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状况及未来供求形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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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1993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
9月23日,国务院令第317号公布《国务院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
资源条例>的决定》,共4章32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使用费缴 纳标准及价款的减免等
第四部分(14-16条)规定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度 第五部分(17-25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25-34条)规定了采矿权登记表,补偿费收取等
第七部分 附录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资源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一法三办法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3条) 采矿区范围预申请划定制度(4条、32条)
清政府开发石油时期(台湾蝗坑、陕西延长、新疆独山子) 国民党政府开发石油时期(共产党在延安开发12年) 中央政府设燃料工业部(专管煤炭、石油和电力等工业,部长陈郁) 燃料工业部设立全国石油工业管理总局(部长李范-分管石油工业) 石油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和电力工业 部(李聚奎任部长) 燃料化学工业部(余秋里任部长) 煤炭工业部和石油化学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和化学工业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PetroChina)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SinoPec)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 延长油矿管理局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三大石油公司上市情况
公 司 时 间 1999.11.5 2000.3 2000.2.28 2000.10 2001.8 1999.8.20 1999.9.15 2001.2.28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 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海洋 石油有限 公司 中海石油 (中国) 有限公司 在香港、纽约、伦敦成功上市 在国内成功发行A股并收购新星 在香港注册 香港和纽约上市没有成功 香港和纽约上市成功 批准部门 国家经贸委 成立公司 中国石油 天然气股 份有限公 司 上市情况 在国内注册,在海外发行H股,采 用一级法人制,下设专业分公司 在美国纽约和香港成功上市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亿立方米) 矿区使用费率
<20 20-35 35-50 >50
0%(免征) 1% 2% 3%
国外法律法规概况
世界主要产油国的法律法规
根据对世界上82个主要产油国家(不包括中国)的油气管理体制的研究各 国对石油勘探开发的管理体制不同,制定的石油法律法规也有所差异 石油法律 国 家 个数
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石油)
年度原油总产量 (万吨) <100 100-150 150-200 200-300 300-400 >40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4% 6% 8% 10% 12.5%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2.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海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天然气)
第二部分(5-13条)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程序 、转让评估机构的确定等 第三部分(14-16条)规定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部分(17-18条)附则,规定了转让申请书格式的制定 机关及办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一法三办法 ”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矿业权转让审批制度(4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天然气)
年度石油总产量 (万吨) <5 5-10 10-15 15-20 20-30 30-50 50-75 75-100 >10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1% 2% 3% 4% 6% 8% 10% 12.5%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法律 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完善的规定和补充。同时,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 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石油
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
《石油法》
阿尔及利亚、贝宁、赤道几内亚、加纳、科特迪瓦、 利比亚、马里、摩洛哥、纳米比亚、尼日尔、苏丹、 突尼斯、乍得、也门、伊朗、以色列、土耳其、哈萨 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秘鲁、厄瓜多 尔、哥伦比亚、罗马尼亚、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基斯坦、蒙古、泰国、印度
30
《烃类矿物资源 刚果(布)、巴西、玻利维亚、委内瑞拉 法》
26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建国初到改革开放以前,石油天然气的勘探 开发主要是一种按照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政府行 为。由原地质部(后来的地质矿产部)专门负责 组织勘探,勘探成果无偿提供给石油部进行开发; 原石油部专门负责组织开发,后期石油部形成了 自己的勘探开发一体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逐步建立,政府行政管理和具体的石油天然气 勘探开发活动才逐步分开
“一法三办法 ”

1.矿产资源法
(2)主要制度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新《矿产资源法》的核心内容。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是新《矿产资源法》 的重要突破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是新《矿产资源法》
的重要内容 依法保护矿业权
“一法三办法 ”

探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5条)
采矿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6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评估制度(9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01年9
月23日,国务院令第318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一法三办法 ”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42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第一部分(1-4条),是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运用范围、勘查 区块划分及管理机关。
第二部分(5-16条),主要规定了探矿权申请、审批、有偿取得程序及探矿权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海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国外法律法规概况
“一法三办法 ”

1.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
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
源法>的决议》修改
我国油气资源战略
车 长 波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讲座提纲
一、油气法律法规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三、油气资源潜力 四、油气资源发展趋势 五、面临的主要困难 六、油气资源战略 七、对策和措施
一、油气法律法规
“一法三办法 ”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一法三办法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开采 登记管理办法》共34条,办法对我国矿产资源开
采法律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完善的规定和补充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矿
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90年11月2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石油工业部 能源部 国土资源部负责油气的勘探开发管理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在国家经贸委内设立国家石油和化 学工业局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能源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国石化总公司
二、油气资源基本wenku.baidu.com况
2.油气勘探开发登记管理演变
《地下资源法》 阿塞拜疆、保加利亚、乌克兰 《矿产资源法》 俄罗斯、越南 其它 不详述
4 3 2 39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油气勘探开发登记管理演变
油气公司演变
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现状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1.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时 间 成立部门 撤销部门
1878-1911 1911-1949 1949.10.1 1950.4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时 1982
1988.3

成立部门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 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
从事工作 海域油气勘探开发
陆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对外 合作 陆域、海域油气勘探与 开发 集油气勘探开发、运输 炼化和国内外销售于一 体
“一法三办法 ”

1.矿产资源法
(1)主要内容






矿产资源法共七章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11条)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11条)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6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6条)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4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1条) 第七章 附则(4条) 1996年通过的《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共修改18条
1986年3月19日《矿产资源法》颁布以来,石油天然气(含 煤层气,以下简称油气)登记管理部门几经变换,先后经历了 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1989):石油工业部油气办 第二阶段(1989-1993):能源部油气办 第三阶段(1995-1996):国家计委油气办 第四阶段(1997-1998):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油气办 第五阶段(1998-至今):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属于探矿权取得。 第三部分(17-25条),主要规定了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延续和保留、探矿权 的变更及注销、探矿权的监督检查;属探矿权管理。 第四部分(26-34条)为罚则,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的处罚。 第五部分(35-42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许可证的印刷、登记手续费、外商 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适用、地质调查工作的管理,本行政法规发
生效力的时间。
第六部分,以附录的形式规定了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矿种目录。
“一法三办法 ”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主要制度
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探矿权区块审批登记制度; 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 探矿权使用费制度; 勘查出资人制度; 探矿权排他制度; 最低勘查投入制度; 探矿权价款制度; 探矿权保留制度; 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管理特别制度。
采矿许可证期限制度(7条)
采矿权有偿取得制(9条)
采矿权价款制度(10条)
石油天然气开采的特别制度(3条、5条、23条)
“一法三办法 ”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不分章节,采用条款式结构。
第一部分(1-4条)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 适用范围等
“一法三办法 ”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34条,不分章节,采取程序性和实体性兼备立法体例。
第一部分(1-2条)规定了方法依据,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3-8条)规定了采矿的审批管辖,采矿权申请,审批的程
序及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等 第三部分(9-13条)规定了采矿权有偿取地的原则 、方式,采矿权
条例>的决定》,共4章27条
陆海石油对外合作条例之
1.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
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石油)
年度天然气总产量 (亿立方米) 1 1-2 2-3 3-4 4-6 6-10 10-15 15-20 >20 矿区使用费率 0%(免征) 1% 2% 3% 4% 6% 8% 10% 12.5%
撤销部门
石油工业部
1996.3
1996.12 1998.7 1999.3.24 2000.2.24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 公司和中国石化总 公司
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享有陆上 石油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的专营权 新星公司整体并入石化集团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3.油气公司演变
目前主要的石油公司:
1955.7.30
1970.6.22 1975.1.17 1978.3.5 1982.2
燃料工业部
合并煤炭部、石油部、化工部 燃料化学工业部 石油化学工业部
二、油气资源基本情况
1.石油工业政府管理部门演变
时 间 成立部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撤销部门
1983.7.12
1988.6.22
1988.9.21 1993 1998.4.8 1998.7.28 1998年底 2000年底 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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