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

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招标。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发包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货物、服务的资格

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一条除依法招标的工程服务外,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属各级政府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内的工程中介咨询服务,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进入本级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对于已办理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招标,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

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需重新招标的风险。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第十四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所列情形,属于国有投资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零星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以及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的,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一)公开竟争性比选;

(二)直接委托

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用公开性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