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 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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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较强的妥协性、协调性
在民法典中保留有封建性质的内容,这是一种妥协。 但这种带有封建性的家族法和积极的、进步的财产法被统 编在统一的法典中并不矛盾,相反,却因日本当时经济、 社会状况,表现出一种内在的协调。 * 具有启蒙性,是日本法制西化、法制近、现代化的重 要步骤和尝试
由于长期处于封建落后状态,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和法律意识对日本社会而言,完全是陌生的东西。而当时 的德国民法是最完善的民法典,日本以它为蓝本制定自己 的民法,接受它的原则和制度,其启蒙意识是非常明确的, 即以次此普及、推广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和知识。
特点: * 财产法的资本主义性和家族法的封建性并存; 就财产法而言,明治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财产 法大同小异,具有同一性。如,它也规定了公民民事权利 平等、私有财产无限和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 任等原则。 就家族法而言,明治民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有 很大不同,表现出特殊性。在“家国一体”“忠孝一致” 的原则下,强调户主权、家制度。
3、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时期(一战后—1932年)
为适应形势的变化,日本对法律进行了修改,颁布了 一些单行法律补充法律之不足,使法律制度总体上有一定 发展。如: 民法:有关财产法内容有《信托法》、《租地法》等
商法:对原公司法的内容进行修改,有新《破产法》
经济法:颁布大量经济法规,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 刑法:颁布《少年法》、《治安维持法》等 诉讼法:对诉讼法典进行较大修改,还颁布《陪审法》
《日本国宪法》、《国会法》、《内阁法》、《选举法》
事、宪法
日本近、现代有两部重要宪法,各对当时政治制度 予以确立,即1889年的《大日本国宪法》(明治宪法) 和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现行宪法)。从内容而言, 两部宪法有很大不同。
(一)明治宪法 1、《明治宪法》由7章76条构成:第1章天皇,是 整部宪法的中心,肯定日本“由万世一系乊天皇 统治”,“天皇神圣丌可侵犯”,“总揽统治权 ”;觃定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随意立法,内阁由天 皇仸命的总理大臣和国务大臣组成,其对天皇负 责,而丌对议会负责。 2、“天皇统率陆海军”。天皇对军队的统率权由 军部辅佐行使,丌受内阁干涉,遂成为军人擅权 的重要原因乊一 。(军权抗衡政权) • 3、第 2章臣民乊权利不义务,丌称国民、公民, 而称为臣民,在形式上觃定了一些民主权利、自 由和义务。实际上只有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
日本封建制法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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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始终占据一定地位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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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封建法的共性,同时又有阶段性的特点
日本封建制法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法律的影响。
日本封建制法的体现:
公认的三大法律渊源《大宝律令》、《御成败式目》、 《公事方御定书》都集中体现了对中国法的模仿;体现日 本封建等级制核心内容的“八虐”、“六议”是中国唐律 “十恶”、“八议”的翻版。
5、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律的发展(1945— )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被置于盟 国远东委员会的控制之下达7年之久,直至1952年才真 正独立。在被占领期间,日本在盟军的直接干预下,不 仅废除了原有的法西斯法律,而且制定了: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对刑法、民法等法典进行修订制 定《法院法》《检察厅法》《律师法》,对司法制度进 行改革;发布一系列经济法规,以适应现代资本主义发 展需要
4、行政诉讼在日本行政法发展史上始终占据重要地位;
5、行政程序法相对而言比较薄弱。
四、民商法
(一)民法
1、明治民法
制定:明治维新后,日本进入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资 产阶级革命的经验给明治政府以启示,即建立统一的法律 制度以巩固政权,其中包括制定统一的民法。1890年以 法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日本民法草案公布后,遭到日本社会 的反对。1893年日本政府再次组成民法典起草委员会, 参照德国民法典,结合日本国情,重新起草民法典。于 1896年公布总则、物权、债权,1898年公布亲族、继承, 共5编1146条,于1898年7月16日实施。
一、日本法的形成和发展 (一)古代日本法(公元3——5世纪) 公元3世纪,日本的本州岛中部出现了较大的奴隶 制国家——大和国,并于5世纪统一了日本。 此时期适用的法律是日本固有的氏族法,包括不 成文的命令和习惯
(二)封建制时期的日本法(公元645年—1868年) 公元645年,大和国发动宫廷政变,模仿中国建年号 为“大化”,并以中国唐代政治经济制度为蓝本,进行了 自上而下的全面改革,史称“大化革新”。日本从此废除 了奴隶制,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
2、日本法制的西化——法典编纂时期(1875—1907)
日本明治维新之后,要求法、德、美、俄等资本主义 国家修改以前与德川幕府签定的不平等条约。这些国家提 出修改条约的前提是在日本实行西方的立法。这样,在西 方各国的压力下,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在西 方法学家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西方式的法典。 早期模仿法国模式制定的法典、由于过于法国化, 不符合日本国情,受到朝野上下一致反对。 后期模仿德国模式制定了:1889年大日本国宪法、 1890年民事诉讼法典 、刑事诉讼法典、行政裁判法、 1898年民法典 、 1899年商法典、1907年刑法典。 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得以确立。
* 镰仓和室町幕府时期:
公家法(朝廷法)和武家法(有关武士的法) 初期,天皇朝廷颁布的公家法 仍起作用 调整庄园事务的庄园法 根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 内部关系的武家法——开始出现 中期:武家法得到发展,其代表是《御成败式目》 公家法和庄园法作用减弱,逐渐废弃。 * 德川幕府时期: 此时期的法律形式是幕府法,又称法度、御定书, 《公事方御定书》是其代表 藩 法,又称家法
从“大化革新”到“明治维新”,是日本长达一千 二百年的封建时期,期间的法律制度可分为:
1、天皇集权制时期(645年—1192年) 在法律上模仿唐朝,建立了律、令、格、式为形式 的法律体系。
2、幕府统治时期(1192年—1868年) 以1192年源赖朝接任“征夷大将军”之职,在镰仓 建立幕府政权为标志,日本进入“武家政权”时期。其特 点是天皇大权旁落,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国家最高权力 机关。它依靠武士集团,建立了“御家人”(即武士和家 臣)制度,由“御家人”充任中央和地方重要官职,从而 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幕府统治。在法律形式上,可分 为两个时期:镰仓和室町幕府时期、德川幕府时期。
2、现代民法的发展和完善 * 民法的原则有所发展。所有权无限和契约自由原则已 经发生变化。 * 财产权内容有所发展。公益法人的范围扩大,物权的 种类增多,所有权、担保制度都有变化。
* 婚姻家庭制度有较大发展。废除户主和家族制度,家 庭内成员权利平等,夫妻双方拥有相同的权利义务,提高 了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地位等。
(三)近、现代日本法的建立和发展(1868— )
1、明治维新及其法制改革
-----近代法律制度的奠基时期(1868—1875)
法律上采取的措施是:
* 颁布一系列宪政法令,改革封建官僚政治体制;
* 通过立法,改革封建的土地、税收及等级制度;
* 通过立法,推行“殖产兴业”之国策; * 进行司法制度改革。
(二)现行宪法 1、确立国民主权原则; 2、明确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和责任内阁制; 3、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强调对人权的保障; 4、宣布放弃战争,体现和平原则。此点集中体现于第 9条,历来是争论的焦点: * 1952年,右翼分子要求修改 * 20世纪60年代初右翼分子趁修改《日美安全条约》 之机,再提修改之意; * 20世纪90年代海湾战争,日本就是否派自卫队参 加维和部队又有争议,并派遣了扫雷舰队参加行动 * 2001年“9.11”事件后,日本国会又通过派自卫队 参 加配合打击恐怖活动的议案。
• 4、第3章帝国议会,对贵族院、众议院的权限 作了觃定。帝国议会分贵族院和众议院,贵族 院由皇族、华族和敕选议员组成,众议院由公 选议员组成。 • 5、第 4章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觃定了国务大 臣辅弼天皇乊责,枢密院作为“应天皇咨询実 议重要国务”的机关独立二内阁乊外。 • 第 5章司法,觃定依天皇乊名施行法律。 • 第 6章会计,觃定国家预算需绊议会承讣。 • 第 7章补则,觃定修改宪法的办法。 • 6、未建立检查违宪制度,内容空泛而有灵活 解释的余地
* 继承制度有较大发展。废除家督继承制(《史记》: “家有长子曰家督” ),确认继承只限于财产继承,并 合理地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
(二)商法
1、明治商法
明治维新后,为促进自由商业的发展,明治政府
• 武家法: • 1、通过确立各种制度,现固和加强幕府不下 级武士间的主仍关系。 • 2、武家法关二家族法的特点可概括为:男尊 女卑、长幼尊卑、户主制度。家督继承以及大 家族的户籍制度。 • 4、对二日本人来说,“家”既丌是简单的家 族,也丌是纯粹的血缘集团,而是融生活、生 产、荣誉和利害关系二一体的一种共同体 • 3、武家法典中最早、最著名者为1232年颁布 的《御成贤式目》(又称《永贞式目》);最 完备者,为1742年仿照中国明律制定的《公亊 方御定书》。明治维新后,日本建立了资产阶 级法律制度,武家法消亜。
三、行政法
1、在日本,至今对什么是行政法尚无定论,但学者 公认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内容应包括:行政组织法、 行政作用法 、行政救济法 等
2、日本行政法领域在形式上没有制定统一、概括、 独立的法典,其行政法渊源多样:宪法、法律、命令、规 定条约等成文法源和习惯、判例、条例等不成文法外来文化影响很大; 最初形成的行政法属于大陆法系,在普通法院外设 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接受了英美法系的某些行政 法制原则和制度,如根据宪法规定,取消了行政法院,一 切案件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日 本 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12级法律史 张春梅
日本是一个东方国家,近代以前的法律深受中国古代 法的影响,隶属中华法系;明治维新以后,日本以德、法 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为模式,迅速走上法制近代化的道
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许多成
果,使现代日本法同时具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
4、法西斯统治时期(1932—1945)
在国外,1931年日本军部挑起了“九﹒一八”事变
件 在国内,1932年日本少壮派军人制了“五﹒一五”事
这标志着日本法西斯政治的开始。至1941年军部首脑 东条英机实行独裁统治时,日本法西斯专政正式确立。 与之相应,法律制度逐步法西斯化,表现为: * 颁布建立法西斯政治体制的立法; * 颁布国家主义统治立法; * 颁布刑事特别法。
• 日本历史: • 旧石器时代(10万年前)、绳文时代(1.2万年 前)、弥生时代(公元前8世纨)、古坟时代 (公元300年至公元600年)、飞鸟时代(公元 600年至公元710年)、奈良时代(公元710年至 公元794年)、镰从时代(公元1185年至公元 1333年)、南北朝时代(公元1334年至公元 1392年)、室町时代(公元1392年至公元1573 年)、戓国时代(15世纨后期至16世纨后期)、 明治时代 (1868年-1912年)、大正时代 (1912年-1926年)、昭和时代(1926年至1989 年)。
• 武家政权 • 1、武士大多数原为中小土地所有者;具有组织 和管理生产的绊验,作为新兴封建主,他们在 精神生活上比较富有生气,不京都贵族那种奢 侈、昏庸、腐朽、无能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因此,这个政权对日本封建绊济的发展起了促 迚作 用。(源赖朝、北条义时) • 2、日本历史条件下武家政权和公家政权呈现一 兴一衰的现象。武家政权的出现是日本封建社 会发展时期开始的标志。 • 3、封建武士借劣农民群众反对朝廷的斗争壮大 了自己,迚而建立了政权,幵且在同公家政权 对抗中丌断夺取阵地,扩大政权影响。但是, 农民没有获得解放,恰恰是武家政权的出现强 化了封建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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