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券类与股权类核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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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券类与股权类的核查区别

1、经营范围

股权类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可写: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

证券类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一般使用: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等表述。

2、高管设置及从业经历

股权类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总经理、风控负责人。

证券类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总经理、风控负责人、基金经理。

对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从业经验要求更高,审核更加严格。一般要求私募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需要具备二级市场相关投资经验或私募投资相关经验且要求高管人员提供以前的投资案例或上传投资证明文件。

3、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

股权类基金管理人——2名以上高管(法定代表人和风控负责人)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高管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比例无硬性要求、越多越好。

证券类基金管理人——全部高管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高管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比例不低于50%,机构中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4、内部管理制度

除必备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七个制度外,还要求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外包服务制度》三项制度。

5、境外股东资质

根据中基协2016年6月30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以下简称“问答十”)的规定,外商投资的私募证券管理人(包括外商独资及合资企业),除需要符合其他必备条件外,还应当符合:

“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6、外包服务协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采取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有限合伙型(或公司型);中基协鼓励私募基金尤其是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取得中基协外包服务资格的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若未进行业务外包,极有可能被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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