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戈叽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 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

(二)居住区用地;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大 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 类地区、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 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

“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 豉湖路以

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

0.5hm 2 的;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hm 的; 仆m 的;

道以南、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

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

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

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

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

F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lOOOm;

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 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n2,II、III类地

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的。

第十四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

并的。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第十五条

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

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

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

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 2小时的规定;旧区(I 类地区)改建

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②L 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防、防震、 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1小时的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