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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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环境的划分及电气防火、防爆对策措施1)危险环境的划分

为正确选用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各种防爆设施,必须正确划

分所在环境危险区域的大小和级别。

(1)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环境。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可将危险

环境分为0区、1区和2区。

通风状况是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重要因素。划分危险区域时,

应综合考虑释放源和通风条件,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对于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的场所,连续级释放源一般可

使周围形成0区,第一级释放源可使周围形成0区,第二级释放源可使周围形成1区(包括局部通风),如没有通风,应提高区域危险等级,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形成1区,第二级释放源可能导致形成2区。但是,良好的通风可使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缩小或可忽略不计,或可使其等级降低,甚至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因此,释放源应

尽量采用露天、开敞式布置,达到良好的自然通风,以减低危险性

和节约投资。相反,若通风不良或通风方向不当,可使爆炸危险区

域范围扩大,或使危险等级提高。即使在只有一个级别释放源的情

况下,不同的通风方式也可能把释放源周围的范围变成不同等级的

区域。

②局部通风在某些场合稀释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比自然通风和一

般机械通风更有效,因而可使爆炸危险区的区域范围缩小(有时可小

到忽略不计),或使等级降低,甚至划分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③释放源处于无通风的环境时,可能提高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连续级或第一级释放源可能导致0区,第二级释放源可能导致1区。

④在障碍物、凹坑、死角等处,由于通风不良,局部地区的等

级要提高,范围要扩大。另一方面,堤或墙等障碍物有时可能限制

爆炸性混合物的扩散而缩小爆炸危险范围(应同时考虑到气体或蒸气

的密度)。

(2)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

粉尘、纤维爆炸危险区域是指生产设备周围环境中悬浮粉尘、

纤维量足以引起爆炸,以及在电气设备表面会形成层积状粉尘、纤

维而可能引发自燃或爆炸的环境。在GB420--1984标准中,根据爆

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此类危险环境划为

10区和11区。

划分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时,应考虑粉尘量的大小、爆炸极限的高低和通风条件。对于气流良好的开敞式或局部开敞式

建筑物或露天装置区,在考虑爆炸极限等因素的具体情况后,可划

分为低一级的危险区域。如装有足够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且当该

除尘装置停止运行时,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工艺机组能连锁停车,

也可划分为低一级的危险区域。

为粉尘爆炸危险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环境的危险

等级相同。

划分悬浮粉尘的危险区域时,应考虑在环境中悬浮粉尘形成的

条件、颗粒度、粉尘浓度、处理方法,粉尘从设备或管道中向外泄

漏的情况、泄漏量的大小,以及粉尘使用量、作业空间大小,有无

有效的换气装置,机械装置的故障及其引起粉尘悬浮的可能性,机

械装置的配置、隔离,隋况和操作条件等。

划分层积粉尘的危险区域时,应考虑自燃的可能性及每一单位

时间内尘降堆积量的大小,机械装置的形状和配置,有无粉尘飞扬,通风是否良好,清扫次数和清扫难度等。应特别注意加热表面形成

的层积粉尘,如果堆积层厚度大,在较低温度下也会自燃甚至爆

炸。

划分邻近厂房的危险区域时,应根据粉尘或纤维扩散和沉积的

具体情况划定其危险等级和范围。

对于非开敞危险环境,应以生产厂房为单位划分危险区域。对

于开敞和半开敞环境,厂房边界以内划为10区者,开敞面以外水平

距离7.5m(通风不良时为15m)、地面和屋面以上3m的空间应划为

11区;厂房边界以内划为11区者,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地面以上3m、屋面以上1m的空间也应划为11区。

对于集中的露天装置,应以装置群体轮廓线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3m的空间作为分区界限或11区界限;如其内为10区,则其外水平距离15m、垂直距离3m的空间划为11区。

(3)火灾危险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分为21区、X区和23区,与旧标准H—1级、H—2级和H—3级火灾危险场所一一对应,分别为有可燃液体、有可燃粉尘或纤维、有可燃固体存在的火灾危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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