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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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工会会员大会暨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为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职代会职权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代会行驶下列职权:
㈠、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生产,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㈡、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㈢、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
㈣、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㈤、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征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议;
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企业事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章职工代表
第二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代表;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职工代表
31名,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6名;
第四条:考虑到本公司的特点,经审核,把所有员工作为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第五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六条:当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代表资格终止。另通过民主程序替补
㈠、退休与长期病假的;
㈡、与公司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七条:若有半数以上职工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不满意的,可以向工会报告,经工会同意后,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第八条:当职工代表缺额时,由原选区按选举职工代表的程序补选;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㈠、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有权参加职代会以及工作机构,检查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㈢、因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㈣、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职工代表义务
㈠、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㈡、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职代会每届任意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相同,为三年,公司工会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并负责处理职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经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公司工会负责人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职代会;
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与工会委员会代表大会结合召开,分别行使各自职责;
第十四条:凡应当由职代会选举,作出决议和通过的事项须经全体代表半数通过,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提交职代会讨论和审议的有关报告、制度和方案草案等,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发至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
第十五条:职代会闭会期间,可采用团组长联席会议行使职代会职权,所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报下次职代会确认;
第十六条: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向上级工会报告职代会的召开情况。
第四章民主管理其它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由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行政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协商每一年举行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双方有权随时约见对方;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厂务公开制度,通过下列形式向职工公开企业事务;
㈠、职代会
㈡、厂务公开栏
㈢、劳资洽谈会
㈣、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