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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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2006重新印发)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深国资委[2006]39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19
【实施日期】2006.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有关监管制度
的通知
(深国资委〔2006〕394号)
各直管企业:
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余项监管制度,对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新《公司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好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等十项制度作出修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规定》暂不修订,继续执行),并以2006年修订稿的方式发布,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原对应的制度废止)。
附件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略)
附件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决策工作暂行守则(略)
附件三: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四: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六: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略)
附件七: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八: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贷款担保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九: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略)
附件十: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
(200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企业章程向企业委派或向董事会推荐,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企业直属上市公司和企业核心资产及主营业务所在企业的董事会。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考核、薪酬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第七条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财务、会计和审计等专业知识,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