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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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专题界定:

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经协商一致, 延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专题就主要涉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止后, 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特别关注 HR 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纠纷和案例。另外, 我们的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的帮助。

二、名词解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的,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的制度。《劳动法》第 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义务

【案例】王某是某国有企业内聘职工。 2000年 3月他接到了该企业的书面通知。通知里讲, 王某的劳动合同于 4月份期满, 届时企业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王某不服, 与企业几次交涉没有结果后,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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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王某于 1997年 4月被企业聘为内聘职工,因此连续三年与企业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这个企业效益不错, 离家又比较近, 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可是上班刚满半年, 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一年后,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这次住院治疗,加上出院后的休息, 他连续 6个月没有上班。因此, 企业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 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原来由企业给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用,要求王某自己承担。开始,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的身份, 接受了企业的决定, 但这次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 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他认为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错误, 企业不能不要自己。该企业则认为王某因病长期无法坚持正常工作, 且劳动合

同已经期满, 企业有权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二、企业支付给王某相当于其 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 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企业补发王某病假期间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本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是否可以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劳动合同

即行终止”。延续劳动关系需要双方订立新的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是自愿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期满时, 企业和劳动者都有权不与对方续签劳动合同。该企业不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这个问题企业 (尤其

是国有企业还有不少职工没有正确的认识。

二是劳动合同终止时, 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1、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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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最多不超过 12个月。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 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对患重病或绝症的, 还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手续等。 5、对于劳动者患病,或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是不对的。此外, 该企业对患病职工只发生活费的做法不妥, 劳动者应当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 ; 要求王某自负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也欠妥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能随意转由劳动者个人负担。

案例二:劳动者因工负伤,应续签劳动合同

【案例】近日, 西城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判决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宋某续签劳动合同 ; 原告退还被告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共计 1.4万余元。

原告某出租汽车公司诉称:1999年 1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为期 4年的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2001年 2月,被告因疲劳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3年 1月 20日, 我公司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至 2004年 1月 31日止。根据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 我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按规定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助。被告的个人行为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中止, 属被告的违约行为, 故起诉要求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不退还被告的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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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宋某辩称:我于 2002年被评定为 7级伤残, 不应适用 2004年 1月 1日起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 故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于 2002年 1月进行了工伤认定,故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适用2004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有关规定,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 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因工伤致使《营运任务承包合同》无法履行, 不属于被告无故违约, 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部分车辆价值保证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及合同管理费,理由正当。

【评析】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因工致伤残后, 如劳动者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本案中出租车公司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律规定, 因此无效。但如果被告不主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关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工伤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时谨慎选择,协商一致,不可单方面强行抉择。案例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争议

【案例】刘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 公司只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虽然未再续签劳动合同, 但还是继续保持了原工作关系。工作中, 刘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 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 刘先生就格外关注自己的连续工作年限。某日, 刘先生计算出刚好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 于是就找公司领导商议, 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续签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题, 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表示:由于工作疏忽, 多年来未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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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签订过劳动合同, 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 现愿意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是刘先生不同意, 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过几次协商, 双方还是各持己见,以致合同续签的问题一时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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