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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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将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及农村消防工作。根据省的规划要求,2007年汕头市将组建20支镇(村)专兼职消防队伍,招收、配置200名兼职消防队员、70名合同制消防员、20名消防协管员、126名重点单位保安消防员。

近年来汕头市农村经济发展不断加快,生产用电、用火大量增加,但部分地区消防安全环境普遍较差,缺乏消防水源,各种公共消防设施配套不健全,很多建筑是砖木结构,甚至不少生产场所为临时搭建的竹蓬、铁皮结构,建筑耐火等级差,发生火灾后蔓延快。加上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又缺乏扑救力量,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死伤也比较多。

根据汕头市的统一部署,全市各地将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镇将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村将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社区(村)建设等活动的考评范畴。(

关于印发南川区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川区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川区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灭火战斗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精神,结合南川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是一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领导的义务灭火组织,其灭火工作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的管理。

第二章建队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必须配置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1

台以上。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必须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和战斗员防护装备。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配有车库,并根据各乡镇实际设置训练场地设施。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在乡镇政府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配备队长1人(由乡镇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指导员1人(由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或乡镇安监办主任担任),战斗员6人,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驾驶员2人,根据实际设置战斗班班长。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区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开展灭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水源及其它消防设施情况,并经常进行检查,做好登记。

(二)确定重点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熟悉掌握基本情况,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并进行实地演练。

(三)及时扑救责任区内的各类火灾。

(四)根据上级命令,参与扑救其他乡镇和单位发生的火灾。

(五)在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灾现场前,负责组织指挥火场物资抢救、人员疏散等工作;根据火灾发展趋势,适时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情况;灭火战斗结束后,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汇报火灾情况。

(六)当公安消防部队到达火场后,向公安消防部队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根据公安消防部队指挥员的命令开展灭火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落实执勤和灭火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一)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执勤队长由队长或指导员轮流担任,其职责是:组织开展灭火技术、战术训练,提高技战术水平;组织制定辖区内重点消防单位灭火预案和计划,适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本队车辆、器材装备,确保执勤灭火器材完整好用;发生火灾后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抢救人员、物资;服从公安消防部门的调遣,积极参加扑救辖区外的火灾。

(二)战斗班长职责:熟悉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领导;接到火警后带领全班迅速赶赴火场参加扑救;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三)战斗员职责:熟悉辖区基本情况,掌握辖区内火灾的种类及扑救方法;熟悉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分工和任务;保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着装集结,赶赴火场参加扑救。

(四)驾驶员职责: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保证油、水、电、气充足,每天至少对消防车辆进行试车发动一次,至少每半月对车辆进行一次活车试;熟悉责任区道路交通,掌握消防重点单位的位置及行车路线;听到出车信号时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遵守交通规则,往返途中保证行车安全;归队后及时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尽快恢复战备状态;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器材用于与消防无关的事项。

(五)电话员原则上由乡镇政府值班人员兼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由战斗人员兼任的,灭火行动出动后,必须安排接替值班人员)。其职责是:坚守岗位,准确迅速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掌握辖区内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的有关情况,熟记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接到上级的有关指示及时传达报告;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第四章执勤训练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建立24小时昼夜执勤制度。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加强执勤器材的配置,并保证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随时出动灭火。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要做好平时灭火准备工作,强化经常性的执勤战备,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进入二级战备状态,停止一切外出,全体人员检查器材装备,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灭火出动时间白天不超过3分钟,夜间不超过5分钟。

第十六条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进行训练指导工作。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应建立学习训练制度,制定训练计划,保证每年学习训练时间不低于30小时。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以消防法规等理论知识和车辆、装备的技术性能及操作方法为主。业务训练以原地着装、两盘水带连接、着装出动及体能训练为主,适时开展适应性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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