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汇总
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
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 和第四条规定的征收标准。 参见 /content/nr.jsp?id=808180842f6c7c1c012f6cc5a76c001e&code=sew_hhsyw_cxjs_jcss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低于5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标准(分城市建成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150%征收。 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 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 上海市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福建省 一类区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住宅 商业(含写字楼)
60 80 40 60 20 40 50 60 35 40 20 30 40 45
商业含写字楼50天津市住宅165详见附件天津基础配套收费标准商贸娱乐旅游项目220写字楼公寓式酒店项目215文化教育金融项目210住宅2535北京市近城郊区住宅160包括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商业含写字楼200远城郊区80合肥市建成区住宅70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商业含写字楼110规划区住宅56商业含写字楼88其它住宅105商业含写字楼165南京市150详见附件南京规费标准参考上海市430详见附件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福建省一类区住宅60莆田三明南平龙岩宁德晋江石狮南安龙海福清长乐市商业含写字楼80二类区住宅40商业含写字楼60三类区住宅20商业含写字楼40一类区住宅50商业含写字楼60二类区住宅35商业含写字楼40三类区住宅20征收标准元厦门岛包括鼓浪屿桥头江滨路泉州晋江大桥仙龙路高海路同三高速泉三高速308南环下厝互通口田中大桥所包含的范围及距边界道路红线外侧70米进深范围内的建筑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
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一、前言。
为了更好地维护和管理配套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制定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是我们不断完善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用户了解和遵守。
二、收费范围。
1.停车场费用,按车位大小和位置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停车费用。
地下停车位费用略高于地面停车位费用,VIP车位费用则相对较高。
2.游泳池费用,根据不同的游泳池类型和使用时间段,收取相应的费用。
VIP会员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3.健身房费用,根据健身房设施的种类和使用时间,收取相应的费用。
VIP会员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4.会议室租赁费用,根据会议室的大小和设施设备的不同,收取相应的租赁费用。
5.其他设施费用,如篮球场、乒乓球室、桌球室等,根据不同的设施类型和使用时间,收取相应的费用。
三、收费标准。
1.停车场费用,普通车位每小时5元,VIP车位每小时8元。
2.游泳池费用,单次入场20元,月卡200元,季卡500元。
3.健身房费用,单次入场30元,月卡300元,季卡800元。
4.会议室租赁费用,小型会议室每小时50元,中型会议室每小时100元,大型会议室每小时200元。
5.其他设施费用,篮球场每小时50元,乒乓球室每小时20元,桌球室每小时30元。
四、收费说明。
1.停车场费用,停车费用按小时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整小时收费。
2.游泳池费用,月卡和季卡为固定价格,不支持退款。
3.健身房费用,月卡和季卡为固定价格,不支持退款。
4.会议室租赁费用,会议室租赁需提前预约,如有取消需提前24小时通知,否则不予退款。
5.其他设施费用,其他设施费用按小时计费,超过半小时按整小时收费。
五、结语。
以上就是配套设施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用户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配套设施,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共用空间。
谢谢大家的配合!。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费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袒特定利益群体,要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2. 成本合理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可持续性。
3. 政策引导原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1. 市政道路建设费,包括市政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道路等级和规模确定收费标准。
2. 给水排水设施建设费,包括给水管网、污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城市人口密度和用水量确定收费标准。
3. 城市绿化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公园、绿地、绿化带等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绿化面积和植被类型确定收费标准。
4. 城市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供电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费用,按照用电负荷和供电范围确定收费标准。
5.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城市燃气、通讯、交通等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按照实际投资成本确定收费标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制定。
1. 综合考虑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阶段和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的档次和标准。
2. 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成本核算和市场调研,科学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标准合理、科学、可行。
3.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和监督管理,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用于补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扩建和维护等所需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和合理利用,因此必须合理科学地确定收费标准,以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原则。
市政配套费的确定应遵循公平、合理、科学、透明的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理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3. 科学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依据和数据进行确定,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 透明原则,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公开公正。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增值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往往会带来周边土地价值的增加,因此需要对土地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扩建的费用,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
3. 环境保护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费用。
4. 公共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包括公园、广场、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配套费用。
5. 其他费用,其他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相关的费用。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确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核算,合理确定各项收费标准。
2. 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变动,在确定土地增值补偿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综合考虑周边土地价值的变动情况,确保补偿金额合理。
3. 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在确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和公共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政策导向,确保收费标准与城市发展规划相适应。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37
规划内部全部中学(初中)、小学、托幼园所的建设,产权移交给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10
托幼园所
20
管道燃气入网费收费标准
类别
燃气入网费
收费方式
文件下达机关及文号
执行时间
备注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居民
用户
新建住宅
(元/建筑平方米)
18
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价字[2006]211号
元/立方米
不高于200
按用户设计日用气量一次性缴纳;收费由燃气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酒店、宾馆及其他营业性用户
元/立方米
不高于400
标准:按设计规范
4
雨水
11
雨水排放管线、暗渠、泄洪设施等
5
污水
12
污水管线、污水泵站等。
6
综合布线
6
12孔砼构件。包括有线电视、智能化宽带、区内弱点(380V以下)电缆、电信电缆等穿线件。
7
环卫
6
垃圾分类集散点、分类集中打包站、公厕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同上
(6)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职务考试费
20元/门
浙财综字[2000]25号、浙价费(2001)55号
(7)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上岗考试费
40元/科
浙价费(2001)410号
(8)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
35元/人.专业(含证书费)
浙价房[1998]383号,浙财综[1998]136号
(4)
注册建筑师(包括一、二级)考试注册收费
1、考试报名费:35元/人.科;
2、客观题考试(基础考试):60元/人.科,专业考试(作图题考试):120元/人.科;
3、注册费50元/人;
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
8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按不高于当地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80%的标准,由各市、县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物价、建设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
省人大(97)72号令,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
(10)
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
1、注册费:50元/人;
2、执业印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计办价格[2000]839号
3、注册费50元/人
4、执业证章收费:按实际制作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制定,差率部分用于支付制章损耗、邮寄费用
浙价费[2004]253号,计办价格[2000]839号,浙财综字[2005]5号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补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政府支付的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来源,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所需的费用。
二、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 道路建设和改造费用。
(1)按照道路面积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
(2)按照道路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费用。
(1)按照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千瓦时/立方米/千焦耳X元。
(2)按照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3. 排水费用。
(1)按照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X元。
(2)按照排水管道长度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米X元。
4. 照明、通讯费用。
(1)按照照明灯具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盏X元。
(2)按照通讯设施数量计算,收费标准为每套X元。
三、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依据应当是合理、公平、透明的。
具体收费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方案、实际施工成本等。
四、市政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市政配套费所筹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照明、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五、市政配套费的监督管理。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使用等工作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收费、挪用资金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六、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费程序合法合规。
具体收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收费依据确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通知发布、收费发票开具等环节。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
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为了满足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开发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给政府的费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对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建设用地、土地增值等相关范围。
具体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环境保护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根据不同城市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会有所不同,一般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2. 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是指用于城市环境治理、绿化建设、污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程的费用。
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标准一般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到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因素。
3.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城市公共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
征收标准一般也是按照建筑面积或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同时也会考虑到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定位等因素。
三、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方式一般有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两种方式。
一次性缴纳适用于规模较小、开发周期较短的项目,而分期缴纳适用于规模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分期缴纳。
四、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相关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结语。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征收标准和科学管理使用,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据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支出。
新办法规定,我市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实行严格的“双控一账户”管理。
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55元,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0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3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20元。
对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它生产性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0元。
新标准规定,对校舍、军事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它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减征。
符合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行文批复。
附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城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规划、测绘等,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绿化、环卫、中小学、社区办公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燃气管网、排水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155元。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由政府或开发商为建设或维护城市基础设施所收取的费用。
其征收标准一般由政府制定,并且根据城市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出让金:发展商购地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这笔费用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政府为建设或维护城市基础设施而收取的费用,例如道路、桥梁、排水系统等。
3.环保费:政府为保障城市环境而收取的费用,例如垃圾处理、废水处理等。
4.公共设施费:政府为建设公共设施(例如社区健身设施、园林绿化等)而收取的费用。
5.社会保障费:政府为保障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而收取的费用,例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目前,不同城市之间的征收标准并不一致,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来确定。
市政基础配套费取费标准
市政基础配套费取费标准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该费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取费标准通常遵循以下规定:
1. 征收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2. 征收对象:建设单位和个人,包括出让土地的土地受让人和非出让土地上建设的各类项目。
3. 收费标准:根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以及各地区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具体的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项目类型、建筑面积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4. 缴纳方式:一般情况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土地成交价款分开单独收取。
土地受让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 减免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某些特定项目(如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项目等)可以享受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区政策可能有所差异,具体取费标准请以当地政策文件为准。
在进行建设项目时,相关人员需详细了解当地政策,确保合规履行相关手续。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
市政配套费收费标准市政配套费是指为了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所征收的一种费用。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保障城市建设和居民权益,制定以下收费标准:1.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范围。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应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如道路建设、排水系统建设、绿化工程等,以及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如学校、医院、文化设施等。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范围应明确,不得随意扩大。
2. 收费标准的确定。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考虑居民的支付能力和公平性。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收费标准的公示和透明。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在收费过程中保持透明。
居民应当清楚地知道每一项费用的用途和计算方式,以便监督和检查。
4. 收费标准的调整。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在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居民的支付能力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5. 收费标准的执行。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有任何违规收费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6. 收费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收费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市政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居民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收费标准,确保市政配套费的合理收取和有效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使用范围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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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阳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120元/平方米;
(2)中心城区规划区以东区域及红岛街道所辖区域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
(3)中心城区规划区以西区域(不含红岛街道所辖区域)内除工业、仓储(物流)外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
(4)全区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
(八)收费依据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
青城政发[2003]86号
青城政办发[2004]15号。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天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关键信息项:1、收费项目及定义2、收费标准分类3、适用范围4、计费依据5、收费减免政策6、收费管理与监督7、违规处理措施1、收费项目及定义11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资金而收取的费用。
111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
2、收费标准分类21 根据不同区域和项目类型,收费标准分为若干类别。
211 中心城区的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2 中心城区的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3 郊区的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214 郊区的非住宅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XX 元。
3、适用范围31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311 但不包括农村自建自用住房等特殊情况。
4、计费依据41 计费面积以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为准。
411 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按照各期的规划建筑面积分别计算收费。
5、收费减免政策51 对于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
511 符合特定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可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
512 对于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学校、医院等,经审核可减免收费。
6、收费管理与监督61 收费收入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61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收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1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配套费,不得拖欠、少缴或拒缴。
7、违规处理措施71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711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8、其他规定81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811 本收费标准的解释权归天津市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协议内容仅为示例,具体的收费标准、减免政策等应根据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制定和完善。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建设规划中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费用的一种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给水排水、供电、通讯、燃气、热力、绿化、公园、文化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对于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
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土地利用情况都不尽相同,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也应当因地制宜。
对于一线城市、二线城市和三线城市,应当根据其不同的发展情况和需求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以保证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也要兼顾居民的承受能力。
应当建立健全的收费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另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
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建设质量好、效益高的基础设施,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和政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品质和水平。
最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一种城市治理和规划的手段。
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均衡发展和优化配置,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确定收费标准,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相挂钩,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总体目标相一致,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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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作者:————————————————————————————————日期:ﻩ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 月1 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
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
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第八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改、扩建工程,抵减拆除旧房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二)学校的教师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房减按50%计缴;(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减按50%计缴;(四)经济适用房减按50%计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范围。
第九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减、免、缓,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主城区外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第十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且应缴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分两次缴纳。
其中,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总额的50%,第二次缴纳应在第一次缴纳之日起3 个月内缴清。
未按前款规定缴清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须持有物价部门制作的收费许可证。
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缴和举报。
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在主城区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应按实收额的50%返回各区,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应缴费额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对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擅自审批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缓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0 年7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实施办法》(重府发〔1986〕191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以前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二: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函县物价局: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答复》(湘价函[2014]32号)文件,**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即自2014年3月3日试行至2015年3月3日),现已到期。
该标准是否继续执行,请明示。
特此致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3月12日ﻬ篇三: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天津市城市基础市政配套分类、收费与管理(住宅与公建)修订第四版2009-2-11一、市政配套工程所涵盖的主要内容1、给水(自来水、中水)2、排水(雨水、污水) 3、燃气4、供热5、供电6、通讯7、有线电视8、道路、绿化9、路灯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分类与管理市政配套工程通常是根据不同项目的专业特点界定范围,来划分为大市政工程及专项配套工程和小市政工程。
通常以项目的规划用地红线为界,红线外的市政配套工程为大市政工程,红线以内为小市政工程。
1、大市政工程包括:A、以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所涵盖的配套工程及B、政府所定义的专项配套工程。
A、缴纳城市基础建设费用建设的配套工程包括: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外的给水、排水、中水、燃气、路灯、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
B、专项配套工程指不包含在城市基础建设费内,同时工作范围包括提供红线外市政配套源头直至红线内某接驳点或者用户终端设备的市政配套工程。
专项配套工程包括:电力、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市政配套工程。
2、小市政配套工程指为项目配套建设的用地红线内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等配套设施。
附表一三、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范围界定及工程内容四、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1、各类市政配套工程的收费标准汇总篇四: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2005年6月20日)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临潼区、阎良区及泾渭新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三)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计征。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每平方米10元计征。
市属建制镇、试点镇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管理措施(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除此之外,城市配套费应足额收缴。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城市配套费征收新标准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其中住宅建设配套费仍按原标准征收,新标准推迟至10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价行发〔2005〕90号《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其下属的西安市城建费用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收费处)具体负责城郊6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及西安浐灞河流域综合治理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
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具有核准职权的部门核准的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