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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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是否成罪——论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

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是否成罪——论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

Journal of Hebe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ublic Security Police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9月Sept.2018第18卷第3期Vol.18No.3【法学研究】一、配偶之间救助义务的必要性当今社会,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很多原来只予以道德评价的问题,人们越来越多会疑问法律给予何种评价,比如“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等等。

同样,配偶一方自杀,另一方不予救助,法律应当给予怎样的评价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网络广泛的传播使人们发现了更多的此类问题的存在,从而产生了激烈的讨论。

①对于这类案件仅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以及法律应该给与何种评价,不仅一般人困惑不已,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样的夫妻之间“见危不就”的案件却做出了有罪与无罪的完全相反的判决,②可见不同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否包含救助义务,以及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的来源等具体问题存在实质争议。

因此,研究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配偶之间救助义务的刑法定位根据刑法理论,认为“以行为实行的方式为标准,可以把实行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就是不作为,而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就叫不作为犯。

”[1](P98)不作为犯通常分为两种,即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指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才能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1](P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所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通常是指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刑法规定的以作为形式也能实施的构成要件的犯罪”。

[1](P100)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当行为人以不作为实现了该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研究与思考

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研究与思考

夫妻间救助义务的研究与思考摘要:夫妻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在学术界一直有分歧与争论,在现有的法条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与之相关的是婚姻法中的抚养义务。

夫妻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大多数夫妻间具有救助义务的观点也是基于此而产生。

但由于抚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并不明确,也就导致救助义务是否存在成了一个问题。

在本文中夫妻间的救助义务指的主要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自杀时,另一方的作对义务。

关键词:救助义务;不作为;责任后果一、法律背景1994年6月30日,宋某喝酒后回家,与妻子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

李某想要自缢,宋某找来邻居规劝,但邻居走后,两人又开始继续争吵,此次在李某准备自缢时,宋某并未加以阻止,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

在听到凳子的响声后才过去查看,并在之后也没有采取急救措施,而是离开现场去告知自己的父母,再次返回家中时,李某已无法挽救身亡。

南阳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宋某,而法院最终判决宋某罪名成立,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诸多讨论。

对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问题,在法学届历来就有诸多讨论。

2008年7月17日,女方赵某与男方龚某登记结婚,在婚后与男方龚某父母一起生活,2008年9月18日,龚某因工作加班,回家较晚,赵某抱怨龚某工作时间太长,没有时间陪自己,加之两人并不能独立买房尚与父母居住在一起,发生争吵。

赵某扬言“总这样下去,不去跳楼。

”坠楼而亡。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认定,龚某对赵某的自杀行为没有尽到婚姻法定、理所应当和力所能及的帮助义务,存在过错。

对赵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的案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也是学术界对于夫妻间救助义务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二、法律分析夫妻双方因琐事产生纠纷,争吵导致配偶自杀时,另一方究竟需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夫妻间的救助义务究竟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定义务?从刑法角度来说,夫妻双方都是成年人,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是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选择自杀,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另一方不应当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救助义务探折_以恋人关系为视角

救助义务探折_以恋人关系为视角

第26卷 第1期2012年2月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hihez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26 No.1Feb.2012DOI:CNKI:65-1210/C.20111227.1713.002【法律研究】救助义务探折*———以恋人关系为视角郑丽清(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

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关键词]作为义务;救助义务;恋人关系[中图分类号]D923.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304(2012)01-0042-06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the Duty of Rescue———From the Angl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versZHENG Li-qing(Law school,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007,Fujian,China)Abstract:The duty of rescue is an affirmative duty in tort law and a special relationship is an importantissue for affirmative duties to happen.At present the root of legal liability for neglecting one’s duty ofrescue between lovers is advance behavior.Whether the duty of rescue remains between lovers withoutadvance behavior depends on proper extension of current laws.Key words:affirmative duties;the duty of rescue;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overs 所谓救助义务,是指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帮助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脱离险境或摆脱困难。

谈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谈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谈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丁慧洁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宋福祥案的发生使夫妻之间是否有互相救助的作为义务成为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夫妻之问见死不救如果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没有足够的法理支撑,但如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未免有失情理.通过对作为义务的四个来源作实质解释,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之间存在相互救助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场合夫妻之间见死不救不构成犯罪.现实中不作为的现象复杂多变,因此,更需要把握好刑法理论的四个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解释,同时,也需要法律及时更新条文实现法对社会的有利调整.
【总页数】1页(P21)
【作者】丁慧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对宋福祥案的再思考 [J], 王欣元
2.夫妻一方对他方自杀而"见死不救"之刑事责任新探——从"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之判决理由谈起 [J], 陈法
3.刑法中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限定——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为例 [J], 唐治
4.浅析“宋福祥”案 [J], 罗香琴
5.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J], 王振静;李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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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

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

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作者:冯希桐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特殊关系是英美法系中救助义务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著名法官Cardozo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不作为,那么这个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不取决于该不作为的性质,而取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有特殊关系的存在。

”恋人关系一般因其主要受道德规则的支配而并不被纳入特殊关系的范畴,但若适当扩大特殊关系的范围以明确恋人间的合理救助义务,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近年来恋人见死不救问题。

关键词:恋人关系;特殊关系;救助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301-02作者简介:冯希桐(1994-),女,广东广州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母亲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男女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产生了及时制止和救助女方跳水自杀的义务。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承认了恋爱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可产生双方间的救助义务,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恋爱关系是否产生救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通过英美法系中的特殊关系理论浅谈恋人关系是否产生双方的救助义务。

一、恋人关系引入“特殊关系理论”分析的可行性和争议(一)我国对恋人关系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的立法现状“按照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救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

3.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无因管理引起的作为义务”那么,我们是否能利用现有的民法理论,来解释恋人关系产生救助义务这一问题呢?首先,从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上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现有法律仅规定了夫妻间扶养义务而产生相应的救助义务,并无规定恋人间因恋爱关系而产生法定的救助义务。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

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摘要】特殊关系是引起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范畴,适当扩张了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可以有效的解决恋人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件。

恋人之间承担的是合理的救助义务。

【关键词】特殊关系;救助义务;恋人关系一、引言自从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女友遇难、男友不救要担责”的首例判决后,我国众多地方法院在近几年也做出了多起类似判决。

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母亲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苏法官认为“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基于这个特定关系就产生了当女方跳水自杀时,男方有及时制止和救助的义务。

”2009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不救助落水女友林某要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向死者家人赔偿6.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的理由是“林某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基于李某与林某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所以李某对林某的自杀行为有制止的义务。

当林某跳水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后即离开,没有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林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2009年重庆一中院认定小军在女友小雪跳楼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存在过错,终审判决小军向死者家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理由是“小军与小雪是同居恋爱关系,当小雪跳楼后小军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

”从以上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很多法院承认恋人之间在特定的情况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产生救助义务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很多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基于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恋人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吗?本文将通过阐述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

二、恋人之间救助义务的争议(一)我国现有法律的困境按照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救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第36卷第1期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1月V o l.36N o.1J o u r n a l o f Z h o u k o uN o r m a lU n i v e r s i t y J a n.2019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王振静1,李正梅2(1.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2.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山东烟台264005)摘要: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属于法定义务,还是属于道德义务,这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㊂欲确定夫妻救助义务的性质,应当先理清救助义务的内涵,然后找出救助义务与扶养义务之间的不同之处㊂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定位不一,导致一些相同的案例产生了不同的判决㊂鉴于承认夫妻之间应当负救助义务,建议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㊂为实现救助义务的法定化,应当从确立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方能得出肯定的结论㊂关键词:救助义务;形式作为义务;实质作为义务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2019)01010904D O I:10.13450/j.c n k i.j z k n u.2019.01.22一㊁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基本内涵(一)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不同于扶养义务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对扶养的解释可知,遗弃罪中的扶养取广义,指扶养不仅应向被扶养人提供其生活必需的物品,而且应当包括在生活上给予对方必要的帮助和照料,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减轻因生活不能自理而带来的痛苦[1]㊂狭义的扶养,‘新华词典“将扶养解释为夫妻双方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帮助,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扶养即采用狭义解释,且婚姻法中的扶养多指金钱上的给付义务,而不包括对对方生命健康的救助义务㊂不管是采用广义解释还是狭义解释,我们会发现,广义和狭义解释的区别,在于扶养对象的不同,从其本质上来讲,扶养都是主体之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㊂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救是援助㊁使其脱离灾难或危险,救助之救即取此意㊂所以,根据文理解释可以看出,救助义务要求能帮助被救助者脱离灾难或危险,而扶养义务要求能对被帮助者提供物质或生活上的帮助,两者程度不同,对前者的要求高于后者㊂持相同观点的学者认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扶养的义务,这是以财产或劳动为基本内容的,意义在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正常生活; 扶养 是与经济上的援助相联系的,与保障生命健康权意义上的 救援 救助 有本质区别,故而不能因此引申出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㊂ [2]因此,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义务还是刑法中规定的扶养义务,都不包括救助这一内涵㊂由上可见,一方面,扶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的不同体现在词义上;另一方面,扶养义务与救助义务的不同体现在被扶养人与被救助人所面临危险的紧迫性上㊂即在扶养关系中,一般表现为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物质帮助㊂相反,在涉及救助的场合下,扶养人的不救助往往会使被扶养人的生命健康权面临紧迫的危险㊂(二)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扶养义务不同于救助义务㊂如果一定要说扶养义务包含救助义务,多少是有一些牵强的㊂但是,如果不承认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那么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将是难以令人接受的㊂例如,笔者就想到了如下五个案例,在如何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时,确实让人纠结,现与大家分享(为叙述方便,全部假设行为人E和行为人F为夫妻关系,案发地点均在家中)㊂案例一:行为人E误食毒药,收稿日期:20180620;修回日期:20180910作者简介:王振静(1993-),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李正梅(1976-),女,湖北荆州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理论法学㊂位于现场的F如果此时未将行为人E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导致E死亡㊂行为人F应当对E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吗?具体是何种刑事责任?案例二:行为人E与F因为家庭琐事争吵,E扬言自杀,F 及时劝阻了一次,E不听,仍要自杀,F不再劝阻,E 果真自杀㊂F要对E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吗?案例三:E与F因为家庭琐事而争吵,E扬言自杀,此时F对此不闻不问,坐在沙发上喝茶,E果真自杀㊂F对E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吗?案例四:E因为F 出轨与之争吵,扬言自杀,F摔门而去,E果真服毒自尽㊂F对E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吗?案例五:E 经常与F因为家庭琐事争吵,E不想再忍受这样的生活,于是某日选择了上吊结束自己的生命㊂在E 已经将头挂在绳索之上正在挣扎之际,此时正巧F 回到家中,F未对E施救,E最终死亡㊂F对E的死承担刑事责任吗?上述五个案例,基本涵盖了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情形㊂首先对于案例一,如何来评判此时行为人E的不作为?按照我国关于不作为义务来源通说四分说的理解,行为人F不具有应当救助的作为义务,因为其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义务,更不存在先行行为或者任何法律行为㊂其次,对于自杀情境的案例二㊁三㊁四,考虑行为人F有没有救助义务,我们只能将此求助于 先行行为 ㊂但是先行行为强调的是 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陷于危险境地 ㊂这种危险境地如果是物理上的危险就比较好把握,比如困于火场㊁落于水中㊂但是如果是让对方感情受伤,可不可以将其理解为使对方陷于危险境地,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毕竟真正令自己陷于危险境地当中的是行为人的自杀行为㊂如果行为人E没有基于杀人的故意而故意用言语刺激行为人,使行为人的精神崩溃,行为人E就不应该承担被害人死亡的刑事责任㊂对于案例五,按照当前这样较为粗糙的学说,也是难以解释清楚㊂故,对上述案例,唯有承认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才能顺利解决㊂但也正如前文分析,救助义务不同于扶养义务,如果一定要将救助义务解释为扶养义务的当然之意,这又与其原本的词义相违背㊂可是如果不承认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即如案例中描述的那样,身为丈夫的一方F在妻子生死关头却不救助,对此,我们在情感上是难以接受的㊂针对这样的矛盾冲突,我们可以寻求其他更合理的学说或者制定更合理的法律,来解决这样的问题,而不应当僵持在词义解释上㊂二㊁夫妻之间确立法定救助义务的必要性分析(一)我国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理论之缺陷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㊂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最主要的作为义务来源,一般由其他法律规定并由刑法予以认可㊂如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㊂这一扶养义务被刑法所承认,故刑法261条规定了遗弃罪㊂如前文所分析,救助义务的内涵不同于扶养义务㊂而且,司法实践中, 情节恶劣 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㊁死亡的情形,更加没有救助义务存在的空间㊂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㊂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者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3]㊂3.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㊂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是指, 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引起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负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㊂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义务来源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的状态之下㊂如果先行行为不足以令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限于危险状态之下,则不追究行为人不作为的刑事责任㊂4.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㊁自愿行为)引起的义务㊂所谓法律行为,即在 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㊁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5]㊂法律行为的实施往往伴随着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法律义务的履行是实现法律权利的保障㊂则义务人能履行而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不作为犯罪㊂通过对形式作为义务的分析可知,能使夫妻之间产生救助义务的情形只有先行行为,但先行行为产生救助义务的前提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㊂如果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不足以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陷于危险状态,则不可以用此原则来追责㊂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可谓仁者见仁㊁智者见智㊂(二)夫妻之间救助义务之司法乱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对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理论的理解不同,一些法官在裁判涉及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案件时语焉不详,说理不充分㊂同时,因为对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认识不同,导致类01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1月似的案件却给予不同的判决,这对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利益是非常不利的㊂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件当属宋福祥案和李方平案[6]㊂两个案件同样是运用先行行为理论论证夫妻之间有无救助义务,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㊂针对宋福祥案件,二审的裁判理由是,被告人宋福祥因与李霞争吵,李霞受到言语刺激,导致其产生轻生的想法㊂因此被告人宋福祥是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其未及时救助李霞,导致李霞最终死亡的悲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㊂从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看,其强调由于被告人宋福祥在撕打中语言刺激李霞,导致李霞产生自缢轻生的决心,在此处二审法院想借助作为义务中的先行行为理论来解释被告人宋福祥具有特定义务㊂但是,二审法院未就撕打㊁语言刺激这一先行行为进行详细阐述,即如前文分析,被告宋福祥的行为,撕打加语言刺激,是否能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当中,夫妻之间的争吵是否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会使得另一方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境地㊂对此,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㊂如果承认夫妻之间的一般争吵会使一方的生命健康陷入危险的状态,则夫妻之间一旦发生争吵,一方扬言要自尽,另一方就要殚精竭虑地时刻注意着对方是否有自杀的迹象,因为一旦注意不到,对方果真自尽,那么自己就要承担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就要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㊂因为一件小事就想到自杀,究其原因,还是一方太过于意气用事㊂因此,被告人宋福祥不应该因为他之前与妻子李霞的争吵撕打而要承担对妻子李霞的救助义务㊂况且,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我们一致认为自杀者无罪,那么致人自杀的情形又是如何定性的?司法实践中,致人自杀的情形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行为人的合法㊁正当行为㊂如履行职责批评或处分他人,被批评者因为感到羞愧而自杀㊂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㊂例如强奸或者侮辱行为,导致她人事后自杀,如果是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就应以原罪论处,引起她人自杀这一情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㊂三是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即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与被害人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行为,此时即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㊂但是在宋福祥案件中,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明被告人宋福祥存在杀人的故意,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应当定被告人宋福祥故意杀人罪㊂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案件和宋福祥案件一样,最终获得有罪判决,但是也有少数案件被判无罪㊂例如,李方平案㊂李方平与其妻肖敏于回家途中发生争吵抓扯,被村民何某劝开,李走出50余米时肖投水自尽,何大声呼喊李救人,李称肖自己跳水,与他无关㊂随即拉开,肖最终溺水而亡㊂对此,法官的裁判意见为: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中不能推出夫妻之间具有救助义务;李与其妻的争吵抓扯不足以导致肖自杀的现实危险,李不负有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李的不救助与肖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不具有杀人的间接故意[7]㊂三㊁夫妻之间确立法定救助义务的可行性分析(一)道德立法理论提供指导犯罪学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边沁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 求苦避乐 ㊂在边沁看来,人们决定做什么或决定不做什么,在于对快乐的追求与对痛苦的回避㊂因此,当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救助配偶会花费钱财(痛苦)或者因为救助配偶花费人力,过程烦琐(痛苦)而放弃救助配偶,对此如果不加以引导,此种现象会越来越严重㊂所以,如果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配偶一方在另一方的生命陷入危险境地不履行救助义务就会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接受相应的刑罚(痛苦),当行为人将救助烦琐之痛苦与不救助刑罚之痛苦进行比较时,可能会基于前者痛苦大于后者痛苦而选择履行救助义务㊂(二)德日刑法学说可供借鉴1.在解决夫妻之间应当具有救助义务的问题上,德国学者提出保证人学说㊂保证人说是纳格勒(J o h a n n e sN a g l e r,1876-1951)首倡㊂他认为保证人(G a r a n t),是指在将要发生某种犯罪结果的危险状态中,负有应该防止其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保证人虽然能够尽其保证义务,却懈怠而不作为时,就能成为基于不作为的实行行为[8]㊂德国的保证人学说认为,能够产生保证人义务最强有力的和最明了的法律依据,是自然的联系(n a t u e r l i c h e V e r b u n d e n h e i t)[9],但为了说明法的效果,这种自然的联系必须是经过法的承认㊂例如通过婚姻程序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夫妻相互之间便具有了保证人地位,负有消除危及对方身体的危险的义务和将危及对方身体安全的危险予以说明的义务㊂但是像普通的朋友关系㊁邻里关系则不足以产生保证111第36卷第1期王振静,等: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人地位㊂按照紧密程度来划分,首先是夫妻关系最为紧密,其次是类似于登山团队这样的紧密共同体,再次是陌生人之间㊂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理论与立法是相辅相成㊁互相成就的关系,我国虽然引进了外国优秀的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学说,但由于我国刑法未规定见危不救助罪,因而很难对密切共同体之间见危不救的行为施以刑罚㊂2.日本刑法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包含在保护责任者遗弃罪㊁不保护罪中,即负有保护老年者㊁幼年者㊁身体障害者或者疾病的责任人,遗弃这些人,或者不对其生存进行必要的保护,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惩役㊂保护义务的根据,除了直接由法令规定的场合外,也可以是基于契约㊁事务管理条理[10]㊂日本刑法在规定上述罪的基础之上又确立了遗弃等致死罪,规定犯上述罪名导致被害人出现死伤结果的,与伤害的犯罪相比较,以重刑处断㊂日本刑法将夫妻救助义务包含在遗弃罪的规定之中,即认为夫妻双方是彼此负有保护责任的人,对对方的身体㊁生命负有保护责任,这便很好地解决了夫妻之间有没有救助义务的问题㊂而且在日本刑法当中,由于规定了遗弃等致死罪,所以在量刑上也不会较故意伤害罪有偏颇,是比较合理的㊂我国刑法规定可以予以借鉴,即是在遗弃罪中规定遗弃致死属于结果加重的情节,在量刑上从重处罚,不失为一种处理量刑不均的一种好方法㊂(三)经济发展为夫妻之间确立救助义务提供了客观条件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国民总收入740598.7亿元,国内生产总值743585.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53935元㊂相较于2012年(国民总收入539116.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0007元)又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可以说,我们国家已经拥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经济建设不断提高的同时,人们的道德素质也应该提高一个层次㊂随着经济的发展,不论是交通设施还是通信设备都已相当方便,因此实施救助也相对容易㊂虽然我们还没有实现医疗免费,但是越来越健全的医疗保障制度,也使得救助费用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从而减轻家庭因为治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㊂所以,我们认为配偶一方履行救助义务,不会额外增加行为人承受不了的负担㊂参考文献:[1]中华法学大辞典[Z].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699.[2]马克昌.百罪通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511.[3]陈兴良.判例刑法学:教学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738.[4]马克昌.刑法[M].4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54.[5]黎宏.不作为犯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142143.[6]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6年刑事审判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5.[7]朱贝妮.夫妻间一方自杀另一方不救助行为之定性研究[J].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40 44.[8]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6:172.[9]汉斯㊃海因里希㊃耶塞克,托马斯㊃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636.[10]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M].3版.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73.ʌ责任编辑:孙廷然ɔ211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年1月。

爱情婚姻中的婚姻心理援助

爱情婚姻中的婚姻心理援助

爱情婚姻中的婚姻心理援助爱情婚姻是两个个体之间的情感交流和承诺,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并非总是尽如人意,夫妻之间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在这个时候,婚姻心理援助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帮助夫妻们解决婚姻中的心理问题,建立健康的婚姻关系。

本文将探讨爱情婚姻中的婚姻心理援助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施。

一、婚姻心理援助的重要性1. 促进沟通与理解:婚姻中的沟通问题常常导致夫妻间的矛盾和冲突。

婚姻心理援助可以帮助夫妻们改善沟通技巧,增进理解和共识,从而减少冲突,建立和谐的夫妻关系。

2. 解决情感问题:夫妻中的情感问题,例如压力、不信任和嫉妒等,可能会在爱情婚姻中产生负面影响。

婚姻心理援助可以帮助夫妻们认识自己的情感问题,并通过专业的指导和支持来解决这些问题,增强夫妻之间的情感连结。

3. 处理婚姻危机:婚姻中可能会出现危机,例如不忠、性生活问题、家庭暴力等。

婚姻心理援助可以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专业的指导,帮助夫妻们处理婚姻危机,重建信任和重拾幸福。

4. 促进个人成长:婚姻心理援助不仅关注夫妻之间的问题,还注重夫妻各自的个人成长。

通过婚姻心理援助,夫妻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需求和期望,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二、婚姻心理援助的实施1. 寻求专业援助:夫妻遇到问题时,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家庭治疗师的帮助。

这些专业人士具备丰富的心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提供有效的婚姻心理援助,帮助夫妻解决问题。

2. 参加婚姻辅导课程:婚姻辅导课程提供了一种集体参与的形式,夫妻们可以与其他夫妻一起学习和分享经验。

这种形式的婚姻心理援助可以帮助夫妻们从其他夫妻的案例中学习,获得新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3. 自助读物和资源:有很多好的婚姻心理学书籍和资源,可以帮助夫妻们了解婚姻中的常见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夫妻可以通过阅读这些书籍和参考这些资源,自行进行婚姻心理援助。

4. 建立支持网络:夫妻可以建立一个支持网络,包括朋友、亲人或其他夫妻。

论刑法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论刑法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论刑法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类案件——妻子自杀丈夫见死不救,针对此类案件有几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一、被认定为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二、认定无罪;三、认定为遗弃罪。

我国未对这一类案件有明确规定,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同现有的法律相靠拢来裁判。

因此针对此类问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我们通过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在理论上做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夫妻扶养义务;救助义务;不作为义务来源;自杀本文将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介绍案情、提出案件焦点、分析案件争议和得出最后结论的逻辑顺序进行阐述的。

本文讨论的前提是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引起“夫妻间救助义务”的思考主要是源于一个案件——宋某祥案。

案件介绍:1994年6月30日晚,被告人宋某祥(男,32岁)酒后回到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厮打。

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好。

”宋说:“那你就去死。

”后李某找绳子与凳子准备自缢时,宋喊来邻居叶某对李某进行规劝。

见李某情绪稍缓解后,叶离去。

叶走后,夫妻二人又发生争吵厮打。

这时李拿出绳索、板凳准备上吊,宋却回卧室躺在床上,直到听到凳子响声后,才起身走到客厅。

见李已经吊在客厅的窗户上,宋没有上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而是离开家到一华里以外的父母家中告诉自己的父母。

待其公婆赶到时,李已经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祥放任李某自缢身亡的故意不作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有三个焦点,第一、夫妻之间是否负有危难时的救助义务;第二、夫妻危难时的救助义务是否属于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第三、妻子的死亡结果与丈夫的不作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法院最终都以宋某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司法实务只能通过与法条靠拢来判决,最终结果是否公正,有待进一步探究。

由于本案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定和处罚标准所面临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所以在理论界掀起了对本案以及“夫妻之间是否有救助义务”的激烈探讨。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一日

1、甲男与乙女是一对恋人。

一日,乙在电话中提出要和甲分手,甲说希望我们能见最后一面,道个别,乙同意了。

甲来到乙的寓所,对乙说,“希望你不要和我分手,不然我就喝下这瓶毒药!”说着拿出一瓶液体状东西。

乙认为甲是吓唬自己的,于是说,“你爱喝就喝,关我什么事。

”甲一口喝光液体,满脸痛苦倒在床上。

乙认为甲是假装的,掉头摔门而去。

甲中毒身亡。

问:如何看待乙的行为?答:主观方面来看,乙女没有任何伤害或杀死甲男的故意和过失;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甲男的死亡后果是因为自己喝的毒药,并不是乙女给他喝的。

但是,刑法上有一种不作为犯罪,具体到本题,焦点就在于乙女是否有救助遇难男朋友的义务,这个义务一般应该是法定义务,显然男女朋友之间没有这种法定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那么,道德义务能否成为法律上的定罪理由,就是要看同学们展现自己才华了。

2、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的遗产:余甲余乙各2万。

余某已经与刘某离婚,所以不存在婚姻关系。

余甲余乙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其父亲的遗产。

林某的财产:刘某分8万,余乙和林丙每人2万。

12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有6万是刘某个人的。

另外6万是林某的遗产,刘某、余甲、林丙共同作为第一继承人均分6万,即三人每人2万。

所以刘某一共是8万元,余乙和林丙各2万。

3、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视角,义务,恋人]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

[视角,义务,恋人]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

从“特殊关系理论”为视角论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母亲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男女双方存在恋爱同居关系,产生了及时制止和救助女方跳水自杀的义务。

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承认了恋爱关系在一定情形下可产生双方间的救助义务,但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对于恋爱关系是否产生救助义务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将通过英美法系中的特殊关系理论浅谈恋人关系是否产生双方的救助义务。

一、恋人关系引入“特殊关系理论”分析的可行性和争议(一)我国对恋人关系是否产生救助义务的立法现状首先,从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上看,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现有法律仅规定了夫妻间扶养义务而产生相应的救助义务,并无规定恋人间因恋爱关系而产生法定的救助义务。

其次,在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上,参考刑法学说对先前行为的界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况的时候可以说行为人具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一是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行为人具有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某种合法利益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先前行为一般可理解为先前的危险行为或侵害行为,即在法律上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可理解为有损害对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重大可能,但如果说恋人关系间的救助义务都因一方的先前危险行为而起未免不当。

可引用以下案例进行阐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不救助落水女友林某要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向死者家人赔偿6.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的理由是“林某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基于李某与林某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所以李某对林某的自杀行为有制止的义务。

当林某跳水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后即离开,没有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李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试运用先前危险行为的原理来阐释李某对林某的自杀行为有救助义务,不免发现,所谓的先前行为在此案中可认为是李某和林某的争吵行为,但是争吵行为是否具有导致林某自杀,侵害其生命权的重大可能性呢?显然,争吵行为不构成对林某自杀的重大可能致害性。

婚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纠纷分析

婚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纠纷分析

婚姻中的相互扶养义务纠纷分析婚姻是人生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一个复杂的关系系统。

在婚姻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然而,有时候夫妻之间会发生相互扶养义务纠纷,这时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相互扶养义务是夫妻之间的一种互助关系,它包括经济上的扶养和精神上的关怀。

夫妻应当在婚姻生活中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互相支持、关心、帮助和照顾。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而产生纠纷。

导致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纠纷发生的原因有多种多样。

一方面,经济条件不稳定或不平衡会导致夫妻之间负担和期望的不一致,从而引发纠纷。

另一方面,家庭成员的意外疾病或意外事故可能会给家庭经济带来压力,增加夫妻之间的负担,这也有可能导致相互扶养义务纠纷的发生。

此外,婚姻中的不信任、沟通不畅、家庭暴力等问题也可能引发纠纷。

当夫妻之间出现相互扶养义务纠纷时,可以通过诉讼、协商、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首先,夫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院的判决。

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职业等因素来判断相互扶养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数额。

其次,夫妻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双方可以自行商定相互扶养的事项,如支付费用的金额和时间、提供帮助的方式等。

最后,夫妻还可以选择仲裁来解决相互扶养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一名独立的仲裁员来裁决双方纠纷的结果。

在解决相互扶养义务纠纷时,需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理期望。

一方面,不能让一方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或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另一方面,也不能让一方一味地依赖对方,丧失独立性和自主性。

因此,在解决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和负担承受能力,合理判定相互扶养义务的内容和数额。

除了法律手段外,预防相互扶养义务纠纷的发生也是重要的。

首先,夫妻在结婚前应当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合理的婚姻预案。

这样可以减少婚后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夫妻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相互信任,及时解决可能导致纠纷的问题。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爱情是人类情感中最基本、最深刻的一种,它能够给予人们极大的力量和支持,使得我们在生活中更加坚强和快乐。

而在爱情中,互助与支持则是使这种情感更加持久和美好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文将探讨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以及它对两个人关系的积极影响。

众所周知,爱情是建立在相互的关心和理解之上的。

在爱情关系中,互助是保持爱情长久的必要条件之一。

互助并不只是简单地帮助对方解决困难,更重要的是在对方需要的时候给予支持和鼓励。

比如,当一方在工作中遇到挫折时,另一方可以积极地提供思维的启发和建议,帮助对方重新振作起来。

这样的互助不仅能够解决问题,更能够增进两个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从而促进感情的深入发展。

互助还可以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

在日常生活中,两个人可以互相分担责任和义务,共同承担家庭的重担。

例如,一位伴侣在工作上遇到困难时,另一位可以承担更多的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以减轻他的负担。

这种互助不仅能够减少个人的压力,还能够增进两个人之间的默契和团结,形成共同面对困难的力量。

在爱情中,支持也是一种重要的互动方式。

当一方的梦想和目标受到挑战时,另一方可以给予坚定的支持和鼓励。

比如,当一方想要转行从事自己热爱的事业时,另一方可以积极地支持并共同制定计划,为实现这个目标而努力。

这样的支持不仅能够增加个人的信心,还能够加深彼此之间的感情,使两个人更加紧密和坚定地走在一起。

互助与支持的好处不仅体现在个人层面上,对于整个关系来说也有积极的影响。

当两个人在爱情中能够互相理解和支持时,关系会变得更加稳定和融洽。

互助与支持可以缓解关系中的紧张和矛盾,提升双方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此外,互助与支持还可以增强两个人共同面对生活挑战的信心和勇气,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困难和变化。

然而,要实现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它需要双方在关系中保持开放和沟通,互相倾听和理解对方的需求和困扰。

同时,双方也需要学会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个人空间,给予对方充分的自主权。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

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爱情是人类最美好的情感之一,它能够使人们感受到无尽的快乐和幸福。

而在爱情中,互助与支持则是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相互的互助和支持能够让爱情变得更加坚固和持久。

本文将探讨爱情中的互助与支持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

一、彼此互助的必要性在爱情关系中,互助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互助能够帮助夫妻或情侣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工作压力、家庭问题等,而互助能够让双方共同面对并解决这些问题,减轻困难带来的压力。

其次,互助也能够提高夫妻或情侣之间的感情质量。

通过互助和支持,双方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彼此,感受到彼此的关心和关注,从而增强彼此的亲密感和信任感。

在互助的关系中,双方能够更加倾听对方的需求和情感,给予积极的回应和支持,使爱情更加甜蜜美好。

最后,互助能够培养双方共同发展的意识和动力。

在互助的关系中,双方不仅关心自己的成长和发展,也非常重视对方的成长和发展。

他们会共同制定目标和计划,并携手努力实现。

这种共同发展的意识能够激发双方更大的潜力,使他们的爱情关系更加稳固和充实。

二、互助的具体方式实现爱情中的互助和支持需要双方共同努力。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方式,可以帮助夫妻或情侣更好地互助和支持对方。

1. 倾听和理解:重要的第一步是倾听和理解对方。

当对方遇到困难或问题时,我们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故事和感受,理解他们的需求和情绪。

通过倾听和理解,我们能够更好地支持对方,给予积极的回应和建议。

2. 给予鼓励和支持:在对方面临挑战或困难时,我们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

无论是工作上的困难还是个人生活中的挑战,我们都可以用鼓励的话语和行动来支持对方,让他们感到自己不是孤单的。

3. 分担责任和任务:在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分担责任和任务来互相支持。

例如,在家庭中,我们可以一起承担家务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减轻对方的负担。

在工作中,我们可以帮助对方分担一部分工作,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发展自己的事业。

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

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

Different lives have different happines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导读: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而按照常理,救助义务应当包含在扶养义务之内,“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

所以,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

一、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夫妻之间有救助义务。

法律上并没有单独规定夫妻间的救助义务,而按照常理,救助义务应当包含在扶养义务之内,“扶养”既然包括一般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就更应该包括在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予以救助。

所以,在夫妻一方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时,另一方有义务救助。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夫妻之间有什么义务(一)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在实际生活中,受封建社会长期夫权统治的影响,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这是违法的。

(二)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

(三)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

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目前男女经济地位还有差别的情况下,在夫妻扶养问题上应当的特别注意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恋人间的互相扶持

恋人间的互相扶持

恋人间的互相扶持爱情是生活中最美妙的体验之一,而恋人间的互相扶持则是这份爱情更加坚固和持久的基石。

在爱情的道路上,我们会经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只要我们携手并肩,互相扶持,我们就能够克服一切困难,共同创造美好的未来。

首先,恋人间的互相扶持可以在精神上给予对方力量和鼓励。

生活中的挫折和压力常常会使我们感到疲惫和无助,但当我们有一个理解和支持我们的伴侣时,我们就能够重新获得信心和勇气。

当我们遇到困难时,对方的鼓励和支持能够激励我们继续前进,不轻言放弃。

无论是工作上的挑战还是个人成长的困境,我们都能够依靠对方的支持,共同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目标和梦想。

其次,恋人间的互相扶持可以在物质上提供帮助和支持。

生活中的经济压力常常会给我们带来困扰和焦虑,但当我们有一个愿意与我们共同分担经济责任的伴侣时,我们就能够减轻负担,共同面对困境。

无论是分摊家庭开支还是共同规划未来的经济目标,我们都能够互相支持和帮助,共同创造更好的生活。

而当一方遇到经济困难时,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能够让我们感受到爱的力量和温暖,让我们更加坚定地相信,我们并不孤单,我们可以共同度过难关。

此外,恋人间的互相扶持还可以在生活中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和依靠。

生活中的起伏和波折会让我们感到失落和沮丧,但当我们有一个愿意倾听和理解我们的伴侣时,我们就能够释放内心的情感,得到宽慰和支持。

无论是分享喜悦还是倾诉痛苦,我们都可以依靠对方的肩膀,找到情感上的安慰和依靠。

当我们面临人生的转折点和重大决策时,对方的支持和陪伴能够给予我们勇气和信心,让我们更加坚定地前行。

最后,恋人间的互相扶持可以在成长和发展中相互激励和启迪。

爱情是一种相互成长和进步的过程,而恋人间的互相扶持能够激发我们的潜力和动力。

当我们看到对方在事业上取得进步和成就时,我们会感到自豪和鼓舞,同时也会受到启发和激励,努力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梦想。

而当我们自己取得成功和成就时,对方的欣赏和赞美能够让我们更加自信和坚定,同时也能够促使我们更加努力和进取。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具体有哪些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和道德责任。

那么,夫妻扶养义务的内容究竟包括哪些方面呢?首先,经济上的相互支持是夫妻扶养义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一方因失业、患病、残疾等原因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自身生活时,另一方有义务在经济上提供帮助。

这可能包括支付生活费用、医疗费用、住房费用等必要的开支。

比如,一方突然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而自身的经济能力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此时,配偶就应当在经济上给予支持,共同应对困难。

生活上的照料也是夫妻扶养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一方生病、受伤或者年老体弱需要照顾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关心和照顾。

这包括饮食起居的照顾、陪伴就医、协助康复等。

设想一下,如果一方遭遇车祸导致行动不便,另一方就应当承担起照顾其日常生活的责任,如帮助洗漱、做饭、洗衣等,让其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依然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精神上的慰藉同样不可或缺。

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挫折和压力,当一方处于低谷或者情绪低落时,另一方应当给予鼓励、安慰和支持,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

例如,一方在工作中遭遇挫折,心情沮丧,配偶应倾听其倾诉,给予理解和鼓励,帮助其重新振作起来。

夫妻扶养义务还体现在共同承担家庭责任上。

这包括共同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家庭事务等。

家庭的稳定和幸福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当一方因特殊情况无法履行部分家庭责任时,另一方应主动承担更多,以确保家庭的正常运转。

比如,一方因工作需要长期出差,另一方就要在其不在家的期间,承担起更多照顾子女和老人的责任。

此外,夫妻扶养义务也要求双方在职业发展上相互支持。

当一方为了提升自己的职业能力需要进修、培训或者转换工作时,另一方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包括在经济上和精神上提供帮助。

例如,一方想要攻读更高的学位,另一方应在时间和经济上予以配合,共同为家庭的未来创造更好的条件。

夫妻扶养义务并非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的。

夫妻间扶助义务的案例

夫妻间扶助义务的案例

夫妻间扶助义务的案例
夫妻间扶助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对对方提供相互扶助的责任和义务。

下面列举了十个关于夫妻间扶助义务的案例。

1. 照顾生病的配偶:丈夫生病住院,妻子负责照顾他的起居饮食,提供心理支持和护理服务。

2. 分担家务劳动:妻子在工作之余负责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家务劳动,以减轻丈夫的负担。

3. 经济支持:丈夫失业后,妻子承担家庭经济的主要负担,包括支付房租、子女学费等。

4. 照顾子女: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子女,包括陪伴孩子、帮助孩子完成学业等。

5. 心理支持:夫妻双方在对方遇到困难或挫折时给予心理上的支持,鼓励和安慰对方。

6. 关心照顾年迈父母:夫妻双方共同照顾和照顾对方的父母,包括陪伴、照顾生活起居等。

7. 分担育儿责任:夫妻双方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包括陪伴孩子成长、教育孩子等。

8. 沟通交流:夫妻双方及时沟通交流,解决夫妻间的问题和矛盾,
共同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9. 共同规划未来:夫妻双方共同规划未来,包括家庭计划、职业发展等,互相支持和协助。

10. 感情支持: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给予对方情感上的支持和关爱,增进夫妻间的感情。

以上是关于夫妻间扶助义务的十个案例。

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是维系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基础,通过相互支持和协助,夫妻双方可以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创造幸福和谐的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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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探析【摘要】特殊关系是引起侵权法上救助义务的重要来源之一,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范畴,适当扩张了承担救助义务的主体范围,实践中可以有效的解决恋人之间见死不救的案件。

恋人之间承担的是合理的救助义务。

【关键词】特殊关系;救助义务;恋人关系一、引言自从河南省卢氏县法院做出“女友遇难、男友不救要担责”的首例判决后,我国众多地方法院在近几年也做出了多起类似判决。

2007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禾某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跳水溺亡女友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向死者母亲赔偿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审法官苏法官认为“本案中男方与女方存在特定的关系,是恋爱同居关系,基于这个特定关系就产生了当女方跳水自杀时,男方有及时制止和救助的义务。

”2009年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不救助落水女友林某要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向死者家人赔偿6.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的理由是“林某的自杀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基于李某与林某是恋爱关系和事发时双方正在争吵,所以李某对林某的自杀行为有制止的义务。

当林某跳水后,李某打电话报警后即离开,没有采用现场呼救等更为合理有效的救助措施,林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2009年重庆一中院认定小军在女友小雪跳楼后没有采取救助措施存在过错,终审判决小军向死者家人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理由是“小军与小雪是同居恋爱关系,当小雪跳楼后小军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

”从以上案件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很多法院承认恋人之间在特定的情况下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是产生救助义务的理由却不尽相同。

很多法院在判决中提到了基于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然而我国法律却没有相关规定。

那么恋人关系这种特定的关系能够产生救助义务吗?本文将通过阐述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来分析这一问题。

二、恋人之间救助义务的争议(一)我国现有法律的困境按照我国既有的民法理论,救助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合同规定的作为义务。

3.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无因管理引起的作为义务。

[1]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能否解决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呢?笔者认为有待商榷,理由是:首先,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

对于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互相帮助的义务。

其次,在有些判决中适用了先前行为理论。

“因先前行为而认定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使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而产生作为义务,违反该义务的不作为。

”[2]“此处所说的‘先前行为’应当理解为‘先前危险行为’,而且,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应当仅限于,因先前行为产生了特别大的危险的情形,也就是说,这种危险已大大超过了社会生活中通常面临的危险,否则,‘因先前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这个标准就失去了明晰性,并退化成一个被人们随意地适用于任何事件的‘空壳’。

”[3]如上述案例,恋人发生争吵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实,谨以争吵作为先前行为有扩张“先前行为”之嫌疑。

更何况作为一个成年人,具有理性的思维,因与恋人分手或是其他原因与其发生争吵就产生轻生的念头,实属自身的原因,很难归责于另一方。

故先前行为理论在解决这类案件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最后,合同规定、无因管理也很难适用于此类型案件。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我国现有的民法理论对于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还束手无策。

但现实是我国存在大量的类似案件,所以寻找此类案件的义务来源已是刻不容缓。

美国著名大法官cardozo在h.r.moch.v.rensselaer water co.一案中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不作为,那么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不是取决于这个行为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否具有特殊关系。

”[4]这就是英美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理论”,是英美法系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该理论能否解决上述案例,对此中外学界与实务界均存有争议。

(二)恋人关系是否属于特殊关系的争议赞成者认为恋爱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

如美国学者jay silver 认为“侵权法上的特殊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恋人与恋人、公共承运人与乘客……’”[5]欧洲侵权法原则第4:103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有规定;行为人制造或控制了某种危险情势;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损害严重而避免损害容易时。

”[6]我国学者张民安也赞同恋爱关系属于特殊关系,他认为“当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遭受某种危险或者困境时,他们彼此都对他方当事人承担救助义务,要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帮助对方摆脱所面临的困境,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7]殷志良将恋爱关系归入侵权法中的特殊关系理由是“1.符合恋爱关系的目的及其内在要求;2.给恋人强加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并不会增加其负担;3.赋予受害方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使其感情恶化。

”[8]我国近几年在实务审判中也趋向于承认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广州中院、重庆中院以及河南卢氏县法院的判决书中均提到鉴于双方存在恋人关系这一特定的关系,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一方有及时阻止对方自杀以及在对方处于危难时提供救助的义务。

但对将特殊关系扩张到恋爱关系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很多。

郑玉波教授认为“法律关系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之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

”[9]梁慧星教授在其《民法总论》中写道“恋人关系只具有道德内容,是一种典型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是具有道德权利义务内容关系,非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受道德规范调整而不受法律规制。

”[10]郑丽清教授在《救助义务探析》一文中对救助义务来源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恋人之间的救助义务没有出现在特殊关系范畴之中。

”[11]反对将恋人关系纳入特殊关系的学者大多认为恋人关系是典型的受道德支配的社会关系,只具有道德义务而不具有法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特殊关系理论就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而使义务人承担义务。

诚然有很多学者赞同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这些学者所持的赞同理由还有待商榷。

三、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从特殊关系理论的历史发展来看,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在普通法系上遵从的是无救助义务规则(no-duty-to-rescue),即行为人虽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他的一项行为是协助或保护他人所必须这一事实本身,但这并不使行为人有采取该行为的义务。

”[12]“该规则导致了在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的不作为不侵权的判决,这些判决被法律学者们谴责为对所有道德观念的违反,他们认为这种不作为的行为迟早会走向极端,到那时,这一较老的规则将会被迫做出让步。

”[13]在此后美国社会中出现的一些极端的不作为案件,更是突显了无救助义务规则的弊端。

著名的kitty genovese案的出现,加快了美国救助义务立法的进程。

“美国选择了一条侵权过失责任的改良道路,主张不作为不应该成为被告承担过失的障碍,在保留不作为通常不会带来责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4]这些例外情形通过司法判例创设,美国法律协会主编的《侵权法重述》通过对判例的归纳总结以成文法的方式规定了特殊关系及其类型。

在《重述(第三版)》的法条评论与例证中提到“本条规定的特殊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法院可以像他们在重述第二版之后所做的那样,在认为符合第37条无义务规则的例外情形时可以对其他关系予以认定。

”[15]在《重述(第二版)》的314a的评论b 中写道“列出的关系不是排他性的,也不是唯一的,可以引起援助或保护他人的作为义务的关系会被不断地发现。

”[16] 在1934年的侵权法重述第一版中只规定了当行为人与第三人或受害人有特殊关系时负有控制第三人行为的义务,在1965年的第二版中增加规定了与他人有特殊关系时承担一般作为义务,到了2004年的第三版草案中增加规定了精神病专业人士与其患者这一特殊关系类型。

从特殊关系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关系是呈开放性的,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张,其种类并不具有唯一性。

所以只要恋人关系符合特殊关系构成要素的认定,将其纳入特殊关系具有正当性。

四、恋人关系是特殊关系的认定笔者认为恋人关系属于特殊关系的一种,下面将从可预见性理论、信任理论、被告的施救条件、地位以及特殊关系的存在排斥了他人介入进行救助的可能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可预见性理论可预见性理论是指“如果被告作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在行为时应当预见其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则他在行为时即应对他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行为时采取措施,防止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或者应当合理预见原告将遭受自己行为的损害,而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种损害的发生,即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7]可预见性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的侵权案件palsgraf.诉.long island railroad co.一案确立,从那以后美国法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时首要考虑的就是可预见性。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大法官tobriner 在tarasoff 诉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一案中指出“一般原则是人们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去救助他人,但是如果被告对原告遭受损害具有足够大的可预见性时,被告就负有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原告的作为义务。

”[18]tarasoff一案的判决在普通法上产生了一种新的特殊关系,即精神病专业人士与患者之间。

可见“可预见性”是判断特殊关系成立的关键要素。

在大多数情况下,恋人一方对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是可以预见的。

基于恋人关系这层紧密的关系,一方对他方处于危险的可预见性概率比处于这层关系之外的人要大得多。

如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几个因男女朋友争吵而自杀的案件,恋人双方都彼此相互了解对方性格,所以他们应当可以预见另一方在遭受言语刺激时会做出何举动。

恋人不但了解对方的性格,也了解对方的体质,因体质原因发生危险,恋人之间应当也具有可预见性。

如2010年发生的“女友发病男友跑了,见死不救被判刑”的案件,本案中男友明知女友患有脑血管疾病,可预见剧烈运动会使女友疾病发作,还与女友发生激烈的性活动,由于女友头部剧烈运动而引起病变,导致呼吸困难,但男友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反而离开。

在一些突发的危险情况中,也存在可预见性。

如男友半夜约女友逛街,此时男友就应当对一些犯罪行为具有可预见性;男友约女友去湖边游玩,双方在湖边追逐打闹,此时男友就应当要预见到女友有可能会掉入水中。

所以,基于恋人关系这一自然关系,赋予一方可高度预见到对方处于危险的特殊能力。

(二)信任关系理论“信任是产生注意义务的重要根据,只要原告对被告存在合理的信赖,被告即应对原告承担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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