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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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于2006年4月19日以粤财工〔2006〕6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优化服务业结构,规范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5年至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资金3000万元,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配套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资金1500万元;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重点用于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其中: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负责组织项目上报,项目上报前,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并下达项目计划分配方案,组织验收,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分别进行项目投资计划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省经贸委根据商务部的要求,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支持方向、补助标准和方式,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并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

(三)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会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配合省经贸委会审下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计划,负责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和省的服务业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扶持我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产业。其中省发展改革委会同

省财政厅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的资金,重点用于我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六条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单位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财务管理人员的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应至少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一)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或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的成效。

(四)能够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对提升本地区服务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五)能够创立服务业著名品牌,或创新服务业形象,形成本行业竞争优势,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

第七条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补助或定额贴息的扶持方式。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定额贴息是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子一定数额的贴息。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规程。

(一)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第一章第四条确定的范围,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根据国家、省申报方向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

(二)省经贸委根据第一章第四条确定的范围,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根据国家、省申报方向提出年度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

(三)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表),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加具意见后,按系统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按照规定填写《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加具意见后分别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填写《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加具意见后,按系统分别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按照规定填写《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加具意见后分别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章项目的审查与确定

第九条根据第三章第八条的申报资料,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分别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省有关服务业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申报要求,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

和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程序与监督

第十条根据第四章第九条下达的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市县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省属经营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和市县财政局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后,对于定额贴息项目,必须核实项目单位取得银行正式贷款后才能核拨。其中取得全部贷款的,贴息补助资金全额拨补,取得部分贷款的按取得贷款进度比例核拨贴息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建立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建立服务业发展资金检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第一章第四条确定的范围分工,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要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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