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关系不为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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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协议规定上,好意施惠一般是不构成协议合同的,但赠予行为一般是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的,一般情况下赠予行为发生后是不可以进行追回或者反悔的。

一、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

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

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

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

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

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

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

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

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

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

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

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二、其它情况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民事法律关系(二)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请求权思维破案法1、“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责任竞合2015/58.赵某从商店购买了一台甲公司生产的家用洗衣机,洗涤衣物时,该洗衣机因技术缺陷发生爆裂,叶轮飞出造成赵某严重人身损害并毁坏衣物。

赵某的下列哪些诉求是正确的?A.商店应承担更换洗衣机或退货、赔偿衣物损失和赔偿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B.商店应按违约责任更换洗衣机或者退货,也可请求甲公司按侵权责任赔偿衣物损失和人身损害C.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因洗衣机缺陷造成的损害D.商店或者甲公司应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考点:“奇葩洗衣机致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案”之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请求权基础的竞合思路展开1、思路1:《合同法》上请求权,“加害给付”。

(1)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法律阐释:加害给付是债务人所为的履行不合合同的本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尚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

是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一个重合领域。

(3)法条阐释: 对《合同法》第122条应着重从法律条文的文义所表达的意思解释(即客观解释为主)。

而不是要从立法者的目的去解释。

因为在大陆法系中,谁是立法者,一直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即使是参加立法的人,他们之间的意见和看法也不一样。

特别像我国,对于同一条规范,参加合同法立法的人的解释也不同。

因此,不能依据立法者的解释之主观方法。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的不同点有主体要求不同、性质不同、目的不同、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一、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有什么不同点?(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

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乙并没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为而受该行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而非无偿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约束,尽管一方当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不是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在有些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安全返还物品的义务。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考试历年真题分类解析民法——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年·卷三·1题)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解析】①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结果,它一旦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内容发生关系。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思考方式,是民法的基本思维方式。

说一千道一万,民法的内容就是追问:发生的了一定的事实,这些事实在民法上是否具有意义?若具有民法上的意义(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则具有什么样的民法意义,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谁有权对谁主张何种权利,对方负有何种义务?③A选项涉及预约。

预约是一种合同,与本约相对。

根据预约,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

但A选项中,甲、乙只是约定某日“商谈”房地产开发事宜,根据这一约定,甲、乙都不负有订立合同的义务,预约并未成立,故A选项不当选。

若将A选项的表述修改为:“甲与乙约定某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则预约成立。

④B选项涉及“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也未被约定为条件)、散步、起床、睡觉等人的活动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总称为法外空间。

B选项中,甲对乙的表示属于爱情的表白,尽管很重要,但不属于法律事实,不能在甲、乙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选项不当选。

须注意: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亦非法律事实,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

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双方之前并没有真实的给付请求权,另外施惠者对受惠者所造成的伤害并不需要负赔偿责任等。

好意施惠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难的,主要的原因在于是否由好意施惠而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另一方是否对相关事项进行理解。

一、好意施惠构成要件有哪些?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

王泽鉴先生认为:好意施惠关系,尤其是在搭便车的情形,好意施惠的施惠人原则上仍应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惟过失应就个案合理认定之。

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而为减轻,将其限于故意事重大过失。

王先生的观点值得赞同。

(2)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并未侵害他方权利,仅因其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致对方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如乙未依“约定”叫醒甲,致甲未能在A站下车,为此甲支出了额外费用,乙对甲支出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

但乙若故意未叫醒甲,致甲受“纯粹经济上损失”,应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

二、好意施惠的判断标准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策划]

民法习题集第一章民法概述[策划]

民法习题集撰稿人:吴奇龙第一章:民法概述1. 甲(15岁)在乙经营的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50万元的跑车,乙向甲交付了汽车,但甲一直未支付价款。

后甲、乙因购车款发生争执,甲动手将乙打伤。

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A.甲的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B.针对乙的付款请求,若甲主张自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付款义务,甲的主张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C.甲对其父母对该汽车买卖合同的追认享有期待权D.乙请求甲对自己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行使人身权的行为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①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经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自始有效。

甲的父母享有的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②所谓抗辩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阻碍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须注意:凡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没有成立,或者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已经消灭的主张属于否认权(狭义的抗辩),不是抗辩权。

B选项中,甲主张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乙对自己不享有有效的债权请求权,属于行使狭义抗辩的行为,不属于行使抗辩权的行为。

故B选项错误;当选。

③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公认的期待权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b)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C选项中甲期待其父母追认的指望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权利的属性,不是期待权,故C选项错误;当选。

④人身权,指直接支配一定的人格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D选项中,乙在人身遭受损害后,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属于债权请求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屡见不鲜,如帮助邻居搬家具、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等。

这些行为往往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增进人际关系。

然而,在法律层面,好意施惠行为也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好意施惠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好意施惠的定义好意施惠,又称好意施舍、善意帮助,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自愿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帮助的行为。

好意施惠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实施的,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义务。

2. 善意性:好意施惠行为是出于善意,旨在帮助他人。

3. 非营利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4. 非侵权性:好意施惠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关于好意施惠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

以下列举几种观点:1. 无因管理: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的一种。

2. 民事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3. 非法律行为: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更接近于非法律行为,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四、好意施惠的法律后果1. 侵权责任: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一般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好意施惠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2)精神损害:如精神痛苦、精神痛苦导致的财产损失等。

3. 合同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好意施惠行为可能构成合同关系。

好意同乘法律分析及案例(3篇)

好意同乘法律分析及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中日益普遍。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本文通过对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好意同乘的法律分析1. 好意同乘的定义好意同乘,是指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好意,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不具有运输服务的性质。

2.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1)好意同乘属于无偿合同关系。

在好意同乘中,搭乘人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无偿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2)好意同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好意同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3.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1)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责任在好意同乘中,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搭乘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若因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搭乘人的责任搭乘人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车辆驾驶,不得要求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违反交通规则。

若搭乘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搭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好意同乘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车辆所有人因过失导致搭乘人受伤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丙二人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丙受伤。

经鉴定,乙、丙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甲在好意同乘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赔偿乙、丙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案例二:搭乘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案情简介:甲驾驶车辆搭载乙回家,途中乙在车内吸烟,干扰了甲的驾驶。

甲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乙受伤。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乙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承担次要责任。

浅谈好意施惠行为

浅谈好意施惠行为

浅谈好意施惠行为唐佳辰 2014031008 好意施惠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常见情形有搭便车、顺路代为投寄信件、帮助邻居照看孩子、代为投寄信件、参加友人聚会等。

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定性。

大陆法系从行为的构成要素出发,主要着眼点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多将其称之为情谊行为或好意施惠;英美法系更多地从行为之法律效力出发,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缺乏法律强制力,多称君子协定。

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好意施惠的深入探讨分析,故而学界对其性质多有争议,主要聚焦在其法律行为抑或合同关系抑或均不是。

一方面,是好意施惠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大多数学者认为好意施惠不是法律行为。

其一,好意施惠行为缺乏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并愿受法律拘束的意思。

好意施惠的行为人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由之产生法律上的权利或义务。

施惠关系不属于法律之范围,无拘束力。

例如父母答应孩子考上大学即赠与一台电脑。

父母的赠与行为即使不履行也不存在违约,更无不存在给付的问题,只可能对双方信用或感情产生影响。

在通常情况下,好意施惠的行为人不会对法律约束作实际的思考,不会想之后可能产生的麻烦。

例如顺风车,若行为人能够预见到有车祸意外而导致侵权赔偿的可能,他就不会同意搭乘的要求。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是一种缺乏实际基础的拟制。

其二,法律不调整人际关系方面的问题。

而好意施惠更多存在于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所会有社交往来,这些法律无从进行调整。

受邀参加聚会、陪同吃饭逛街等行为的目的是娱乐或增进感情,法律对这些行为无法加诸强制力,更无损害赔偿等的适用空间。

另一方面,是好意施惠与合同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好意同乘的法律案例(3篇)

好意同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同乘,是指车主基于友情、亲情、同事关系等非商业目的,允许他人免费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好意同乘现象日益增多。

然而,在好意同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好意同乘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一:好意同乘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情简介:某日,王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朋友张某、李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王某将车驶入路边,导致车辆侧翻,张某、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李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1. 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因此,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主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王某是车辆的使用人,因此,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王某应承担张某、李某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

三、案例二:好意同乘中的车辆损失赔偿案情简介:某日,赵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同事陈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赵某将车驶入路边,导致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陈某要求赵某承担车辆损失赔偿。

分析:1. 好意同乘中的车辆损失赔偿问题在好意同乘中,车主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车主对搭乘人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赵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属于第三人过错。

因此,赵某应自行承担车辆损失赔偿。

四、案例三: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案情简介:某日,钱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其朋友孙某回家。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司考】考点违约责任(星考点)

基本概念1.违约责任:即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3.预期违约: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形式。

4.实际违约:是指在债务履行期届至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

5.迟延给付: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至后,能够按时履行未按时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6.迟延受领:是指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履行进行及时受领而构成的违约形态。

7.实际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义务。

8.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补偿性损害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的范围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适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得以完全补偿,不具有惩罚的特点。

10.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11.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12.加害给付: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并且因为该瑕疵履行导致接受给付的相对人遭受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情形。

重点考点详解一、违约责任的基础知识1.特点:(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钟秀勇总结笔记(全)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起爱情、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缴付就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政府、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详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详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则表示就能够并使权利出现、更改、歼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宽容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约中的)世戈教权(法定或者签订合同的)合约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普遍认可权(挑选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去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销权(2)物权法上的构成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构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舍弃受到赠与权舍弃遗产划分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未定合约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构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构成权不须要诉讼行使,但是构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以撤消合约中的)撤销权、(可以撤消婚姻中)撤销权、情势更改中的合约更改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构成权适用于存续期间,但并不绝对,例如:再婚请求权、领养关系解除权、共计物划分请求权就不适用于存续期间;一些不是构成权的权利也适用于存续期间,例如:占据答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确保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备从属性,不容与依附于的基础法律关系拆分而出现迁移(3)行使构成权的犯罪行为都就是单方民事法律犯罪行为(4)构成权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宣称他方请求权的存有,功能是制约请求权行使法院严禁主动适用于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申报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备过失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式1.形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严禁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无法自助式(例如:提供更多劳务请求权)(2)情势应急,顾不上谋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式可以引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难以同时实现(3)不少于必要限度,否则形成侵权行为(4)事后必须及时谋求公力救济,否则形成侵权行为(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出现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存有买盘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买盘适度时,侵害由引发险情出现的人分担索赔责任,引发险情出现者与否存有过失在所当官;没引发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度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通常情况下丧生顺序判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推送,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9点推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固定推送重点考点、经典真题、真题解析三个栏目,不固定推送对比表格、考试方法、司考动态、司考经验等内容。

希望大家能置顶本公众号,每天利用闲暇时间学点知识点,坚持到考试开始,你会感谢你每天零碎时间的付出。

我们会按照民法、刑法、民诉、刑诉、行政法的顺序进行推送,一个科目结束,就会开始另外一个科目。

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2.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2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24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形考任务1-4试题及答案形考任务一一、单项选择题1合同法本质上是()的法律规范。

选项: C. 财产流转关系2. 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是()选项:A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3法律对格式条款作出特别限制的目的是()选项: C. 在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的利益受到切实保障4. 下列属千实践合同的是()选项:D保管合同5. 下列属千单务合同的是()选项: C. 赠与合同6商店临街的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的字样,并标有价格,为();但如果标有'样品'的字样,则为()。

选项:A要约,要约邀请7. 甲知乙某日将赴北京开会,向乙表示其亦有事到北京,乙可搭便车。

如果途中发生车祸使乙受伤,乙可否向甲请求损害赔偿?()选项:B若甲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属千好意施惠关系,不得请求违约损害赔偿8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

选项:C非格式条款9.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有100辆某种小型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为0天。

乙公司看到广告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经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 甲构成违约0. 王某与陈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王某千乙地在合同上签字,陈某千丙地在合同上按了手印,约定合同在丁地履行。

该合同的签订地应该是()。

选项:C丙地11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选项:B有效12张某13岁,被称为天才小画家,并在美术馆举办个人画展,美术馆与其达成协议有偿展出该画,该协议()。

选项:B有效13. 下列关千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B批准是合同生效要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14. 下列关千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条件的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C必须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5.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下列哪种合同()。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关系分析)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张三李四的信息,李四的状况,住所地)。

一天早上(哪一天,精确到时分更好。

地点),张三准备到单位(单位地址,必经路线?劳动法的赔偿还是侵权的赔偿)上班,恰遇李四开车(什么车,状况怎么样)出门,二人正好同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

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师大路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色出租车(是不是出租车,驾驶人,公司,与公司的关系)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张三右腿受伤(伤的程度,是否住院)。

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

(对该认定有没有疑问)因无人支付医疗费,张三到学生法律诊所值班室寻求法律帮助(当事人的要求,手里有什么证据,评估哪一种方式更为有利)。

一、将问题用括号的方法填充在案例事实的介绍中如: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地点、居所——管辖)。

二、全面分析本案可能包含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竞合后怎么办?回答:一:张三与李四是邻居,居住在同江苏苏州的某一个小区内。

张三是一家5公里范围内的私企的员工,通常走路上班,当做健身。

李四是国企职员,单位比较远,离家20公里左右,通常私家车上班。

2020年4月17日早上,张三与往日一样步行上班,他到上班有两条路可以走,通常不赶时间的时候,就走沿湖绕一圈的小路,这样一路上环境和空气比较好。

赶时间的时候,就走人流量更大的大路,用时比较短。

今天张三因为起得比较早,走的是沿湖的小路。

恰遇李四开车经过,李四知道张三上班的地方,若走这条沿湖的路,二人正好同路。

李四寒暄张三上车,带他一程,但张三一开始拒绝了,他认为自己走路就是为了健身,并不赶时间没必要坐车,但是李四坚持邀请,张三觉得一个小区的朋友,反复拒绝显得自己矫情,于是张三便坐上李四开的车一同上路。

车由南向北行驶到雁塔区师大路路口只能右转时,一辆绿色出租车(其实是一辆网约车,司机是兼职提供服务。

而且是借用的朋友的车来做网约车的,并没有挂靠的公司,但是朋友有为车辆购买保险)从师大路急驶而出,撞到李四驾驶的车辆,导致李四车辆损坏严重,张三右腿受伤。

生活中的合同总则笔记

生活中的合同总则笔记

♦生活中的合同授课教师:梁健惠民事责任概述一、根据民事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可以把民事责任划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或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区别1. 构成要件不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法律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采用的是严格责任的方式只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即可:事先有约定,违约行为。

即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论是否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违约方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

2. 赔偿范围不同:侵权之责: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形。

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违约之责: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3. 在一定的条件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可能发生竞合,即一个既违约又侵权。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不能同时提出两种诉讼,只能二选一。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关系的协议。

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合同关系以身份关系为内容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如:婚姻、收养、监护二、合同法的分类♦⒈买卖合同♦⒉供电、水、气、热合同♦⒊赠予合同♦⒋借款合同♦⒌租赁合同♦⒍融资租赁合同♦⒎承揽合同(承揽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⒏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完成不动产工程项目、室内设计)♦⒐运输合同♦⒑技术合同♦⒒保管合同♦⒓仓储合同♦⒔委托合同♦⒕行纪合同(贸易)♦⒖居间合同(中介)♦劳动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⒈平等原则♦⒉自愿原则(强制缔约义务例外,即针对特殊行业,如公共运输、公共水电煤力供应等必须按有关规定与相对人缔结合同)♦⒊公平原则♦⒋诚实信用原则♦⒌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公序良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履行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自愿原则的限制,即自愿须是在不违法律和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的自愿。

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

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

The happiest seems to be those who are happy for no particular reason. They are happy only because ofhappiness.(页眉可删)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中认定为过错原则,对于好意施惠是基于无偿和良好的动机的,还有善意的目的,所以会从公平理念处罚,酌情的减轻民事赔偿的责任。

一、好意施惠致人损害民法总则怎么认定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意思,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只是一种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也不是合同关系,对双方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债的关系。

虽然好意施惠人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义务而无偿实施的帮助、保护、救助行为,其结果是必然受惠一方获得利益,但施惠人不能无限制地实施毫无拘束的行为,其实施的施惠行为必须以对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大限度为目的,不能因施惠行为而扩大对方的损失。

因此施惠人一旦开始进行施惠行为,就必然负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义务,最大限度地保证其实施的好意施惠行为应当是安全的,这就是施惠人实施施惠行为的附随义务。

民法考点一: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考点一: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行为。

民法考点⼀:情谊⾏为,⼜称好意施惠⾏为。

通常表现:搭乘便车,答应到站叫醒,为⼈指路,代为投递信件,,缔约过程中的商谈约定,请⼈吃饭等社交邀请
法律效果:不产⽣合同关系,⽆承担违约责任;有可能造成侵权责任
造成侵权责任的情形:
1.顺路搭载某⼈本事好意施惠⾏为,但在搭载某⼈的过程中如果因为重⼤过失造成交通事故,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2.临时帮助邻居照顾孩⼦是好意施惠⾏为,如果因为重⼤过失造成孩⼦受害,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3.相约商谈⽣意是好意施惠⾏为,如果缺乏缔约诚意⽽以订约之名恶意磋商,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特定社交活动涉及的侵权法伤的救助义务,可能产⽣侵权责任,情形如下:
1.共同饮酒者之间有照顾义务,表现为:
饮酒时的注意义务,不得明知对⽅不能饮酒⽽劝酒,不得明知对⽅已经喝醉⽽仍然劝酒,不得违反基本的社交礼仪⽽过分劝酒;
饮酒后的注意义务,送酒醉者回家,搀扶酒醉者下楼梯,过马路
2.共同旅游
结伴同游的伙伴之间应当相互照顾、相互帮助,如果驴友可以轻松地对让⼈施以援⼿,却采取放任态度,听任驴友受伤或死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
婚约,婚约不是合同,不具有法律效⼒。

但是⽀付彩礼的⾏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原则上,赠与⼈不得请求返还已经⽀付的彩礼。

赠与⼈有权返还彩礼:双⽅为办理结婚登记⼿续的;双⽅办理婚姻登记⼿续后⼜离婚,确未共同⽣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彩礼⼀⽅因为彩礼⽽⽣活困难。

戏虐⾏为,吹⽜,打赌,开玩笑。

不追求任何法律效果。

好意施惠纠纷相关案例

好意施惠纠纷相关案例

好意施惠纠纷相关案例小张和小李是同事,俩人关系还不错。

有一天下班的时候下大雨,小李开车,小张没带伞在公司门口发愁呢。

小李就很热心地说:“小张,反正我顺路,你搭我车回家得了。

”小张那叫一个感激啊,立马就上了车。

结果呢,在半路上,小李为了避开突然冲出来的一只小狗,猛打方向盘,车子撞到了路边的树上。

这一下,小张受伤了,脑袋磕破了,还断了一根肋骨。

小张被送到医院后,花了不少医药费。

小张的家人就觉得,小李你得负责啊,你开车把人弄伤了。

小李觉得特别委屈,他说:“我这是好心让他搭车啊,又不是故意出事故的。

”可小张的家人觉得,不管怎么样,人是在你车上受的伤。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好意施惠纠纷。

小李出于好意让小张搭便车,这属于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他没有想要通过这个行为获得什么利益。

但是呢,小张确实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了伤害。

从法律上讲,虽然好意施惠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施惠人有重大过失,还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

小李为了避开小狗猛打方向盘,这可能就涉及到是不是有操作不当的问题,也就是有没有重大过失。

如果法院认定小李有重大过失,那小李可能就得赔偿小张一部分医药费;要是法院认为小李只是正常反应,那小李可能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老王和老赵是邻居,平时关系挺好的。

老王要搬家,老赵特别热心,说:“老王啊,你别找搬家公司了,费钱。

我来帮你搬,我这人有的是力气。

”老王一听,特别高兴,连声道谢。

在搬一个大花瓶的时候,这个花瓶可是老王花了好几千块买的,老赵没拿稳,“哗啦”一声,花瓶碎了一地。

老王当时就心疼得不行,脸都绿了。

老赵也很不好意思,一个劲儿地道歉说:“老王啊,我真不是故意的,我就是没注意。

”老王心里虽然知道老赵是好心来帮忙的,可是这花瓶碎了他也难受啊。

后来呢,老王就和老赵商量这花瓶的事儿。

老赵觉得自己是免费帮忙的,又不是故意摔的,不应该赔。

老王就觉得,你虽然是帮忙,但是你把我这么贵重的东西弄坏了,多少也得承担点责任。

这也是好意施惠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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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关系不为合【案情】某甲去外地某县城出差 , 迷路于一乡间小道 , 正愁元计 , 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 车窗上贴着 " 新车新手磨合期 , 感谢关照 " 字样 ), 某甲拦下轿车 , 问司机乙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 , 乙说 :" 我是新手新车 , 你不怕出事就上来。

" 甲二话不说便上了车 o 距目的地 3 千米处 , 乙因打错方向 , 撞到路边树上 , 导致甲右臂折断 , 花去医药费 1 万元 , 其他损失 1 万元。

现甲向法院诉称 : 我请求乙拉我 , 乙同意我乘车 , 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合同 , 今乙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 , 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我损失 2 万元。

乙辩称 : 我与甲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 我的车窗上贴有 " 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 " 字样 , 我已告诉甲 , 我是新手新车 , 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 , 而甲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 , 从而构成风险自负。

因此 , 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 , 乙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甲、乙二者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而成立好意施惠关系 , 乙应向甲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风险自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合同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此规定 , 合同首先是一种协商 , 协议须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 ; 其次 ,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 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

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因此 , 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等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 ; 再次 , 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 , 如二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 , 就不是合同。

依合同的概念可见 , 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合同只能由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由协商而订立 , 当事人若不具有平等的地位 , 若不是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 也就不发生合同关系。

(2)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法律事实。

所谓意思表示 , 是指行为人将其实施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部表现 , 包括意思与表示两方面的内容。

这里的意思也就是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

因此 , 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效果意思表示 , 即当事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意思表示 , 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 , 则当事人之间就会设立法律关系或者变更、终止已存在的法律关系。

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 因此 , 必须有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 , 才能成立。

(3) 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合同设立权利义务 , 也可以通过合同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依合同所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具有法律效力。

对合同关系而言就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 债权请求权以给付请求力、受领给付力、强制执行力、私力救济力等为基本效力。

由此可见 , 合同关系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权利义务关系 , 这是合同法律特性的应有内涵。

合同作为法律上的概念 , 其法律特性决定了合同关系不同于基于道德、宗教等发生的道德关系、宗教关系等。

在现实生活中 , 有的道德关系与合同极为相似 , 容易与合同相混淆,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好意施惠关系(Gefaeligkdtsverhalmim) 。

所谓好意施惠关系 , 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有恩惠的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存在以下相似之处 :(1) 二者都可以成为对方当事人受益的原因 , 当事人设立合同的结果为合法实现财产流转或接受服务 ,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受益的原因 : 好意施惠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 , 并可以成为当事人受益的原因 , 因而施惠人不能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2) 合同以合意为本质特征 , 好意施惠关系双方当事人也存在一个 " 合意 ", 由此而言 , 好意施惠也往往具备合同的外形 , 德国学者 Efaupt 甚至认为 , 好意施惠关系可构成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①但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是不同的 , 二者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 合同主体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 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

(2) 合同尽管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 但其法律效果为法律所明文规定 , 而且订立合同的双方必须有创设法律关系或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向严而好意施惠关系超出了对于一般人的要求 , 实施该行为的人属于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的人 , 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 而只是一种道德上好意使然 , 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产生强制执行力 , 受惠人也不能请求施惠人实际履行 , 以免害及施惠人的行为自由。

(3) 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 并以有偿合同、有对价的双务合同为常态 ; 而好意施惠关系一般是无偿关系、没有对价的关系。

无偿合同、无对价的单务合同与好意施惠关系容易混淆。

区别合同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的方法为 : 在有偿的情况下 , 当事人的约定一般可构成合同 ; 在无偿的情况下 , 是成立合同还是成立好意施惠关系需要解释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 , 并结合交易惯例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受惠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③具体言之 , 诸如赠与、无偿保管、借用、无息借款等 , 虽然是无偿的 , 但是牵涉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或财产交付 , 因使其成为合同法律关系 , 比较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注意标准 , 以及对对方当事人的约束 , 因此此类关系一般为无偿合同 , 而不能成为好意施惠关系 ; 仅与当事人提供某项行为 ( 主要是作为 ) 相关的无偿合同主要是无偿委托合同 , 委托合同也不能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 因为委托合同一般是基于特殊人身信赖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 且只有经过委托人的委托才可以发生 , 而好意施惠关系不仅不需要人身信赖 , 且往往不需要经过 " 委托 ", 单方面的施惠也可构成好意施惠关系 , 也正因为如此 , 如果施惠人也要受给付请求权的约束 , 则势必严重限制当事人的行为自由 , 而且也会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及道德秩序的形成不利。

在两大法系 , 好意施惠关系以施惠人为受惠人提供某种便利服务为常态。

总之 , 好意施惠关系并非合同关系 , 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义务 ,因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虽然是道德关系 , 但一旦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发生了损害 , 则施惠人也不能毫无干系。

好意施惠行为毕竟使两个此前相互自由的人存在某种程度的牵连 , 增加了受惠人或施惠人权益受侵害的几率 , 因此 , 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形成依照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 但其由于施惠人有好意施惠的动机 , 因此在侵权责任构成上有其特色。

在大陆法系 , 一般地认为 , 施惠人可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 , 但是 , 对于好意施惠关系中的侵权 , 对施惠人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的要求十分严格 , 一般地讲应该区分受惠人所受的损害是财产利益损害还是人身利益损害而区别对待。

在受惠人的财产利益受损害时 , 只有当施惠人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是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 并且主观上具备故意 , 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 在受惠人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时 , 可以类推适用无偿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样的注意的标准 , 换言之 , 施惠人也需要对一般过失行为负责。

本案中 , 乙在甲陷于困境时 , 加以援助 , 是良好道德风尚的体现 , 而乙绝无与甲之间成立具备法律拘束力的合同的意思。

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 , 双方之间也就不成立合同关系 , 甲不享有请求乙将其拉至目的地的权利 , 甲也不能依违约责任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 , 甲与乙之间成立好意施惠关系 , 乙因一般过失造成车祸而致甲伤残 , 如果没有免责事由 , 乙须对甲承担侵权责任。

从案情看 , 甲搭便车之前已经发现或应该发现乙的车窗上贴着 " 新车新手磨合期 , 感谢关照 " 字样 , 而且乙在甲上车前说 " 我是新手新车 , 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 ", 甲未予理睬而上车。

从行为的本身看 , 乙已经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危险有足够的预见 , 并已尽到足够的提示义务 , 而甲默示同意 , 对此乙可否运用 " 风险自负 " 加以抗辩 , 以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呢 ?①笔者认为 , 该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首先 , 为体现对人身利益的优先保护 , 不仅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合同条款无效 ( 《合同法》第 53 条 ), 而且好意施惠关系同样不可提前免除未来的人身伤害责任;其次 , 所谓风险自负 , 是指当事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存在 , 而甘愿冒险从事的行为。

风险自负所面对的损害必须是可以避免的① ; 受害人与行为人都希望危险不要实现 , 特别是受害人一般存在侥幸心态。

在 " 风险自负 " 的情况下 , 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若行为人有过错 , 则可减轻责任。

本案因乙的过失导致甲伤残 , 尽管甲为自负风险行为 , 但是并不能免除乙的责任 , 考虑到甲、乙之间好意施惠关系的无偿、符合善良道德的要求的特点 , 基于公平的角度考虑 , 甲的伤残后果损害应由双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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