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项目贷贴息政策

项目贷贴息政策

项目贷贴息政策
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是一种政府或金融机构为鼓励特定行业或个人的发展而提供的低利率或无利率贷款政策。

以下是项目贷款贴息政策的具体内容:
1.贴息标准:按照贷款金额分档贴息,项目贷款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给予80%贴息;1000万元-2000万元(含本数)的,给予60%贴息;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40%贴息。

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最长3年。

2.贴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点、最高不超过5.6%执行。

3.担保费补助:财政部门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技改专项贷”零保费业务给予补助,补助额最高按贷款总额的0.5%确定。

此外,项目贷款贴息政策还包括了解政策规定和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等申请步骤。

具体来说,借款人需要了解所在地区或国家的相关政策,了解自己是否有资格申请贴息贷款;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进行申请。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财经[2013]7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3.15
【实施日期】2013.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
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财经〔2013〕70号)
各开发区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附后),于2013年2月16日起施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做好中央财政贴息申报及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一、切实重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推荐】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7)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十八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调度已下达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下列实施情况,并按时通过在线平台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二)农业和农村;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四)重大科技进步;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由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制度

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制度

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各类风险,特编制本财政贴息项目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意义财政贴息项目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满足社会需求而实施的一项财政政策。

加强对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能够有效地保护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贴息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管理水平,为财政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管理原则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对财政贴息项目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2.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财政贴息项目的经费、人力资源等资源,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3.加强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4.强化宣传和推动。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推动,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和参与度,增强项目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四、管理机构和职责1.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贴息项目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

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具体财政贴息项目的执行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招投标、验收、结算等工作。

3.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贴息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实施。

五、管理程序1.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财政贴息项目的申报要求,相关单位根据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2.项目评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和计划。

3.项目立项:经过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确定项目的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项目执行协议。

4.项目实施:执行单位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项目实施,合理控制项目进度和质量,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5.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和经济效益,并办理项目结算手续。

6.项目评估: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为未来项目的开展提供参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汇总)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的有关政策: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进展水平的假设干意见》之第(五)条关于“开发区治理体制”。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治理机构一样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依照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和谐与治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那么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归并治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

第(六)条关于“计划用地及扩区调区”。

规定: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进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和城市整体计划并实行统一治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计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依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那么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需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效劳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人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关于“土地利用”。

规定:坚持十分珍爱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惜耕地的大体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增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加、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成立土地利用和计划实施的考核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打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给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整体计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利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关于“金融政策”。

规定:鼓舞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

第(九)条关于“支持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规定: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一样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进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域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展。

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9.30•【文号】商资发[2006]5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商务部关于实施“万商西进工程”的通知(商资发[2006]530号2006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宁波大榭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大力推进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商务部决定实施“万商西进工程”。

“万商西进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西部地区具有区位优势的城市创造条件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以东部、中西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具备条件的中西部省级开发区为载体,加强东中西部互利合作,促进东部地区“腾笼换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中西部地区“筑巢引凤”承接国际和东部开放型产业梯度转移;加强东中西投资促进合作,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在促进产业转移进程中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万商西进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如下:一、支持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中央财政继续对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在2005年贷款贴息额度基础上扩大贴息额度规模,并将物流设施、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及出口加工监管设施和加工贸易管理联网监管系统的建设纳入基础设施贷款贴息范围。

(二)为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部分省级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政策性贷款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在未来5年期内,对中部和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发展潜力大、区位优势明显的部分省级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环境保护、提升节能降耗水平和重大课题研究各提供150亿元的政策性贷款。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情况概述

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一、国家部委关于跨境经济合作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相关政策(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发[2008]92号)《批复》提出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健康发展,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

支持边境口岸建设。

同意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投资额度,提高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2009年西部大开发进展情况和2010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754号)《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沿边优势,推动与周边国家的经济贸易文化交流。

积极推动广西东兴、云南瑞丽、新疆喀什、内蒙古满洲里等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编制西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

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增设边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跨境经济合作区,提高边境地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统筹规划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发挥保税贸易的重要作用。

(三)《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36号)《办法》明确财政部将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包括内蒙古、广西、云南、新疆、黑龙江、吉林、辽宁等地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的政策。

根据《办法》,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按不高于3%的比例一年一定。

《办法》规定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已落实贷款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2.24•【文号】国发〔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12.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境经济合作区正文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沿边国家级口岸、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沿边重点地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的重要平台,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确保边境和国土安全的重要屏障,正在成为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先手棋和排头兵,在全国改革发展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构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祖国边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实现稳边安边兴边(一)支持边民稳边安边兴边。

加大对边境地区民生改善的支持力度,通过扩大就业、发展产业、创新科技、对口支援稳边安边兴边。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对于边民自主创业实行“零成本”注册,符合条件的边民可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鼓励边境地区群众搬迁安置到距边境0—3公里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边民补助机制,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加大对边境回迁村(屯)的扶持力度,提高补助标准,鼓励边民自力更生发展生产。

以整村推进为平台,加快改善边境地区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因人因地施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的实行生态保护扶贫,使边境地区各族群众与全国人民一道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对于在沿边重点地区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工作人员,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可探索在其退休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财政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出借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出借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财政资金出借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借财政资金的管理。

1.3 财政资金出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出借范围和条件2.1 财政资金出借范围包括:(1)支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2)补充企业流动资金;(3)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4)其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用途。

2.2 出借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借款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还款能力;(3)借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4)借款项目具有明确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5)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三、出借程序3.1 借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借款申请报告;(2)借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资质证明文件;(3)近三年财务报表;(4)借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其他相关材料。

3.2 财政部门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3.3 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财政部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事项。

3.4 借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四、风险管理4.1 财政部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出借资金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防范。

4.2 出借资金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要求借款单位提供担保;(2)约定合理的借款期限和利率;(3)定期对借款单位进行财务审计;(4)对借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5)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督检查5.1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出借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2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2)借款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3)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黑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重大战略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把握和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为主线,以提高开发区质量效益为核心,以创新开发区体制机制为动力,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培育主导产业,着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着力推进产城融合,着力推动创业创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发展定位。

开发区要作为全省区域发展的重要载体和落实“五大规划”的增长极,科学发展、体制创新和开放型经济的先导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建立现代产业体系的示范区,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与低碳经济的样板区,现代制造业和传统产业的承载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基地、现代服务业和“互联网+”的成长基地。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税收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增速力争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两个百分点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增速高于全省同类指标增速三个百分点以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和工业示范基地内,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要在国家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15%、10%,到“十三五”期末,投资强度要分别达到3000万元/公顷、2500万元/公顷和2000万元/公顷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财政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四、财政扶持政策中央财政围绕国家制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和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对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先后设立了多项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内容涉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等,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等方式,帮助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扩大企业生产规模、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能力、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保障经济稳定增长。

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表格形式,从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型等方面,梳理了中央财政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财政贴息、现金补贴等10条财政扶持政策措施,供企业查询了解。

财政扶持政策序号政策措施主要内容政策依据政策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1 为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在整合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等专项的基础上,设立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1、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3、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4、工业领域自主创新;5、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6、中药材扶持;7、行业标准体系建设;8、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9、工业和信息化部商财政部确定的工业转型升级的其他领域。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567号)2012年8月10日起财政资金支持2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云政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7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和《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 2015年)》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加快形成沿边经济带,提升云南沿边开放的层次和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的重要意义自1992年国务院批准瑞丽、畹町、河口3个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来,我省充分利用边境经济合作的平台,深入实施“工业稳区、贸易强区、服务富区”战略,不断推进开发开放进程。

“十一五”期间,瑞丽、畹町、河口3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共完成生产总值155.4亿元,较“十五”增长246.4%;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8.6亿元,较“十五”增长105%;进出口贸易额390.9亿元,较“十五”增长157.4%。

瑞丽、河口已分别成为我省进出口货运量和进出口额最大的两个口岸,边境经济合作区在我省扩大沿边开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5月,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明确提出建设麻栗坡(天保)、耿马(孟定)、腾冲(猴桥)、孟连(勐阿)、泸水(片马)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建设重要的沿边开放经济带。

结合实际,我省提出同步建设勐腊(磨憨)边境经济合作区。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快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周边是首要”和“睦邻、安邻、富邻”周边外交方针,加快推进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充分发挥沿边优势,建设沿边经济带,推动边疆民族地区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重要途径。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第五条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l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 日至1 2月3 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 0 0 6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 0 0 7年第2号)。

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4 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且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二O壹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壹)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政与财务》
【年(卷),期】2005(000)009
【摘要】无
【总页数】2页(P45-4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5.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财建[2001]59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24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1.10.15
【实施日期】2001.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1〕593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基本建设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用于国家政策性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以及国家明确规定有专门用途并需要财政进行贴息的各类银行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章贴息方式及范围
第四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资金管理规定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
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我们制定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转发到当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的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是指上述开发区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用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

(二)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开发区内为中小企业创业、自主创新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孵化器、公共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及为服务外包、物联网企业提供场所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物理场所建设、为实现设施功能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系统购置以及专用软件开发等,不包括中小企业拥有和开发的部分。

(五)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服务中小企业,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

(六)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

(七)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贴息政策
第五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单位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自主创新能力强的开发区,给予重点贴息支持。

第七条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资金。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九条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3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条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

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于当年贴息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提出贴息申请。

第三章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

凡已申请中央其他贴息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申报贴息资金,应按要求填制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贴息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批准文件、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资金到位凭证、利息支付凭证等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报送到开发区财政部门。

上述申报材料应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分类别填报具体项目和提交相关材料,不得打捆上报。

项目贷款为打包贷款的,应分类详细列清具体项目所使用的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区项目单位提交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核后,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并附项目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各开发区申报的贴息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转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进行终审,并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依据终审结果填写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后,上报财政部(电子版同时通过内网传输),同时抄送当地专员办。

各地贴息申报材料不再上报至财政部,专员办的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核定贴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专员办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审核贴息材料,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具体项目逐个核定贴息资金数,并按规定下达预算。

贴息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八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开发区财政部门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资金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会同有关单位督促项目按合理工期进行建设,已建成的项目,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财政部将组织专员办或委托评审机构对贴息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资金的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暂停该开发区申报贴息资格三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等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6号)同时废止。

附表:1、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2、______年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