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核与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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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与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考核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发挥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调动其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原则,促进公司事业的蓬勃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实绩,使员工明确自己的工作实绩与所取得的报酬、待遇的因果关系,以激励员工刻苦钻研业务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奖励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惩罚上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四条本办法由劳动工资部门制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考核
第五条考核目的
(一)作为员工晋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依据;
(二)作为用人部门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
(三)作为员工是否具有潜能开发和培训的依据;
(四)作为员工评比各类先进的依据。
第六条考核组织机构及程序:
公司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主,人事、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
的各级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员工日常工作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员工获单项奖励申报的复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考核日常工作。考核程序为:
1.考核办公室拟订考核标准和各种考核表格。
2.员工准备自我工作总结,按要求填写各种表格。
3.部门给员工做出鉴定。
4.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员工及部门鉴定。
5.人事及劳资部门办理复核手续,按奖惩标准兑现。
6.考核结果存入员工档案。
第七条考核及复核时间;考核分为月考核、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复核工作则根据员工获单项奖励的申报时间而随时进行。
第八条考核(复核)形式及内容; 采取以量化考核为主,民主评议为辅的办法。月考核以部门考勤和部门负责人考核意见为主,同时填写考核表,考核结果由考核办公室复核认可后与员工岗位工资及效益工资挂钩;半年考核则以考核办公室组织为主,年度考核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为主,主要从员工的德、能、勤、纪、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员工年度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挂钩,与其是否能续签合同、评选各类先进、进行潜能开发以及重点培训、晋级、晋升职务等挂钩。
复核程序为:公司员工因涉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事迹须给予单项特殊奖励时,由其所在单位(部门)根据所受表彰和单项奖励的事迹填写由公司考核办公室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单行材料。呈公司考核
领导小组审核报董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考核兑现标准
半年、年度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 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不合格; 60~90分(含 90分)为合格;90~100分为优秀。考核不合格者,第一次提出警告,三次警告仍无效者,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合同;考核合格、优秀者,公司与其续签合同,同时继续执行本岗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及相应的各种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者,可作为公司优秀人才重点进行潜能开发及培训。
第三章奖励标准及单项特殊奖励
第十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认可后统一报集团公司审定后,由公司予以单项奖励:
(一)在建i、管理科研设计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获得上级机关认定证书者;
(二)在高速公路管理、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被公司认可者;
(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单位免受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者;
(四)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检举揭发贪污盗窃,抵制歪风邪气,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五)一贯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廉洁奉公,在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服务质量、成绩显著者,连续三年受到好评和表彰者。
第十一条奖励种类、形式及标准
(一)在当年工作中,工作努力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
(二)在其他单方面工作中,被评为公司各类积极分子者;
(三)因工作成绩突出或其他特殊原因被公司记功、记大功者;
(四)因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被公司嘉奖者。
(五)因工作作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者。
一、奖励形式分为:颁发一次性奖金、记分奖励。
二、标准为:
(一)获得公司年度各类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 200~400元;
(二)获得集团公司嘉奖者,由集团公司奖励,公司给予记分奖励;
(三)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者,由上级部门奖励,公司给予记分奖励。
第十二条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者和单项奖励者,按奖励种类、奖励标准予以兑现,其中对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被单位采纳或利用,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员工奖励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防止失之过宽和奖励过滥,奖励不得重复,有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奖励时,取最高奖。
第四章惩处
第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不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消极怠工,如一
个月迟到早退 15 次以上,旷工2天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人员,影响正常工作、生产和社会秩序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经常发生差错和一般质量问题,人为损坏设备或工具、经济损失在 2000 元以上的;
(四)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章施工、造成责任事故,财产损失在 5000元以上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截留、挪用工程款、通行费以及其他资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经济损失在 1000元以上的;
(六)贪污票款、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吸毒贩毒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在医疗期内从事有收入的第二职业者,经单位多次限期改正并回单位上班,不予理睬者;
(八)犯有其他错误的。
第十五条员工有上述行为,公司对员工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分的同时,除按规定扣发奖金外还要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则由司法机关惩处,单位同时要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对犯错误的员工进行经济处罚,其罚款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赔偿金额不少于直接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