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概论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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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的特征 (1)人身性 (2)补充性 (3)从属性 (4)相对独立性
5.2.2 保证人的条件 1)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禁止提供保证的主体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 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 外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 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 担保证责任的现象。
参考案例5——4
借钱过了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责任
2010年1月3 日,被告张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 李某借款2.5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张 某为原告李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于3月3日之前还清 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名。2010年 10月8日,原告李某起诉张某、王某,要求被告张 某还清欠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
(2)银行可用该赔偿金作为担保。抵押权的效力 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权是把握抵押物的交换 价值的权利,属于一种价值权,因此,抵押物的形 态或性质上发生变化时,只要仍能维持其交换价值, 抵押权的效力也就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银行可就
5.1担保法概述 5.1.1担保法的概念及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 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2)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保障性
参考案例5——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000万元, 月利率20%,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丙公 司为甲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其向乙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声 称:如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还清 全部本息止。还款期限届至,甲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要求 保证人丙公司要求偿还债务和利息。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 一项?( )
请问:马某能否起诉张某?为什么?
[参考案例5——3]分析:能。 因为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5.2.5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1)有限范围 (2)无限范围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范围。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与法定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具有 优先效力。
法定保证期间可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丙公司 应负保证责任
B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Fra Baidu bibliotek同有效,丙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 任
C企业间禁止借贷且利率达20%,故主合同无效,而保证合 同作为从合同也因此无效,甲乙公司均有过错,各依过错承 担责任;丙公司若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
[参考案例5——1]分析:C
第5章 担保法
本章引例
小陈为向建设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用其一辆夏 利轿车作抵押,该车价值15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 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小陈在驾 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尾,造成夏利车 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查,造成该起交通 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货车司机。此外,货车司机已准 备赔偿小陈经济损失5万元。
本题涉及对担保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按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5.1.2担保的分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4)反担保
5.2保证
5.2.1 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
(1)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 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 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约定不
4)保证责任的免除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参考案例5——2
保证人的代偿能力纠纷案
1996年8月,某商业银行贷给A公司500万元, 期限1年。B公司在借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字,盖章, 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还 款。经法院判决,A、B对银行承担连带责任。B提 出,其公司注册资金为200万元,1995年审计核算 的总资产为156万元,其根本没有能力为500万元债 务担保,不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代为清偿能 力”,保证合同应无效,其不在承担保证责任。请 问:保证人不具有与保证金额相应的代偿能力,能
[参考案例5——2]分析:不能。
《担保法》第7条的规定,立法目的是提醒债权人 选择保证人时应注意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而不是禁 止没有代偿能力的人做保证人。如果本案中确认B 的保证无效,这将助长当事人利用保证合同进行欺 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代为清偿能力不应是保证 合同生效要件。
5.2.3 保证的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形式 (1)主从合同的形式 (2)主从条款形式 (3)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承保的形式 (4)保证人单方面出具保证承诺书的形式 2)保证合同的内容
5.2.4 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案例5——3
本案保证人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 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 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 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 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 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并在协议上签 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却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 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题]
(1)如果建设银行要求小陈另外提供担保,以确 保其到期还本付息,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2)对于赔偿费5万元,建设银行能否用其作为担
引例分析:
(1)这种要求并不合理。《担保法》第51条规定: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 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 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 保。”本案中,既然造成抵押物损失的全部责任在 货车司机,小陈并无可归责的过错,因此,银行无 权要求小陈提供新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