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
政府有检查、告发之权”,“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 到代 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乡一年改 造 一次,县二年改选一次,边区三年改选一次。这一规定为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奠定了基础。 2.关于人民权利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人民享有政治上的各项民主自由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 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原则,使之更符 合中 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宪法大纲》的内容 《宪法大纲》共十七条,其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 和 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 人。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 命
经济形式并存,促进经济繁荣,消灭贫困;提出了“应 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表明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法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草案虽 未经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却经边区政府批准和边区参议会认可,交由司 法机关内部试行。与苏区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纠正了王 明的左倾错误,在内容方面日益丰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形式上也更 为规范和严密。这一切都表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已步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阶段(1946年—1949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彻底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的决战时期。为配合解放 战争的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 解放军宣言》,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 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在这些立法方针和原则指导下,各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
16法制史(革命根据地)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产生 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 , 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 期的工农运动中。 期的工农运动中。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苏中区人民纠纷调 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 》 解暂行办法》 解暂行办法》 1、调解组织形式 、 2、调解的范围 、 3、调解工作的三原则 、 双方自愿, 不许有任何强迫, 遵守政府政策法令, 双方自愿 , 不许有任何强迫 , 遵守政府政策法令 , 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不愿调解或不服从调解, 照顾民间善良习惯 ; 不愿调解或不服从调解 , 有权 径向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起诉。 径向县司法处或地方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立法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 第四节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劳动立法 第五节 革命根据地的民事立法 第六节 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萌芽阶段 (1921~1927年) 年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和奠基阶 段(1927-1937) )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日益完善和全面 发展阶段( 发展阶段(1937~1945年) 年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向全国胜利推进 阶段( 阶段(1945~1949年) 年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保护条例 1、工作时间 、 状况 2、 工资标准一般依照各地生活 、
1948年8月1~22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 年 月 日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 大会 , 通过 《 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 议》。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其一, 实行适合战时经济条件的劳动福利政策 , 其一 , 工厂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 其二, 工厂实行八至十小时工作制 。 其二 , 工资必须保 障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 第三, 障普通职工的最低生活水准 。 第三 , 禁止使用童 工。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红色革命是中国历史上一段极其重要的时期,也是一次彻底改写了中国社会政治面貌的革命。
在红色革命背后,法治建设以及司法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确立了法治的地位。
红色革命推动了中国法治的建设。
法治是社会进步和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红色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进行了广泛的法治建设活动。
例如,建立了法律秩序,加强了法律宣传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红色革命时期,中国领导人不仅把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还积极主张以法治为基础的治国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分阶级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后来的司法改革奠定了基础。
红色革命对中国司法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法改革是红色革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消除旧法制下的不公正现象,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并提高司法机构的效能。
红色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建立了无产阶级司法制度,通过组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确保了人民在司法中的主体地位。
同时,司法改革还突出了法官独立的原则,减少了政治干涉和舞弊行为。
这些改革举措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建立公正而高效的司法机构打下了坚实基础。
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改变了中国社会的政治面貌。
在红色革命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取代了以革命秩序为主导的旧体制。
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重要工具,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尊重。
法治的推进使社会秩序稳定,权益保护有力,为社会正义和公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红色革命的法治建设与司法改革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的执行和司法公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地方官员滥用权力、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司法公正受到质疑。
其次,对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仍然存在难题。
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有待提高。
法理学(山东联盟)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青岛科技大学
法理学(山东联盟)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青岛科技大学绪论单元测试1.古希腊时期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和法学流派参考答案:错2.从法律部门角度可以将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参考答案:错3.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参考答案:法国民法典4.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参考答案:法律现象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参考答案:罗马法第一章测试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构成要件()参考答案:错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参考答案:对3.动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参考答案:法的保护性职能4.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是参考答案: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5.判决书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
参考答案:错第二章测试1.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的三大原则是参考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自发产生的参考答案:错3.原始社会主要依靠以下哪些选项实现社会调控的?参考答案:首领权威;社会舆论;世俗习惯4.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参考答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5.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有哪些?参考答案:国家的形成;权利义务的分离;诉讼或审判的出现6.以下哪些是唯心主义的法的起源论?参考答案:父权说;发展说;社会契约说;神意说7.法的起源、法的根源、法的渊源是一回事参考答案:错第三章测试1.法律需要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参考答案:对2.法律允许主体任意放弃自由参考答案:错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方式()参考答案:法律平均分配权利义务4.下列关于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的表述,错误的是()参考答案: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重视形式平等的实现5.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理解法律价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法律价值历史性决定了其具有的阶级性第四章测试1.法律生效后,应该是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参考答案:错2.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
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是中国革命史上的重要篇章。
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为了打破封建统治,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政权,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
在建设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毛泽东等革命领袖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治理法则,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体制机制1.地方权力机构建设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设了县、区、乡三级地方权力机构,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制和管理体制。
县政府为地方政权的最高机构,下设区、乡两级政权机构。
各级政权机构掌握地方治理的最高权力,行使领导和管理各个领域的职责,对社会秩序和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了市场经济调节机制。
通过制定有关商品价格、生产费用等的政策法规,合理调节市场经济活动的规模、流动和结构。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品分配机制,推进农业生产、军事生产等方面的发展。
这种市场经济调节机制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3.社会保障机制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机制,包括医疗、教育、劳动保障等方面。
设立医疗机构,推行民族医药,使人民受到有效的治疗,提高了身体素质。
建立了一批学校,普及了文化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教育素质。
制定了保护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治理法则1.依法治理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依法治理成为一项重要的治理法则。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保障了人民的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通过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了社会管理和维稳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2.重视军事、工业建设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军事建设和工业建设成为了重要的治理法则。
充分发挥工农联盟的作用,结合革命实践,加强军事工业的发展,如兴办兵工厂、盐铁厂、蜡染厂等,积极为革命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教材精讲】(革命根据地法制)【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革命根据地法制导论革命根据地法制史,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创建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三大敌人(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行专政的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
又称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史”或“人民民主法制史”新民主主义法制,开辟了中国法制的新纪元。
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创建之前,中国的法制都是剥削阶级统治、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开始,中国人民终于有了代表自己意志、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
革命根据地法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直接历史渊源,为社会主义法制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对创造由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直接借鉴作用。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1.萌芽阶段(1921—1927)(1)这个时期党提出的法制主张和文件受共产国际影响很深(2)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1922年《劳动法案大纲》(3)1925年省港工人大罢工代表大会会议《组织法》和《会议规则》(4)农运中的各种革命法令和政令2.初创和奠基时代(1927—1937)(1)工农武装割据时代,开始着手建立工农武装和新政权(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3)苏区的各种法令和议案3.日益完善和全面发展时代(1937—1945)(1)第二次国共合作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建设(2)抗日民主政权建设与相关法令的制定(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出现4.向全国胜利推进阶段(1945—1949)(1)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2)废除伪《六法全书》(3)《土地法大纲》等一系列土改法令的发布二、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时间:1931年11月7日(2)会议: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3)内容:共十七条(4)政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5)政体: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6)政体原则: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7)政权任务: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8)确定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9)修订:1934年1月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制定流程:1939年4月4日公布《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3章,二十八条;1940年3月,党中央提出抗战时期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中共边区中央局因此重新拟定《施政纲领》。
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演讲稿
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演讲稿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向大家分享有关革命根据地建设的一些想法和见解。
革命根据地建设是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新时代,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断探索创新,推动革命根据地建设走上新的发展道路。
首先,革命根据地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根本保证。
只有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牢把握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才能确保革命根据地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其次,革命根据地建设要注重群众基础。
群众是革命的力量源泉,是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根本基础。
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再次,革命根据地建设要注重经济发展。
经济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坚持发展经济、增强发展活力,推动革命根据地建设走上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最后,革命根据地建设要注重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也是革命根据地建设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建设法治社会,让法治成为革命根据地建设的有力支撑。
总之,革命根据地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艰苦奋斗,不断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发展。
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推动革命根据地建设取得新的更大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24•【文号】法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法发〔2024〕2号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高质量研究促进高质量司法,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现就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切实提升人民法院法学理论研究整体能力和水平,促进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二)历史使命。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围绕司法审判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深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深化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研究,深化审判实务和统一法律适用研究,深化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司法问题研究,构建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保障。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实践与法治建设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实践与法治建设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是近代中国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伟大事业。
在这一长期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实践的角度,探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历史实践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包括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建设时期。
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并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征程。
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目标是消除剥削制度,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斗争不仅推翻了压在人民头上的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还彻底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
通过土地革命,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所有权,并成立了农民专政的农村革命根据地。
解放战争的胜利使中国人民从内外压迫中解放出来,建立起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
这些历史实践为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的作用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既有助于确保革命胜利的持久性和巩固性,也有助于规范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权益。
首先,法治建设有助于革命胜利的巩固。
通过建立科学、公正、民主的法律制度,将革命胜利转化为长期稳定的制度安排。
法治建设能够制约权力,保护人民的权益,使革命胜利能够持久存在。
其次,法治建设能够规范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各种矛盾和冲突也相应产生。
通过法治建设,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法律的存在和执行,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法治建设有助于维护人民权益。
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使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提供公正的司法保障。
第十四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初创阶段(1927-1937) (二)巩固阶段(1937-1945) (三)完善阶段(1946-1949)
二、制宪活动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7条
内容: 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和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 2、规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最高政权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历史地位:革命根据地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21条 内容: 1、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总任务 2、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民主政治制度 3、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4、确立了边区政权的一系列基本方针政策 (三)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内容: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规定了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四、婚姻立法
(一)婚姻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34年 2、《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1946年
(二)婚姻法原则
1、男女平等 2、一夫一妻 3、保护军婚
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33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59条 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39年 (2)《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1944年 2、内容: (1)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 (2)规定地主减租、农民交租
(三)解放区人民政权的土地立法
1、立法 (1)《五四指示》——1946年 (2)《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 2、内容: (1)规定废除具有封建性的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 有其田”
第十五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1912—1949年)教学时数:3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和特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掌握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重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解放区政权的《宪法原则》、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陪审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
教学难点: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家庭立法、本章主要阅读文献资料: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10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版。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2月版。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形成和发展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发动反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遭到破坏,大革命以失败告终。
为了完成大革命的未竟事业,中共领导人民,同国民党反动派展开了英勇的武装斗争,在反动政治力量薄弱地区开辟了一个又一个革命根据地,建立起具有新型国家雏形的人民民主政权。
为了适应政权建设和革命斗争形势的需要,各个历史时期的人民政权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新民主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的前身和渊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展变化。
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开创、发展和日趋成熟三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初创(1927-1937)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革命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的全面初创阶段。
川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特点及现实启示
川陕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特点及现实启示
张娟
【期刊名称】《四川文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4(34)3
【摘要】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权建设、社会稳定、政权巩固、社会整合等层面进行了有益的法制探索,具有层级分明、善于斗争、因地制宜、注重民主、重视宣传等特点,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启示意义。
【总页数】5页(P36-40)
【作者】张娟
【作者单位】中共达州市委党校业务指导科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1;D696
【相关文献】
1.探寻川陕苏区历史传奇的基石r——《川陕革命根据地党群关系研究》读后
2.《川陕革命根据地陕南歌谣》对当代文化建设构建的价值及意义——重温《川陕革命根据地陕南歌谣》
3.认真研究和总结川陕革命根据地的历史经验——在川陕革命根据地历史研完会第二次学术讨论会上的讲话
4.试论川陕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
5.刻在石上的史诗与艺术——川陕革命根据地红色石刻的历史文化价值及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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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制度
2、刑事立法
在刑法政策方面,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 则进一步明确为“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 立功者受奖”。 在刑罚制度方面,这一时期创立了“管制” 刑种。
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
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 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也在1949年4月发布《为废除国民党的 〈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从而一举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法律 体系。 主要精神是: ①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 规定:“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在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 ②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 规定人民司法工作必须以人民政府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 发布以前,人民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以人 民政府、人民解放军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为依据; 以上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也无规定的,以新民主主义政策为依据。 ③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废除,澄清了不少模糊观念,明确了人民司法 工作的方向,使解放区的司法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 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人民民主政权立法的内容和特点
1、“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党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简称“五四指示”。该指示决定将抗战时期实行的减租 减息的土地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给农民的土地改革政 策,实行“耕者有其田”。从此,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 运动全面展开。《五四指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支援前 线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在其发布后的7个月内,在解 放区内三分之二的土地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中共中央工委于1947年7月至9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 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 纲》,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改革的方式和做法,成为解放 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
第十五章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法律评析
本案实际牵涉到不少法律问题,如婚姻自主、杀人偿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员犯罪加重等,直接关系到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的问题,具体涉及革命根据地的婚姻法规和刑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精神。
②触犯边区刑律,杀害革命同志,构成杀人罪。在抗日根据地里,每个公民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保障,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最严重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婚姻感情问题引起的故意杀人案,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44年-1945年9月的统计,占有一定比例,说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合理婚姻制度和理念会给社会带来各种不幸的后果,对故意杀人罪,各边区政府在量刑上均采取从重原则。本案中黄克功不顾国难当头,个人恋爱第一,达不到目的就丧心病狂地杀害革命同志,无异帮助民族敌人,实属革命阵营的败类,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黄克功由陕甘宁边区高等裁判所终审死刑,但由于黄克功的特殊身份,最后请示党中央主席毛泽东后才确定执行死刑,反映了当时的审判特点。以陕甘宁边区为例,虽然当时也建立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但是党的相关政策仍然成为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依据,有时政策本身就是实际适用的法律。
(四)土地、劳动立法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彻底废止了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使贫苦农民获得了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某些过激的规定也给根据地的革命和生产造成了不良后果。1937年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改变之前的“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确立了“减租减息”原则,1939年《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42年《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1944年《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等,对土地权属、减租交租和保障佃权都有规定,对激发农民抗日积极性,调整农村阶级关系,加强各革命阶级团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开始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1947年10月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该大纲总结了中共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为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作者:刘璐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9期刘璐(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 510641)摘要: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来源。
在当前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形势下,深入研究毛泽东法治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毛泽东;法治思想;法治国家建设;价值中图分类号:A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29-03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我国法治建设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初具雏形。
研究毛泽东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对于指导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借鉴作用。
一、毛泽东法治思想形成和发展的五个时期毛泽东法治思想作为对中国法治问题进行解决的具体产物,主要经历了5个时期:萌芽时期、形成时期、发展时期、丰富完善时期和遭受曲折时期。
(一)萌芽时期:1927年土地革命之前1927年,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毛泽东提出了“打倒土豪劣绅,一些权力归农会”的民主思想。
《报告》中描写到:“农民把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打得个落花流水……地主权力既倒,农会便成了唯一的权力机关,真正办到了人们所谓‘一切权利归农会’。
连两公婆吵架的小事,也要到农民协会去解决。
”[1]正是通过有效地组织农民运动,解放了长期受封建地主阶级压迫的劳苦大众,肃清了封建势力。
(二)形成时期:土地革命和苏维埃政权建设时期1927年国民党右派分子发动反革命叛变,轰轰烈烈的国民大革命宣告失败了。
为了保存这支幼小的革命火种,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被迫转移革命战线,退居到敌人力量较为薄弱的乡村地区,并在这里创建了中国第一块革命根据地——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开创了一条走向胜利的道路。
毛泽东很早就认识到法律的任务是为了摧毁旧的经济制度、为解放生产服务。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_真题-无答案
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B.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C. 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D. 新中国成立初期2. 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 “五四指示”B. 《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C. 《中国土地法大纲》D. 《井冈山土地法》3. 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 《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B. 《中国土地法大纲》C. 《井冈山土地法》D. 《兴国土地法》4. 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B.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C.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D. 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 最高法庭B. 高等法院C. 最高裁判部D. 政府审判委员会6. 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7. 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 《兴国土地法》B. 《井冈山土地法》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 《中国土地法大纲》8. 创立了“三三制”政权组织原则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______。
A.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B.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C.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D.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9.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负责审理第一审民刑案件的是______。
A. 县司法处B. 高等法院分庭C.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D. 军事裁判所10. 下列关于《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革命根据地法制_OK
3、解放区的土地立法 • “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 1947年10月,《中国土地法大纲》。 • 对于“平分一切土地”原则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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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立法及政策
• 刑事立法及政策主要集中在镇压反革命活动方面。 1、苏区的肃反法规 • 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2、抗日根据地的立法及政策 •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3、解放区——创设“管制”刑。
限额。 • “左”倾。 2、抗日根据地 • 既保护工人利益,又在一定条件下鼓励资本主义发展。 3、解放区 • 增加了大量有关国营工厂劳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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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制度
1、苏区 • 司法机构: • 各级裁判部,国家政治保卫局,肃反委员会,看守所和劳动感化院。 • 司法程序,1934年4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2、抗日根据地 • 边区设高等法院,县设地方法院。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制1源自一、概述• 1927——1937年,苏区。 • 1937——1945年,边区。 • 1946——1949年,解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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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政权建设的法律文件
1、苏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 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 抗日,团结(“三三制”),民主。 3、解放区的政权建设法律文件 • 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3
•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 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4
三、土地立法及政策
1、苏区的土地立法 •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 没收地主、富农等的土地。 • “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农利益的方法”分配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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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的任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基本法的任务,“在 于
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而这个专政的目 的,“是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 限 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
利,经济上免于偏枯与贫困的权利,受教育与保持健康的权利;实行民族平等与男
女平等,并照顾妇女的特殊利益。此外,还特别规定“人民有武装自卫的权利”, 它 对于保卫人民民主政权起了重要作用。
3.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 从
4.关于经济文化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允许公营 (国营)、合作和私营三种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 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原则,使之更符 合中 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宪法大纲》的内容 《宪法大纲》共十七条,其基本内容包括: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为工农民主专政。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 和 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是国家的主 人。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农、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 命
参议会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战时期特定历史条件下变通的政权组
织形式。法律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边区各级之人民代表机关。由参议会选举产 生同级政府委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综理全边区政务,受边区参议会监督。 “三三制”政策,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规定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 的 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三三制”对于纠正左 倾关 门主义,发挥党外人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规定了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
1.宪法与施政纲领 2.土地立法 3.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概况及立法指导思想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 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 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初创、形成和完善三个发展阶段。 (一)初创阶段(1927年—193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建立初期,没有 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各个根据地的边区(省)政府为了政权建设需要,均以中国 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苏维埃政权问题决议案》和《土地 问题决议案》等方针政策为立法依据,相继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令,为法制 建设积累了初步经验。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
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利,农民有获得土地的权利;在文化教育上,公民享 有受教育的权利;妇女有获得解放、参加全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权利,苏
维埃政权保障她们事实上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和自决的权
利。 5.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大纲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与 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和一切平等条约,废除反革命政府的一切
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根据国共两党于1945年10月10日签订的“双十协定”, 特 别是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中确定的 省自治原则和省可以制定省宪的规定,一些边区政府先行制定了宪法原则和施政纲 领,其中《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具代表性。《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 23日由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共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 “司法”、 “经济”、“文化”五个部分,二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是: 1.关于政权组织的规定。《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参议 会)为人民管理政权机关”,“人民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选举各级代表,各级代表 会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规定了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大纲规定:凡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 民、红军战士等一切劳苦民众及其家属,不分性别、民族、宗教,皆为苏维埃共和 国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政治上,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 论、出版、结社、集会、信教等各项民主自由权,享有参加革命战争的权利,苏维
埃政权应“保障他们取得这些自由的物质基础”,在经济上,工人享有实行八小时 工作
该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言
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徒之自由权,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 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队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而人民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抗日战争胜利之初,适应全国人民迫切要求和平的愿望和开展解放区政治、经
献,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本大法。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已经取得的胜利成 果,又为他们指出了革命斗争的方向,具有根本法与革命纲领的双重特点。
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点和错误,如 在
政权性质上,将资本家、富农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予以剥夺;在经济政策 上,强调土地国有;在国家结构上,承认“民族分离”原则等。造成这些错误的根 本原 因,就是混淆了民主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的界限。上述错误的规定导致了某些具体
经济形式并存,促进经济繁荣,消灭贫困;提出了“应 保障耕者有其田”的原则,表明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法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草案虽 未经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却经边区政府批准和边区参议会认可,交由司 法机关内部试行。与苏区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纠正了王 明的左倾错误,在内容方面日益丰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形式上也更 为规范和严密。这一切都表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已步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阶段(1946年—1949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彻底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的决战时期。为配合解放 战争的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 解放军宣言》,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 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在这些立法方针和原则指导下,各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
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 程、土地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 系。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或多或少地 带有 一些“左”倾的错误内容。 (二)形成阶段(1937年至1945年)。抗日民主政权的继承苏区经验的基础上,以 中国共产党《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文件为 立法依据,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条例,施政纲领,片治汉奸 条例,危害军队、妨害公务法令,军民诉讼条例,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奖励科学 技术法令,继承条例等。在审判工作中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和规范了人民 调解制度,狱政工作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根据地还开始 起草基本法典,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先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 案》、
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这表明,中华苏维埃共 和
2.确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为工农兵代表大会。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之 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 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 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将一切国家权力都集中 于代 表机关,既能实行广泛的民主,又能使政府集中处理政务。
(一)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团结、抗日、救中国,是各边区施政纲领规定的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
标。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序言、第一、二条指出:“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 主 义,部恒遗嘱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原则”,“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 各 抗日党派,发挥开始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
许多相应的法令、条例和决定。这些立法对摧毁国民党反动统治,消灭封建剥削制 度,建立人民的司法机关,镇压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一切反革命活动,发挥了重大 作用,标志新民主主义法制进入了进一步完善阶段。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 虽然根据地法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又大致具 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立法上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 (二)内容上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 (三)数量多,形式较为简陋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
1928年5月,井岗山工农兵政府正式成立。此后,革命根据地便在全国各地不断
涌现。到1930年,全国已建立起大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 中央苏区根据地已联成一片,包括二十一个县城,二百五十万人口,陆续建立了 乡、区、县各级政权组织。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同时,各根据地也迫切需要一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纲,有所遵循,统一法制。于 是,中国共产党于1930年5在上海召开了中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提出了召开第一 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并提出了制定宪法的七大原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建立,使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发生了变化。为 此,各根据地民主政府均根据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和《抗日救 国十大纲领》,制定了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施政纲领。这些纲领主要有:1939年1月的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941年11月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 年7月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 1942年10月的《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 的施政纲领》,1943年1月的《晋察冀边区目前施政纲领》,1944年2月的《山东省 战时施政纲领》等。其中《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最具代表性。它于1941年5月由中 共边区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同年11月经陕甘宁国区第二届参议会通 过,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共计二十一条。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