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
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证券投资者保护是金融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下面列举了10个证券投资者保护案例。
1. 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在股票市场中,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相关机构会迅速采取行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2. 公司虚假陈述案例:某公司发布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导致投资者误以为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从而进行投资。
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风险揭示不充分案例:某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未充分披露风险,导致投资者在购买时对风险有所忽视。
相关机构会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公司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4. 信息泄露案例:某投资机构在未经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给投资者带来了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的风险。
相关机构会追究机构的责任,并保护投资者的隐私权。
5. 操纵股价案例:某投资者通过操纵股价获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相关机构会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保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 不当销售案例:某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推销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金融产品,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相关机构会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者进行赔偿,并加强监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7. 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例:某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从而影响投资决策。
相关机构会对公司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8. 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案例:某金融机构未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推荐不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相关机构会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加强适当性评估工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投资咨询违规案例:某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虚假的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
相关机构会对该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改正错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
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案例标题】金融反腐败案例: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案件【案例背景】在金融行业中,内幕交易与金融腐败是两个常见而又严重的问题,对金融市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产生了负面影响。
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来分析这两个问题的严重性和法律的应对措施。
【案例一】【时间】2007年【参与方】公司高级管理层、知情内幕人士、投资机构【事件概述】某股票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得知该公司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私下通知了亲友以及一些知情内幕的投资机构,引发了大量内幕交易行为。
在该消息公布之前,这些人员买入了大量公司股票,消息公布后立即获利丰厚。
一些未知情的投资者因未能获得该消息,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法律追责】监管机构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知情内幕人员以及相关投资机构展开了调查。
经过调查,发现高级管理层和知情内幕人员违反了《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中关于内幕交易的条款。
监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了罚款、停职、刑事起诉等处罚,并要求他们返还非法获利。
同时,被损失的投资者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起诉违法者,寻求经济赔偿。
【律师点评】该案例中,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知情内幕人员滥用了其职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监管机构对他们实施了法律制裁,起到了震慑作用。
在内幕交易方面,投资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案例二】【时间】2005年【参与方】银行高级经理、政府官员【事件概述】某银行高级经理与一名政府官员勾结,在政府项目融资过程中,利用其职位的便利为某企业提供贷款,并取得利益回报。
此举严重违反了金融行业的反腐败原则,并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正运作。
【法律追责】监管机构接到相关举报后展开了调查。
调查发现,该银行高级经理与政府官员共同涉嫌受贿罪、利益输送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多项金融犯罪。
法院对他们进行了刑事追诉,银行高级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巨额罚款,政府官员被撤销职务,并接受相应行政处分。
【律师点评】该案例中的金融腐败行为涉及银行高级经理与政府官员,犯罪手段隐秘且危害严重。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
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文章属性•【案由】职务侵占罪•【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行为人多次利用担任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正文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关键词】私募基金职务侵占债券市场截留价差【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系上海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某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资金交易员;被告人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
利某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担任利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
其间,王某根据郭某提供的交易信息,通过他人寻找多家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账户“中某信托”,将利某公司指令郭某通过一位做市商从A账户卖给B账户的债券,拆分为先通过一位做市商低价从A账户卖给中某信托,再通过另一位做市商高价从中某信托卖给B账户,将交易价差截留在中某信托账户;郭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
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郭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刑事诉讼过程】2021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2022年1月6日,黄浦分局以郭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
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
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多位做市商、利某公司均证明正常账户平移交易均是通过一位做市商在账户间直接交易,除手续费外,私募基金无其他支出;利某公司是按正常流程下达的直接平移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明王某为避免被中间商发现虚设交易环节,有意要求分别选择两个中间商完成交易;电脑原始记录和上报公司报表证明,郭某篡改了真实交易数据;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资金均被郭某、王某个人使用。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2020年证券行业被处罚的案件特征 试题
2020年证券行业被处罚的案件特征试题引言概述:2020年是证券行业发展的重要一年,然而,也是一年中出现了大量的证券行业被处罚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特征不仅对于行业内的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也对于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有着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2020年证券行业被处罚案件的特征。
正文内容:1. 法律合规问题1.1 信息披露不规范:一些公司在披露重要信息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
1.2 内幕交易:一些从业人员通过获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1.3 操纵市场:一些公司或个人通过操纵市场价格、虚假交易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2. 违规操作问题2.1 非法集资:一些公司通过非法集资方式吸收公众资金,涉及庞氏骗局和传销等。
2.2 资金挪用:一些公司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非法用途,损害投资者利益。
2.3 虚假陈述:一些公司在发布财务报表、业绩预测等信息时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
3. 内部管理问题3.1 职务犯罪:一些公司高管或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3.2 违规薪酬激励:一些公司存在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违规发放奖金等问题。
3.3 内部控制不严:一些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缺陷,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
4. 业务操作问题4.1 不当交易:一些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操纵交易等问题,损害市场公平性。
4.2 违规募集资金:一些公司通过违规方式募集资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4.3 违规配资:一些公司存在违规配资、超比例融资等问题,增加了市场风险。
5. 监管不力问题5.1 监管缺位:一些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能发现和处罚违规行为。
5.2 执法不严:一些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严格、不公正等问题。
5.3 高层失职:一些监管机构高层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不作为等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2020年证券行业被处罚案件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合规问题、违规操作问题、内部管理问题、业务操作问题以及监管不力问题。
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主动获取或被动知悉的内幕信息均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以案说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主动获取或被动知悉的内幕信息均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裁判要旨:Ⅰ、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无论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均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Ⅱ、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后,在涉及证券的发行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案例文号:(2018)沪02刑初28号刑事判决案情简介:北京某某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法定代表人为郭某(另案处理)。
北京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景”,系“某某村在线”运营主体)的股东为郭某、刘某。
某景运营“某某村在线”网站及相关资产的日常业务,某某网实际拥有某景的控制权。
2015年12月28日或29日,郭某与上海某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联”)董事长朱某在江西省南昌市就上海某联收购某某网控股的“某某村在线”网站优质资产进行了商议并达成初步意向,后双方对收购事项开展了多次磋商。
2016年2月25日,上海某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2016年4月27日,上海某联发布公告,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某某网控股的某景100%股权。
郭某作为上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于2015年底或2016年1月初,将“上海某联拟收购某某网优质资产”等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顾某。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顾某通过潘某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上海某联”股票18.203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766.7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股票卖出后共获利126.65万元。
2017年9月29日,被告人顾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到案之初拒不供述本案的主要事实,直到移送审查起诉前才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事实。
顾某到案后,向司法机关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共计253.3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顾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郭某某受贿、投机倒把案
郭某某受贿、投机倒把案文章属性•【案由】受贿罪,投机倒把罪•【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死刑复核•【裁判时间】1994.06.22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向有关企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正文郭某某受贿、投机倒把案上诉人:郭某某,男,52岁,原系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总经理。
因本案,于1993年10月10日被逮捕。
上诉人郭于文受贿、投机倒把一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1994年6月7日判决:郭于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初,煤炭工业部所属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成立,上诉人郭某某任总经理。
郭某某在上任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利用职务之便,在向有关公司短期拆借公款、转存公款、捐赞助款和出售本公司美元留成额度的过程中,进行经济犯罪活动。
事实如下:1.1993年4?6月间,上诉人郭某某擅自决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振海煤矿机械设备供应公司出借公款(借期为一至两个月)五笔共计3410万元。
郭某某在其办公室和家中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李永纪(另案处理)的贿赂款人民币1万元和5万元。
案发时,出借的公款尚有1300万元逾期未还,经司法机关追缴,至今仍有417.89万余元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李永纪口供,证人杨德营、郭萍、李强等的证言,借款合同五份、银行汇票、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财产损失报告等书证及起获的赃款等证据证实。
2.1993年5月30日,上诉人郭某某决定将本公司500万元存入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大连办事处。
同日,郭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办事处副主任杨涛给的贿赂款5万元。
上述事实,有行贿人杨涛和提取该行贿现金的张永刚的证言及书证信托存款单一张,起获的带有大连工商银行封签的现金5万元等证据证实。
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盘手作为证券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具体操作。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因素,操盘手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A与操盘手B的纠纷案为例,分析此类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
二、纠纷起因1. 利益冲突:操盘手B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2. 违规操作:操盘手B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隐瞒事实:在发现操盘手B违规操作后,B未如实向公司汇报,反而试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
三、纠纷处理1. 内部调查:证券公司A在发现操盘手B的违规行为后,立即展开内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停职审查: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决定暂停操盘手B的职务,对其进行审查。
3. 法律咨询:证券公司A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为后续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4. 和解协商:在律师的建议下,证券公司A与操盘手B进行和解协商,希望达成赔偿协议。
5. 诉讼维权:由于协商未果,证券公司A决定将操盘手B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件评析姜某某、瞿某、李某某等三人的内幕交易案,都是在我辖区内发生的、由我局立案稽查的重大内幕交易案件,而中山公用内幕交易案,则因其行为人包括了前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在现代资本市场上,由于通讯技术的发达和交易的广泛性,交易主体之间往往互不相识,投资者只能通过相关公开信息来判定证券的价值并做出投资决策,因而公开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券的市场价格,法律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大信息。
如果掌握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就会导致交易主体间信息的不对称,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法律严格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姜某某、瞿某、李某某分别是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单位中具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或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获取了尚未公开的、与公司经营重大相关的信息。
在中山公用案中,由于国有企业上市决策须一路上报层层审批,相关行政官员也成为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机买卖股票,他们买卖股票的决策、获取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均与其知晓该内幕信息直接相关,而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其他投资者则因为这些行为人的交易遭受了损失。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
在涉及诸多利益方的资本市场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出于故意、或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以身试法。
他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秩序,还会严重地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持续的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并使证券价格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最终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再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我局通过规范辖区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幕交易排查,遏制了内幕交易行为的蔓延。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
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索赔案作者:程新友来源:《检察风云》2015年第22期2013年8月16日的“惊魂三分钟”,已成为A股市场一个绕不过的里程碑事件。
当天,股市在11时5分左右瞬间拉升了6%,投资者还没来得及欢呼,一则公告宣告这是一场泡沫虚火。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处罚与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继2015年9月30日对首批八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后,于10月23日下午3时,对第二批23起同类案件作出一审裁判。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首现胜诉案例,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系列案件的认定将会对未来类似关于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产生深远影响。
不少因内幕交易而受损的投资者也因此看到了希望。
但是,证券投资者维权如要走上“坦途”仍有待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
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
11时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
下午2时,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20〕25号
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正文:----------------------------------------------------------------------------------------------------------------------------------------------------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沪金融法〔2020〕25号(2020年3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第三条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四条适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案件的,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通过设立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第五条本院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电子交易数据对接机制,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以及适格投资者范围核验提供支持。
第六条凡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适用本规定。
其他群体性金融民商事纠纷可以参照本规定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普通代表人诉讼机制第一节立案与权利登记第七条当事人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经审查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将其作为共同原告统一立案登记。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
案例八:证券法案例分析在金融市场的广阔领域中,证券法宛如一座灯塔,为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指引着方向,保障着公平、公正与透明。
然而,现实中证券法的案例纷繁复杂,揭示出了市场中的种种问题与挑战。
让我们先来探讨一个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例。
_____公司的高管_____在得知公司即将签署一份重大合作协议,这一消息预计将显著提升公司股价之前,悄悄地大量购入了本公司的股票。
当合作协议正式公布后,股价如预期般飙升,_____趁机高价抛售股票,获取了巨额非法利润。
这种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证券法的公平原则,损害了广大不知情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之所以被严格禁止,是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本应处于平等地位,但内幕交易者凭借其特殊地位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从而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例是虚假陈述。
_____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中故意夸大营业收入和利润,营造出公司业绩良好的假象。
众多投资者基于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做出投资决策,导致在真相揭露后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
虚假陈述不仅误导了投资者,还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以保障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操纵市场也是证券法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
例如,_____机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人为地抬高或压低某只股票的价格,制造交易活跃的假象,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买入或卖出。
这种操纵行为扭曲了股票的真实价格,破坏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发现机制。
操纵市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使得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证券法的存在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健康运行。
对于上述违法案例,监管部门通常会采取一系列严厉的措施。
首先,会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在严重的情况下,违法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违法者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事件为内幕交易 罚款逾5亿
今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光大董秘回应误导公众,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同时对徐浩明等4位责任人处于终身禁入的处罚,光大证券被罚款逾5亿。
但证监会指出,光大证券并未构成操纵市场,其指,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
涉事部门未纳入风控系统自救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指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是我国市场建立以来首次发生的因交易软件产生的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负面影响很大。
而经过调查,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行为为内幕交易。
相关发言人指,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
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以后再合理避险。
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即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光大证券在8月16日13时(公司高层决策后)至14时22分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构成《证券法》第202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0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
根据调查,光大证券此次的交易资金来源属于光大证券自有资金,实际上系统报单规模达到686亿的交易,由于交易所五档交易模式,挡回了一部分申报,实际到达交易所的申报是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
而造成此次乌龙指的“导演”投资策略部也被发现未纳入公司风控系统,证监会通告指,该交易系统自7月29日上线运行后到事发运行仅15个交易日,其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被实盘测试过,当日该重下功能直接造成了错单事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通过虚构或者传播信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手段,干扰、破坏市场秩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下面列举了10个中国股市操纵证券市场罪案例。
案例一:方某利用多个账户同时买入某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人为推高了该股票的价格。
最终,方某通过大量卖出该股票,将其价格拉低,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二:李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虚假信息,声称某股票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
众多投资者受其影响纷纷买入该股票,导致该股票价格暴涨。
随后,李某迅速抛售手中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管,他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通过亲友口头传递消息,使得他们纷纷买入该公司股票。
消息公布后,股价大涨,王某及其亲友获得了巨额利润。
案例四:张某通过多个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制造了大量的买卖交易,营造了高交易量的氛围。
这种操纵手法会误导其他投资者,使得他们认为该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
张某最终通过抛售手中的股票,以较高的价格获利。
案例五:某券商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获取了大量客户的交易账户信息,并通过盗用客户账户进行操纵。
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账户进行大量买卖交易,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从而操纵证券市场。
案例六:某投资公司利用庄家操纵股票价格。
庄家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等手段,制造了大量的买盘,使得股票价格暴涨。
庄家最终通过大量抛售手中的股票,牟取非法利益。
案例七:某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即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通过内幕信息交易的方式操纵股价。
他在消息公布前通过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使得股价迅速上涨。
消息公布后,他迅速抛售手中的股票,赚取非法利益。
案例八:某投资者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勾结,共同操纵股票价格。
他们通过大量买入或抛售某只股票,制造了虚假的交易活跃度,以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
案例九:某投资公司利用高科技手段操纵股票价格。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24名投资者先后获赔偿
“光大乌龙指”民事索赔案件一审宣判 24名投资者先后获赔偿作者:王羽来源:《上海企业》2015年第11期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3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件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而经法院审查裁定予以准许,对其余18件案件分别作出了判决,支持了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此前,今年9月30日,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
这是全国首例投资者胜诉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案情】光大乌龙指索赔案一审判决24名投资者先后获赔。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
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
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
证券合规案例及注意事项
证券合规案例及注意事项1. 证券合规案例: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某些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交易,从而获利或避免损失的行为。
例如,公司高管在了解到即将发布的重大利好消息后,通过买入公司股票获取非公开信息所带来的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属于不合规的行为。
注意事项: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的范围和管理责任,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2. 证券合规案例: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司或个人通过发布虚假的陈述或信息,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例如,公司在发布年度财务报告时故意夸大收益,隐瞒亏损情况,从而引导投资者误判公司的价值。
注意事项:公司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避免故意误导投资者。
同时,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审查和监管。
3. 证券合规案例: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控制证券价格、交易量等手段,干扰市场供求关系,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例如,大股东通过大额买卖股票来人为推动股价上升或下跌,以获利或操纵市场情绪。
注意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交易监管机制。
同时,投资者应保持警惕,避免被操纵市场的行为所影响。
4. 证券合规案例:内部交易内部交易是指公司高管或其关联人利用其内部地位进行的交易,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例如,公司高管利用其职务之便,以低价购买公司资产或股票,获取非公平交易所带来的利益。
注意事项: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高管及其关联人的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交易的监督和审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 证券合规案例:信息披露不规范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人员按照规定向投资者公开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的行为。
不规范的信息披露可能导致投资者缺乏对公司的真实了解,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注意事项:公司应制定合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一、公募债券欺诈发行过程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未尽责履职应视情节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87名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1.案情简介487名债券投资者(原告)购买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五洋建设)发行在外的公司债券后,因五洋建设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投资损失,起诉请求五洋建设等被告承担责任。
陈志樟系五洋建设董事长、控股股东,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邦证券)为债券承销商与受托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信会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系债券发行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均确认募集说明书不会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经具体审查承销机构与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各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未尽责履职的情形,遂判令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五洋建设对原告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就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本息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专家点评(李有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资本市场活力的源泉在于信息的驱动,真实、有效、及时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
个别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人受利益驱动,做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近年来,随着“强监管”的推进,人民法院也不断加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能力,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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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性质为证券自律管理组织,在行使法定自律监管职权时,若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故意,则交易所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正文郭某某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原告:郭某某,女,53岁,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法定代表人:袁长清,董事长。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红元,总经理。
被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
法定代表人:张慎峰,董事长。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所)发生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当日因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乌龙指事件,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均发生异常波动,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罚。
原告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异常波动,故应对原告在当日上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光大证券公司在发现交易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故光大证券公司亦应对其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公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的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上交所并发布公告称市场交易正常,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市场之嫌,亦具有过错,应就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与光大证券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据此请求该院判如所请。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其交易损失人民币24900元(以下币种同);2.三被告共同赔偿其交易损失19800元。
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辩称:一、原告郭某某系基于多个不同事由提起本案诉讼,构成不同案由,不应合并在本案内一并审理。
光大证券公司并未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原告所称内控不严、错单交易及信息误导均缺乏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二、原告交易损失发生于期货交易市场,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行为发生在证券交易市场,两者间没有直接关联关系。
原告损失属纯粹经济利益损失,该种损失的承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现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信息误导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缺乏依据。
系争错单交易系内部风控问题,不涉及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导致他人受损的可能性。
该错单交易行为实质系因程序错误导致的重大误解行为,由于光大证券公司并无撤单的权利,错单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并合法有效,该种交易行为既合法有效,则不可能构成侵权。
有关信息误导的责任人系光大证券公司高管,而非光大证券公司本身,原告要求光大证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
当日下午光大证券公司采取的交易行为是自救和止损行为,并无过错,当时光大证券公司无法判断系争错单交易是否属于内幕信息,且光大证券公司当天亦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不存在披露不及时的过错。
光大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及之后的风险对冲行为与原告损失间并无因果关系,错单交易发生后已经相关媒体予以报道,之后光大证券公司再进行交易不属内幕交易行为,且光大证券公司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后,对股票市场走势并无大的影响。
三、原告的买入和卖出行为均是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时段内,并不受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的影响,其损失与所谓内幕交易行为没有关联。
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方式没有依据,原告以其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价作为损失,不符合内幕交易案件损失的计算标准,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上交所答辩称:一、上交所当日中午发布的公告系向市场公示交易系统正常,并非交易行为正常,上交所此时亦不知晓相关异常交易的原因,不存在误导市场的行为。
二、上交所在当日已在职责范围内作出了监管措施,当日上交所发现异常交易后,即要求被告光大证券公司上报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发布公告,及时予以停牌等。
三、上交所并非信息披露义务人,只能督促光大证券公司通报信息、及时公告,在当时的情形下,上交所亦非必然应采取临时停市措施,故不存在原告郭某某所称的不作为过错。
四、原告的损失与上交所的监管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上交所系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而原告的损失产生于期货市场,两者并无关联。
且上交所的监管行为系针对整个证券市场实施,与原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上交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被告中金所答辩称:一、中金所并非侵权主体,亦未参与任何交易行为,原告郭某某的损失与中金所间没有直接联系和因果关系。
二、中金所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中金所已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启动市场监管协作机制,持续对被告光大证券公司进行问询督导等。
三、原告对中金所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均属适用错误,且本案中光大证券公司系使用事先获批的套保套利额度进行交易,其交易行为价量均在正常范围之内,并不构成重大、异常交易;本案亦不存在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前提条件,发布相关公告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反而可能导致市场恐慌。
综上,中金所认为其不存在原告所称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相关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
同日不晚于11时40分,光大证券公司高管徐浩明召集杨赤忠、沈诗光和杨剑波开会,达成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的意见,并让杨剑波负责实施。
11时59分左右,光大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记者高欣通话时否认了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而此时梅键对相关情况并不知悉。
随后,高欣发布《光大证券就自营盘70亿乌龙传闻回应:子虚乌有》一文。
12时13分,梅键向高欣表示需进一步核查情况,要求删除文章。
但此时该文已无法撤回,于12时47分发布并被其他各大互联网门户网站转载。
当日13时,光大证券公司因重要事项未公告,向被告上交所申请临时停牌,该消息随后也由多家网站转载。
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获利74143471.45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
当日14日寸22分,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前述期间内,光大证券公司交易的IF1309合约6077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437499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39%,交易的IF1312合约163张,与该时间段市场总成交量9065张相比所占比例为1.80%。
当日11时32分,21世纪网刊发了标题为《A股暴涨: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乌龙指》的报道称:"据21世纪网独家获悉,今天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公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对上述消息,光大证券公司董秘梅键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自营盘70亿乌龙纯属子虚乌有。
光大证券公司权威人士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有上述相关传闻说明他们不了解光大证券公司严格的风控,不可能存在70亿元乌龙情况,称传闻纯属子虚乌有。
21世纪网已从多个渠道获悉,上午巨额买盘的资金的确是走的光大证券公司自营席位的通道"。
该报道随后由多家网站转载。
当日15时,被告上交所曾通过其官方渠道公示该日交易系统运行正常,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
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上午通过山东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IF1308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品种及手数│交易价格│├─────────┼─────┼──────────┼─────┤│11时14秒│卖出│IF1308股指期货一手│2309│├─────────┼─────┼──────────┼─────┤│11时1分25秒│卖出│IF1308股指期货一手│2311│├─────────┼─────┼──────────┼─────┤│11时7分46秒│买入│IF1308股指期货一手│2350│├─────────┼─────┼──────────┼─────┤│11时08分│买入│IF1308股指期货一手│2353│└─────────┴─────┴──────────┴─────┘当日下午,原告郭某某进行了IF1309股指期货交易,交易情况如下表:┌─────────┬─────┬──────────┬─────┐│交易时间│交易方向│交易品种及手数│交易价格│├─────────┼─────┼──────────┼─────┤│13时12分16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45│├─────────┼─────┼──────────┼─────┤│13时12分57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8│├─────────┼─────┼──────────┼─────┤│13时13分20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42.80│├─────────┼─────┼──────────┼─────┤│13时13分21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43│├─────────┼─────┼──────────┼─────┤│13时19分25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8│├─────────┼─────┼──────────┼─────┤│13时20分07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8.60│├─────────┼─────┼──────────┼─────┤│13时22分40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0│├─────────┼─────┼──────────┼─────┤│13时22分48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8│├─────────┼─────┼──────────┼─────┤│13时23分11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9.60│└─────────┴─────┴──────────┴─────┘┌───────┬─────┬──────────┬─────┐│13时23分16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2.40│├───────┼─────┼──────────┼─────┤│13时35分31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7│├───────┼─────┼──────────┼─────┤│13时35分58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30│├───────┼─────┼──────────┼─────┤│13时36分46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7│├───────┼─────┼──────────┼─────┤│13时36分54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5│├───────┼─────┼──────────┼─────┤│13时37分12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8.40│├───────┼─────┼──────────┼─────┤│13时37分14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8.20│├───────┼─────┼──────────┼─────┤│13时41分22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6│├───────┼─────┼──────────┼─────┤│13时41分36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8│├───────┼─────┼──────────┼─────┤│13时42分23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5│├───────┼─────┼──────────┼─────┤│13时42分29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3│├───────┼─────┼──────────┼─────┤│13时43分41秒│开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18│├───────┼─────┼──────────┼─────┤│13时45分53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296│├───────┼─────┼──────────┼─────┤│13时46分50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04.4│├───────┼─────┼──────────┼─────┤│13时46分52秒│平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05│├───────┼─────┼──────────┼─────┤│13时54分42秒│开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17│├───────┼─────┼──────────┼─────┤│13时56分08秒│平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15.80│├───────┼─────┼──────────┼─────┤│14时02分27秒│开仓卖出│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0│├───────┼─────┼──────────┼─────┤│14时03分19秒│平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18│├───────┼─────┼──────────┼─────┤│14时04分11秒│平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22│├───────┼─────┼──────────┼─────┤│14时04分24秒│平仓买入│IF1309股指期货一手│2319.20│└───────┴─────┴──────────┴─────┘2013年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3]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前述交易进行了认定,该处罚决定书认为,经测算,180ETF与沪深300指数在2013年1月4日至8月21日期间的相关系数达99.82%,即巨量申购和成交180ETF成份股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均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