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和服务质量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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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对进货、制程和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以验证产品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同时适用于对客户来料及供应商辅料的检验和试验。
3.定义
3.1.认可的实验室:是指经某一国家承认的认可机构[如:美国实验室认可协会
(AZLA)、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或中国实验室认可委员会(CNACL)]按
ISO/IEC17025或国家等效标准为实验室认可进行评审和批准的实验室。
3.2.外观项目:是指在工序完工后即可见的产品。
3.3.计数型数据:可以用来记录和分析的定性数据。计数型数据通常用合格或不合格的形
式收集。
3.4.计数型量具:就是把各个零件与某些指定限值比较,如果满足限值则接受该零件否则
拒收。
3.5.不合格品:不符合顾客要求和规范的产品或材料。
3.6.可疑的产品或材料:任何检验和试验状态不确定的产品或材料。
3.7.紧急放行(例外转序):指因生产急需来不及验证而放行采购产品、生产在制品(半
成品)和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特许进一步生产的活动。
3.8.记录:是按照质量/HSF体系文件实施过程的文件化的证据和记录的结果。(如:检验
和试验结果、内部审核结果、校准数据。)
3.9.来料:客户提供加工的物料及公司采购用于生产的主、辅料、设备及工装治具。
4.职责
4.1.品质部负责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试验、最终检验和试验。
4.2.采购部负责采购产品的采购,并保证采购产品包装的完整性及提供采购产品已经过供
方检验和试验的合格证据。
4.3.仓储部负责生产材料、外协件及辅助材料的合格证明/数量的入库检查。
4.4.生产部负责生产制造及自检和互检,并按检验结果对产品进行处置、入库等工作。
5.程序
5.1.通则
5.1.1 未经工序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不准转入下工序加工;未经最终检验验收合格的产
品不准交付顾客使用。
5.1.2 检验人员按质量计划、禁限用物质消减计划、检验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或验收
样件对来料及产品进行检验。
5.1.3 检验和试验人员须按《人力资源管理程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4 对所需委托实验室进行的检验、试验,应确认对实验室的要求:
1)商业/独立试验室。必须是认可的试验室,且起实验范围覆盖了本公司即将委托其进行的试验。
2)顾客认可的试验室。
5.1.5 检验和试验人员的印章管理由品质部统一归口管理。
5.1.6检验和试验过程出现不合格品时,由检验/试验人员按《不合格/不符合输出控制程
序》进行处理。
5.1.7 检验和试验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可辩,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章注明记录
日期。涂改处应加盖印章或或签名。
5.1.8 当顾客要求时,必须满足顾客附加的验证/标识要求。
5.1.9检验和/或试验人员负责测量、测试及记录,填写“检测报告”和“试验报告”。
5.1.10 记录的归档和保存按《记录管理程序》执行。
5.2.进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5.2.1.采购产品到货后由采购人员通知库房人员进行接收,库房人员对产品进行清点、记
录及标识,并将其置于进货待检区待检。
5.2.2.采购产品的外包装完整而且合格证据齐全后,库房人员方可接收。(辅助材料需合
格材料证明,外协件需合格单、尺寸检验报告单、材质检验单)。
5.2.3.检验和试验
5.2.3.1.外协外购件检验
a)仓库人员按照订货单检查外包装、检验合格证书、数量,并填写报检的[来料
送检单]。
b)品质部检验员按照标准检验指导书规定的内容对外协外购件的质量进行抽样检
验,并填写[来料检验报告]。
5.2.3.2.辅助材料检验
生产部负责辅助材料的辅助材料的检验和试验,一部分不需检验的辅助材料库
房人员做好标识和记录,确保发生问题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5.2.3.3.于厂内无法完成的检验和试验,可委托外部有资格的或顾客指定的实验室
进行检验和试验,其结果供顾客评审。
5.2.3.4.对于计数型检验的项目,接收准则必须是零缺陷;对于外观检验的项目必
须提供适当的照明、设备资源和人员资格证明。
5.2.3.5.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试验而放行时,由品质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让步
接收申请单],经工程部、采购部和使用部门确认,品质主管批准后方可放
行。紧急/例外放行的外协/外购件、辅助材料由库房人员进行标识,并作好记
录,以便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5.2.4.入库
经检验和试验判定合格的采购产品需办理入库手续并作好标识、记录,方可入库。
5.1.5不合格品的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判定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不符合品输出管理程序》处理。5.3.过程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5.3.1.生产前的准备
5.3.1.1.操作者在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生产用设备、工具、检具的状态、负荷情况
和运转情况,以确保生产能正常运行。
5.3.2.首检:每个生产班次刚开始组装生产的第一个产品,或组装过程中工序要素变化后
的第一个产品或工序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生产。
5.3.3.自检、巡检
5.3.3.1.在加工过程中,生产工人要进行自检。
5.3.3.2.操作者检查物料,零配件或上下道工序的产品质量情况。
5.3.3.3.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首件检验、IPQC巡检、FQC终检。
5.3.3.4.专职检查
a)检验员要按照检验指导书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对产品进行过程检验:即
首件检验、IPQC巡检和FQC最终检验,。
b)操作者及检验员要维护保养好量检具,实行定置摆放。
5.3.3.5.检验结果标识、流转
a)产品从原材料加工成成品,检验员和操作者按照检验指导书、作业指导书操
作,检验员做出检验状态标识。
b)过程检验和试验合格的产品才可流转。
c)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所要求的检
验和试验完成前或必需的报告收到前,不得将产品流转。
d)来料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试验而放行时,由生产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让
步接收申请单],经工程部、品质部和使用部门确认,品质主管批准后方可放
行。例外放行的产品由生产部进行标识,并作好记录,以便发现不符合规定
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5.3.4.生产部将检验合格的产品放入合格品区。
5.3.5.不合格品的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判定的不合格品,按照《不合格/不符合品输出管理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