形成了不同的 监管体制模式,基本上制度体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 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并设 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统一管理全国的金融衍生品 市场。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占主导地 位,各种自律性组织起协助作用。美国是集中型模 式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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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律型监管模式:政府除了一些必要的国家立法 外,很少干预市场,对市场的约束主要由交易所、 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强调自我约束 和自我管理。过去英国曾经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 典型代表。
➢ 中间型监管模式:既强调集中立法管理又强调自 律管理,是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管理体制模 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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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 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 塞尔报告》)当中。
➢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 1、资本的分类; ➢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这实际上是一个企 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 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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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பைடு நூலகம்题。随着金融新业务 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 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 。
➢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 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 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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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出台,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自发地采纳巴塞尔协议作为银行业的监管准则, 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不少对《巴塞尔报告》的批评和 质疑:
➢ 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 了OECD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 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从而造成国与国之间巨 大的风险权重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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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 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 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 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 。
➢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 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 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 的普遍赞同、并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 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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