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期租赁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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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租赁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方通常应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更合理的方法。
预先收到租赁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在租赁期内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等科目;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出租人对类似应折旧资产通常采用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各位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的规定,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收入;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
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如果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