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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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本章学习要点
1 •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
2 •了解电工安全职责;
3 .掌握电气安全工作制度;
4 •熟练掌握保证电气作业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电工作
业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并在本职工作中自觉遵守和执行,牢固
树立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
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
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自己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
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方向。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该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
1.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3.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7.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包括:
1.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4.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二、《劳动法》
1994 年7 月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自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5.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6.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8.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9.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10.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 年4月29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 年10 月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修订通过,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