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2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答】:此合同无效。因为乙公司开发部为乙公司的内部职能机构,既未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按照《合同法》规定,开发部无权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外签定经济合同。
所以可以确认其与甲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法》规定,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得履行。此合同的签定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有关条款,乙公司开发部应退回所收定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以适当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和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
【案例6】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发部签定了一份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开发部负责供应甲公司某种货物若干,并规定了交货的日期和方式,甲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此外,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期到,乙公司开发部未能按时供货,对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开发部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查乙公司开发部系乙公司内部职能部门,未领取营业执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没有法律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请问: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管部门不批准是正确的,本案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公司法之规定:
①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案刘某已占百分之五十;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非无限责任;其权力机构应是股东会,而非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甲公司因转产导致一台价值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 万元,甲公司10 月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 日内付清货款。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殊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 月31 日,保管费是50 万元。
11 月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 日内付保管费,如10 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 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83 年4 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彻底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导致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 年7 月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 年8 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 个省、市。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第二章公司法一、出资【案例介绍】甲、乙都是国有企业,双方达成共同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协议,约定:(1)甲出资2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注册商标作价100万元;乙出资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劳务50万元,荣誉权作价50万元。
(2)公司分别在北京和天津两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
(3)公司设立五年后,双方可以抽回各自出资的二分之一。
问题:该协议有那些违法之处?【案例分析】(1)乙以劳务和荣誉权作为出资违法。
其中货币出资至少要达到30%以上。
(2)分公司不能具有法人资格。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案例介绍】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7%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分析】(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①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②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③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④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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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docx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金融法第七章支付结算法第八章票据法第九章证券法第十章会计法第十一章税法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2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与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
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
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
”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
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
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
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
经济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手机配件生产的企业。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手机配件,总价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50万元,余款在产品交付后60天内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条款。
二、案例事实1. 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生产了手机配件,并交付给甲公司。
甲公司验收后,认为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与乙公司协商解决。
乙公司表示愿意承担质量责任,但要求甲公司先支付余款。
2. 甲公司以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3.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手机配件采购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手机配件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余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合同的效力、质量责任和违约责任。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效力。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合伙企业法》[例题]1998 年 8 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预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 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
该年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再也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2)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惟独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 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末,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答案](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
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 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 B 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 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例题]:2000 年 1 月 15 日,甲出资 5 万元设立 A 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 A 企业)。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一:市场垄断案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垄断是经济法需要关注和防范的一个重要问题。
以公司A垄断市场的案例为例,公司A在市场中具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并通过滥用垄断地位来限制市场竞争、提高产品价格。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种情况,经济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对公司A进行了处罚和监管。
经济法规定了市场垄断的行为标准,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的落地,既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例在经济交易中,合同是经济主体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合同诈骗案例。
以B公司和C公司签订合同后,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C公司遭受了重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法为受害方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B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
同时,经济法还规定了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处罚和制止,起到了警示和预防的作用。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在创新驱动的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经济法关注的焦点。
以D公司侵犯E公司专利权的案例为例,D公司无视E公司的知识产权,擅自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给E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面对这种情况,经济法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和惩罚的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的建立,E公司可以通过法律。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1)该发函是要约。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
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第一篇:经济法课后案例分析课后案例分析参考分析第一章:经济法概论案例一:1.在市场经济中,主体是经济人,追求主体的私人利益,谋求私人利益最大化采取的手段是自由竞争的结果,使生产者能控制价格,从而可能导致控制生产,垄断市场的情况。
2.社会化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事业,对象面向社会全体成员,这是种经营性服务,以经济效益为主,但重在社会效益,要体现社会福利的本质,需要资金来开展服务群众的工作,依靠社会来吸收资金,即有偿服务,从而组建项目,服务管理,依靠服务收入提供服务资源。
社会化经营是面向全社会的经营性服务,因此需要用“看不见的手”来调控制约它的发展,使其无法过度吸收资金而膨胀形成垄断,政府应该提供群众相应的法律庇护,防止侵权行为或纠纷问题。
3.企业调价是否一定要经过政府批准,我认为就是政府应不应该干预市场的问题,首先,按照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但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必定会发生市场失灵与垄断的出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信息部队称,外部性等问题,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来管理调控经济秩序,维持市场秩序,实现社会公平,但仍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此案中,巨大的涨幅使民众发出强烈的不满,无助于社会和谐,需要市场监控,因此需国家介入。
案例二: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和房产证,这样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如房屋是否被抵押给银行,卖方是否合法等,如果是私下订立的协议,则无法律效益,无法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银行为了降低风险,改善资产负债比例及其成本结构,国家参与为了避免市场失灵而管理和调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关系,防止出现经济危机等为了整体的经济稳定而改变的统一的贷款政策。
案例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本案中,可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卖猪肉的刘某、张某与其妻子、镇工商所等。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经济合同纠纷解决背景: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采购商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公司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供应商拒绝履行。
问题:1.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 供应商的拒绝是否合法?解决方法:1. 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供应商的拒绝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解决背景: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作40小时,薪资为每小时10元。
然而,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
问题:1. 公司是否应当按时支付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解决方法:1. 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知识产权保护背景:某公司开辟了一款新型手机APP,并申请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APP的核心功能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问题: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2. 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法: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受到侵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二今天
2.
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不 年 月 合伙人丁提出退伙, 利影响。 利影响。2003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 年 月 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 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 万元。 纳戊新入伙,戊出资 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 年 月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 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 债务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 共同承担连带清债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理由, 共同承担连带清债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理由,拒绝承担清 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 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 责任。 责任。
被告甲公司则订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 被告甲公司则订为,该公司是为汪小姐提供房源,本身是中介服务机构,没 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有审查房屋合法性的义务,同时自己公司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无故意隐瞒与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虚假情况。公司为汪小姐找到了出租的房屋与房 主李×× 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 主李××,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4条第 项规定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 条第4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 条第 项规定: 甲方(委托方) 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 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 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本合同是甲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 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4条第 项为格式条款。 条第4项为格式条款 己制作的格式合同,该合同第 条第 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 法院认为,甲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 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汪小姐承租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甲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 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 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 应如何解释? 应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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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经济法概论(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复习思考题1.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十三条,思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的不同点。
2.普通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3.特殊的普通合伙其特殊性有哪些?4.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有哪些?课后讨论1.思考有限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权利的异同。
2.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呢?各有什么利弊?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丁4人拟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内容如下。
(1)注册资本为10万元,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桌椅板凳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
(2)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剩余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4)利润分配比例:甲45%、乙35%、丙20%;亏损承担比例:甲35%、乙25%、丙15%、丁25%。
(5)甲、丁为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①负责企业日常管理;②对外交易,签订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④必要时聘任第三人为经营管理人员。
(6)乙、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7)退伙人两年内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该合伙协议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你如果要和其他人成立合伙企业,你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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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九章4.如何确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课后讨论1.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之不足主要有哪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了哪些修改?2.2004年,消费者朱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小轿车。
后来发现所买车辆为旧车,于是将经销商告上法庭。
结果法院认为汽车不是消费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后,关于汽车、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品的争议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思考,商品房、汽车等是否为消费品,为什么?3.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单个的消费者维权取证很难,涉及面广,需要消费者组织代表受害的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提请诉讼,那么怎么提请诉讼是个新的问题,是否应当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规范,在法律中增加有关公益诉讼的条款?4.什么是格式条款,如何判定经营者是否使用不合理格式条款,是否恶意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例分析案例一刘某诉L 公司、S 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在被告S 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L 公司生产的××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L 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S 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原告刘某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被告L 金公司辩称:××嫩肤液的包装盒内有使用方法说明书,该化妆品在出厂前都经过检测并有检测报告。
化妆品保管和使用的不合理,会影响化妆品的使用寿命,因此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是难以确定的。
原告要求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的期限,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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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经济法概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复习思考题1.公司的概念及特征分别是什么?2.公司有哪些分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分别是什么?4.公司的组织机构如何?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课后讨论1.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利弊分析。
2.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会不会导致大量欺诈性公司产生?3.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案例分析案例一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20万元、3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40万元;丁以其一项高新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拟交60万元,其余部分拟在5年内缴足。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效益不错,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是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经营到第10年时,因执行董事甲迷恋上炒股,于是挪用公司资金投资于股市,结果导致公司经营效益下降,公司连年亏损,已欠A 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假设公司的设立时间是2014年5月22日,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公司章程中各股东对出资的约定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如果公司的设立时间是2008年,是否会。
最新《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短信骚扰——⼈⾝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与其妻因推销⼩件塑料制品经常来往于普陀区各海岛,现在虾峙⼤岙暂住。
2003年6⽉22⽇下午⼀时许,原告夫妻正在午休,原告的⼿机突然收到⼀条由号码为13587040xxx的⼿机发来的短信:“进的门来笑嘻嘻,三⾔两语成夫妻,说了半夜知⼼话,钞票⼀扔各东西”。
原告妻⼦看到此短信后即怀疑原告有外遇,夫妻发⽣争吵。
原告再三辩⽩⽆效后,⼀怒之下打了妻⼦,其妻随即离开原告不知去向。
为此,原告开始了寻妻之旅,⼏天寻找未果后,原告于6⽉25⽇诉于法院,要求发短信者赔偿误⼯损失费1000元,差旅费3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合计6300元(原告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份要求法院调查被告13587040xxx机主真实⾝份的申请)。
问题:该案件属于哪种⾏为?应如何处理?审理及评析:法院⽴案受理后,6⽉30⽇,根据原告的申请,经过调查确认1358704xxxx号⼿记的主⼈系丁某后,通知丁某到法院对其进⾏了例⾏询问,并向丁某送达了诉讼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有关法律⽂书,并经其同意和要求,于7⽉4⽇开庭调查。
审理中,被告承认向原告发过此短信,但认为⼆⼈素不相识,确系按错号码,属误发,被告承认有过错,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表⽰愿适当赔偿原告。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次性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民币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当即付清。
案例分析2甲、⼄、丙于1999年8⽉8⽇各出资1万元买得⼀幅名画。
约定由甲保管。
同年10⽉,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丙。
⼄、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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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与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4.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试述股份转让的概念、原则与限制。
1.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所有人将自己的股份出售于他人的行为。
股份转让的原则是:自由转让。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有两种:一种是转让场所的限制,这种限制体现为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另一种是主体的限制,这种限制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第三,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依法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四,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低押权的标的。
2.试述《民法通则》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的规定。
《民法通则》关于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条款不明确的合同的履行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与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四、案例分析题1.王某与甲、乙、丙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由王某、甲、乙各出资1万元,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与王某、甲、乙三人平均分配盈余。
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
请问: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期间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1)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不符合规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案例符合规定。
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不行。
不符合规定。
4)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不符合规定。
2.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经协商后,决定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从事加工业务,并就相关事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
张三、李四以现金的方式分别出资10万元,王五则意欲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李四因兴趣转移不愿再参与合伙业务,而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资产份额转让给马六。
张三、王五、马六继续经营。
请就上述提供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人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王五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用劳务出资?(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符合哪些要求?(3)张三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张三与戊签订采购合同,造成损失。
马六因张三未事先与他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合同损失,其理由能否成立?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王五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李四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马六,应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必须放弃优先受让权,马六才能受让。
3)马六的理由不能成立。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由此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本案中马六作为合伙人之一也应承担损失。
3.A公司是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股东出资建立。
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5万元,首次出资额为4万元。
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由王某兼任该公司的监事。
王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本人从外地购入的服装。
后该批服装因数量过多而积压,使公司遭受很大损失。
公司董事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A公司对王某的任命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要求?(3)王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4)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1)不合法。
2)因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3)不符合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本案例中注册资本达到了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但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5万元。
4)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公司法》规定:董事除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王某未征得公司同意,私下与公司签订合同,违反公司法,为无效合同。
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申华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讨论并通过下列事项了:(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会成员涨工资30%。
(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李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
(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人,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付诸实施。
请问:申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哪些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请分别说明理由。
1)董事会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2)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定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3)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某日,教师李某到学生陈某家中家访,看到陈某家境困难,遂掏出身上仅有的300元钱给陈父。
感激之余,陈父极力挽留李某吃饭。
席间,酷爱书法的李某偶然瞥见陈家墙上的一幅字画,便问其来源,陈父也说不出所以然,但见李某对此画颇敢兴趣,便欣然相送,以表谢意。
事后,李某将此画送去文物鉴定,鉴定结果是此画出自颜真卿之手,价值10万元人民币。
李某遂以8万元卖出。
陈父听说后,要求李某归还此画或者赔偿损失,但李某以陈父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陈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字画或者赔偿损失。
用《合同法》有关内容分析说明法院应如何判决。
1.《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陈父为报恩,将古画作为普通画送给李某,虽然出自真实意思表示,但不知道画的真实价值,属重大误解的情形。
因李某已将古画卖给别人,无法归还,因此,法院应当判决李某归还卖画所得人民币8万元。
6.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
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
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
”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
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原告回复被告的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是要约,为什么?(3)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1)因为未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内容也不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