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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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三节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
⏹一、生平与著述
⏹1632年出生于一个乡村律师家庭
⏹1647年,洛克就读于伦敦威斯敏斯特中学1652年,二十岁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23岁取得学
士学位,26岁取得硕士学位
⏹1660至l665年一直在牛津大学任讲师
⏹1657年,洛克开始钻研医学,开始涉足实验科学领域
⏹1667年,他医好了著名政治家阿希莱勋爵的痼疾,步入政界。
⏹1681年,逃到荷兰
⏹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到英国,作为辉格党的重要理论家,洛克成为英国政界要人
⏹1700年,因身体健康辞去一切职务
⏹1704年,病逝
⏹著作:
⏹《论宗教宽容》(1689)
⏹《人类理解论》(1690)
⏹《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
⏹《教育漫话》(1693)
⏹《政府论》(上篇1680年,下篇1689年)。
清理政治思想
⏹批判保皇派的君权神授和父权论
⏹倡导政教分离
⏹系统阐释信仰自由
⏹反思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的君主专制
⏹二、政治思想
⏹1、自然状态?
1)描述
⏹自由状态
⏹平等状态
⏹2)特点
⏹A、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
⏹自由
⏹生命
⏹财产
⏹B、自然状态是一个自由状态,但不是一个放任自流的状态。
⏹“在这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中的用处要求将它毁灭.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
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亲人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然或财产。”
⏹C、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
⏹“谁是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
⏹“这一个罪犯既已灭绝理性——上帝赐给人类的共同准则——以他对另一个人所施加的不义暴力和残杀而向全人类宣战,因而可以当作狮子或者虎加以毁灭,当作人类不能与之共处和不能有安全保障的一种野兽加以毁灭。”
⏹2、社会契约论
⏹1)、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
⏹成文法
⏹执法官
⏹公正的惩罚办法
⏹2)、社会契约的产生
⏹权利的让渡:
⏹执行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
⏹处罚权--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
⏹社会契约说的三个基本要素:
⏹一是强调“同意”并贯彻始终,与霍以“同意”开始而以“强迫”告终不同;
⏹二是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这与霍的利维坦不同;
⏹三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构成他的政治学说的基调。
3.政府起源与目的
⏹政府由契约产生
⏹政府权力的工具性
⏹政府最重大的目的是保护财产
有限政府理论
⏹国家并没有它自身的目的,它不过是人们为了实现安全与福利而创造出来的某种
工具,由此决定国家的权力及其活动必须以实现这些目的为限度。
⏹其二,国家本身便是一种邪恶的东西,但人们为便利的生活又必须借助这一机构,
所以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恶。
⏹其三,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并不必然地具有超人的智慧,权力并不等于真理,因此
存在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
⏹其四,国家权力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可能为掌握这种权力的人带来其他的准
备,也就是说,权力本身就带有走向腐败的倾向。
⏹生命的权利,即安全,不过是保障个人的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x
⏹自由权不过是每个人都有任意处置自己全部财产之权。x
⏹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的起源:“劳动起源论”或“劳动价值说”
⏹“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业已完成的作业上面加上一些东西,这样它们就成为他私有的权利了。”
⏹“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我的马所吃的草”都是“我的财产”
⏹--洛克的“劳动价值说”使私有制和私有制下的所有权具有了超历史的存在价值。
⏹--“劳动价值说”是符合历史潮流的积极的理论。x
⏹成文法--在自然状态下虽然存在着自然法,但自然法不是明文规定的,可以任人解释。x
⏹执法官--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而人们又是偏袒自己的,因此情感和报复之心很容易使他们超越范围,对于自己的利益过分热心,同时,疏忽和摸不关心的态度又会使他们对于别人的情况过分冷淡。”x
⏹公正的惩罚办法--缺乏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这种反抗往往会使惩罚行为发生危险,而且时常使那些企图执行惩罚的人遭到损失。”x
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
迎接威廉二世
洛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
⏹三、宗教与自由
⏹首先他明确区分了国家与宗教的不同职能,即公民政府事务与宗教事务的的不同。
⏹其次,洛克确定了宗教宽容的原则
⏹(1)不同教会、不同教派之间以及政府与教会之间都应确立和睦、平等和友好的
准则,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谋求超越或统治对方的权限。
⏹(2)教职人员不仅要戒纳暴力、掠夺和各种形式的迫害,而且还有义务劝戒听道者
以及以和平友善的态度对待一切人。
⏹(3)公民政府的长官同样也应对教会持宽容的态度。
⏹(4)对屡教不改、继续违反教会法规的人不予宽容,应逐出教会,而任何与人类社
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者,行政长宫也不予宽容;否认上帝存在的人不能宽容,而教会如把自己建立在反对政府另寻庇护人的位置也不予宽容等。
⏹五、分权
⏹1.自由
⏹菲尔麦定义的自由,即把自由看成“各人乐意怎样做,高兴怎样生活就怎样生活,
而不受任何法律束缚的自由”。
⏹自由的定义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地处置或安排他的人
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
⏹2.分权
⏹立法权——“立法权是指享有运用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保卫这个社会及
其成员的权力。”X
⏹执行权
⏹对外权
⏹A立法权对于人民的财产不是、并且也不可能是绝对专断的,⏹B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一切权力,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目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
⏹C最高权力,未经财产所有者本人之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
⏹D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任何他人
⏹“当公众说,我们愿意在这种形式下服从统治。同意受这些人制定的法律支配时,那么,就没有人能说,可以让别的人为他们立法。只有通过公众选举的,经公众授权为他们立法的人制定的法律,公众授其约束,其他任何法律对公众没有约束力。”
⏹E在一般情况下,君权应对立法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