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
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
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
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
法。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
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
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
(1)该发函是要约。因为该发函的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法定条件。(参见指定教材第108页第11—19行)
(2)该回函不是承诺。因为该回函附加了新的条件,对甲厂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变
更,属于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参见指定教材第109页第13—23行)
(3)乙大学的拒收行为不违约。因为甲厂与乙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存在,而违约必须
以生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
教材案例题2的答案:.
(1)该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因为所附事项属于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客观事实。(参见
指定教材第111页倒数第8行—第112页第1—9行)
(2)甲公司与乙电子器材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而其
所附条件已经成就,在条件成就的时候该合同就已经生效了。
本章补充材料:历年真题中仍然有价值的典型案例分析题及其参考答案
2006年01月第38题:
2004年6月6日,某电视机厂给某商场发一份传真,内容为:本厂现有自产29英寸电视机1000台,每台800元,送货上门,票据结算,如购买请在7日内答复。商场收到传真后,在6月9日回传真称愿意购买600台电视机,价格为每台700元。电视机厂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商场接到回复后,于6月20日回复电视机厂同意提货.并于当日组织车辆到电视机厂提货。但电视机厂以自己与商场之间根本没有成立合同为由,不让商场提货。双方发生争议。
问:(1) 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是否构成要约?
(2)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是否构成承诺?
(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是否已经成立了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
答:(1)6月6日,电视机厂发给商场的传真构成要约,因为该传真的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的条件。
(2) 6月9日,商场给电视机厂发回传真不构成承诺,该传真内容改变了要约的实质
内容,是新要约(反要约),在法律性质上仍然是要约,而不是承诺。
(3) 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因为电视机厂要求商场自
己到电视机厂提货的回复期限是6月19日(6月9日在接到传真后当天即发出传真表示接受商场提出的价格和订货数量,但要求商场自己到电视机厂提货,并请商场在10日内回复)之前,而商场于6月20日回复,该回复已经过了有效承诺的期限,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所以电视机厂和商场之间没有成立600台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2008年01月第4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货款,经索要一直未还。经查: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运费;乙公司对丁公司享有10万元的货物债权,己过交付期限;乙公司在戊公司中享有10万元价值的股份。乙公司对丙公司未提起诉讼,乙公司对丁公司的货物一直处于催交之中。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对丁公司和戍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为什么?
(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谁的名义进行?为什么.
(4)若甲公可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向谁履行债务?
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116页)
答: (1)甲公司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不一定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的一个必备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只有甲公司的债务人乙公司怠于行使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丙公司的债权,损害债权人甲公司的利益时甲公司才能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2)甲公司不能对丁公司也不能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丁公司,债务人乙公司对次债务人丁公司的债权不是金钱之债;对戊公司,债务人乙公司是戊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对戊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而不是债权,也就是说,戊公司根本就不是乙公司的债务人。
(3)如果甲公司能够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甲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
(4)若甲公司代位权诉讼胜诉,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甲公司履行债务。
2008年10月第42题:
甲中学与乙服装厂签订了学生校服定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额5万元;开学前一周内乙厂先交付校服,开学后两周内甲中学付清全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额10%的违约金。在交货前乙厂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于是通知甲中学中止交货,并要求甲中学先付货款。甲中学拒绝并要求乙厂按约定时间交货,但乙厂未依约交付校服。经协商未果,甲中学通知乙厂限3天内交货,否则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厂中止交货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厂中止交货应否承担法律责任?若应承担,则承担什么责任?
(3)甲中学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 (1)乙厂中止交货不合法。因为乙厂仅仅是听说甲中学信誉不好,并无确切证据证明甲中学的信誉如何。(参见指定教材第115页“不安抗辩权”)
(2)乙厂中止交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乙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
约责任表现为违约金,乙厂承担违约金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指定教材第123页)
(3)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
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当事人一方乙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当事人甲中学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履行合同,而且乙厂迟延履行合同将导致甲中学定做校服以备开学发给学生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甲中学有权解除合同。(参见指定教材第118页)
《合同法》小结
1.本章知识点特别多,各知识点相对分散,而且基本上没有不是重点的。
2.本章学习和考试的重点,是案例中对合同法的具体应用。考前自己最少做5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