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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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
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是指在城市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转让或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房屋或者经营项目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根据城市土地使用
规划、用地性质和规模大小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建设和城市建设的要求,按照固定的比例收取,比例不得超过土地出让金的10%。

四、征收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与维护;
2.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3.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
4.城市教育、文化、体育事业建设与维护;
5.城市医疗卫生事业建设与维护;
6.城市社会保障事业建设与维护。

五、征收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征收项目,并公示征收
标准和征收比例。

2.征收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向征收对象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3.征收单位自收费之日起,应当将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到
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征收款项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5.征收单位、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示征收情况。

六、征收管理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征收单位应当对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款项应当及时、足额地上缴到
财政部门。

严禁挪用、滞留、炒作或者违法使用征收款项。

3.城市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和监管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情况,确保征收项目的规范、合法和有效性。

4.征收单位和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情
况应进行信息互通,并予以监督和管理。

5.征收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窗口和公示栏,向社会公开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比例、征收人员、征收项目、征收款项使用情况等信息。

七、违法处罚
对于未按规定征收或者使用征收款项的,相关责任人员
将受到行政责任、经济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必
须返还抵扣的税款和征收款项。

八、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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