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可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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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可分为三类:1、物、2、行为3、非物质财富。例如某旅游企业法人的注册高枝、服务标记、名称、专利等。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1、旅游权利。

2、旅游义务。

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行使旅游权利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的利益获得平衡,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获得平衡。

法律事实

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旅游法律关系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它有一睂产生、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旅游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

旅游活动中的行为主要包括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旅游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在法律上称之为要件。旅游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当事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得益;4、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形式。

法律责任,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违约和侵权是旅游活动中主要的两种违法行为,是导致旅游法律纠纷的主要因素。

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有过错;违约有损害事实。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等其他形式。所谓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在旅游活动中,依据违法的性质和程度,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纠正不当,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和行政赔偿等。

民事责任产生于民事主体之间,主要由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引起,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以及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

第四章旅游企业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止的,从事旅游服务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按旅游企业的业务类别,可将旅游企业分为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企业、餐饮企业、景区景点经营企业、文化经营企业等。

国务院先后在1985年5月11日和1996年10月15日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旅游局随后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旅行社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全国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等,构成了我国旅行社经营和管理的法规体系,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浏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以及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旅行社条例的适用范围。旅行社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商投资旅行社。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设立程序。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

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边疆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质量保证金数额规定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主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价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分支机构是指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要而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

旅行社分主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设立社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1、安排交通服务

2、安排住宿服务

3、安排餐饮服务

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5、导游、领队服务

6、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从事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和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的经营活动,在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除外。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申请。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要求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上处罚,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取得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应当自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经营管理制度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住处必须起初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违反本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为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并载明规定事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与旅游合同未载明条例规定的事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约定为旅游。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2、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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