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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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湖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编制导引》、《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和管理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四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可以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戈叽
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五条承担城市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六条各层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要求,明确 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依照法 定的程序进行论证,重新报批。
第八条 在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
(二)居住区用地;
上述情形范围之外的应当编制总平面图。
第三章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第九条 荆州市城市用地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J137-90)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 10大 类,46中类,73小类。对绿地的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荆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第十条 荆州市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划分为:I 类地区、II 类地区、 III 类地区(见附录一:荆州市城区区域划分图)。
I 类地区(旧城区):荆州古城区:东环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三一八国
“东西堤”街以北区域。沙市中心区:长港路以南、白云路以东、 豉湖路以
西、荆江大堤以北的区域。
(一)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
0.5hm 2 的;
(三)工业项目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四)其它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3hm 的; 仆m 的;
道以南、
II类地区:指荆沙大道以北(含郢城镇区)、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西区域,东方大道两侧的工业新区。
III类地区:以上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一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城市各
项用地功能布局要求,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
有机动车交通要求的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选址时,必须满足机动车出入
口至交叉口道路红线交点距离不小于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路网格局成片地使用,形成完整的用地范围。
周边有零星地块的,应纳入项目用地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
(二)建设用地邻城市主、次干道及支路的,其用地范围应征至城市道
路中心线,代征的道路用地不参与建设用地平衡;相邻其他公共通道(宽度小于15m的,应征至通道中心线,代征的通道用地参与建设用地平衡。
(三)建设用地内包含的保留建筑、管线,需明确他项权利用地时,应
依据建筑间距、消防安全及室外管线等要求,明确用地边界线,符合公共退让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有
F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高度小于24m的单层和多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lOOOm;
高度大于或等于24m的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未达到3000m 的;
(二)城市住宅小区开发,I类地区建设用地未达到2hn2,II、III类地
区建设用地未达到3hm的。
第十四条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
规划实施的,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用地已完成建设的;
(二)邻接用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建设用地因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
并的。
第四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民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建筑性质和所在区位,实施容第十五条
量控制。具体容量控制指标见表一。计算规则见附录二。
表一民用建筑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注: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工业、仓储建筑新、改、扩建建设工程,根据其工业类型实
施容量控制。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
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并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工业、仓储建筑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建筑基地范围内,现有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已超出
规定值的,不得新建、扩建建(构)筑物。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大寒日 2小时的规定;旧区(I 类地区)改建
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准。
(二)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
也可采用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二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②L 为荆州市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
(一)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 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
防、防震、 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小时的标准;
1小时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