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险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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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管理办法(2007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团险业务体系,加强对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团体业务销售队伍,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明确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职责、考核及待遇,促进我公司团体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管理办法(2007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聘用、考核及日常管理,除总公司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关键名词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团险销售序列人员”是指符合总公司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聘用条件,从事团体保险业务销售工作的营业部经理和销售人员。

二、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直接从事团险业务销售活动、团队人员管理,并具备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承担一定保费任务的基本销售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营业部经理”是指在营业部中起领导核心作用,对保费任务和营业部管理负直接责任的营业部负责人。

四、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团险业务销

售的外勤业务员(包括正式销售人员及转正考核期内的销售人员)。

五、本办法所称“正式销售人员”是指通过公司转正考核并确定职级的销售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标准保费”是指将各险种的保费收入根据费用贡献水平、风险评估和经营导向等因素,按一定方法折算后的保费(具体折算标准办法及系数由总公司另文下发)。

七、本办法所称“客户数”是指投保团体保险的自然客户数量。在同一考核期内,集团投保按一个客户数计算;同一投保人不同保单按一个客户数计算。

八、“新契约保单”是指投保人首次投保某一险种所签约的保单。如该保单保险期间结束三个月后,该投保人再次投保,视同新契约保单。

第四条本办法根据地域经济、保险市场,特别是当地健康险市场状况的不同,将分公司团险销售类别划分为A、B、C、D四类地区。每年年初及分公司开业时,由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分公司的团险销售类别后,上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核批。

各分公司机构类别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允许在年度内发生变更。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五条团体销售组织管理体系架构

一、分公司团险销售部下设营业部,分公司团险销售部相关职能岗位负责为营业部提供业务支持。

二、在分公司开业及发展初期,如营业部的经理未到位或管理能力有限,可由分公司团险销售部视具体情况,直接承担管理销售人员的职责。

第三章营业部的组建与管理

第一节营业部的组建

第六条营业部成员包括:营业部经理和销售人员。

每一个营业部设营业部经理一名,营业部正式销售人力3-10人(见习经理职级及新入司未转正人员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营业部的分立与合并

一、营业部的分立由各分公司视营业部的规划、批建情况及原有营业部的人力、保费规模决定,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核批后执行。

二、营业部的合并标准(成立初期或受人力计划限制等特殊情况除外):

团险营业部符合下列合并条件之一者,可以进行营业部的重新组合,被合并营业部的原经理按高级业务经理一级或原对应业务职级(两者取高者)进行相应的考核和管理,或由分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注:保费以自然年度为期间核定。

第八条营业部之间原则上不鼓励成员调动,个别成员的调动依据以下原则:

一、尊重销售人员本人意愿;

二、经调出、调入营业部经理同意;

三、获得分公司团险销售部核准;

四、按月上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备案。

第二节营业部人员构成

第九条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业务职级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档十一级:见习经理;业务经理一级、二级、三级;高级业务经理一级、二级、三级;资深业务经理一级、二级、三级;首席业务经理。

见习经理是指公司新招聘,定级为见习经理职级的销售人员或因季度插入考核/年终考核被降至见习经理职级的销售人员。

必须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且满足相应的考核标准,才具备通过考核晋升为首席业务经理的资格。

第十条团险销售序列人员的管理职级,从低到高分为六级:营业部经理一级、营业部经理二级、营业部经理三级、营业部经理四级、营业部经理五级、营业部经理六级。

营业部经理是指公司新招募(引进),直接授予营业部经理职级的人员及由业务职级晋升/调整至管理职级,任营业部经理的销售人员(晋升/调整后原业务职级仍保留)。

第三节营业部人员的招聘、定级及录用第十一条招聘对象:团险营业部经理、团险销售人员。

第十二条招聘与录用标准

一、团险销售人员聘用基本条件:

1、年龄在22—42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

2、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医学、金融、财税、人力资源、法律、营销等相关知识;

3、具备较强的协调、公关能力、有一定销售经验;

4、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可录用:

(1)有重大未清偿债务的;

(2)有不良民事诉讼或刑事处分记录的;

(3)在保险业有过违规操作记录或被保险监管机关通报批评的。

5、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团险营业部经理聘用基本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销售人员基本条件的规定;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进取精神;

3、具有丰富的团险业务销售经验和管理经验,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协调能力、公关能力及市场策划、开拓能力;

4、具备三年以上的团体保险业务销售及管理等经济事业工作经验;

5、具备一定的当地市场客户资源及人脉关系;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的聘用

一、制定销售队伍人力编制计划

根据分公司年度保费计划,由分公司团险销售部编制销售队伍人力计划,经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后,上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备案并抄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须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分公司团险销售部按照公司相关招聘、甄选管理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甄选、面试,将录用决定及录用职级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核批职级后,按公司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办理录用手续。

三、见习经理通过转正考核,达到晋升条件者,经分公司团险销售部审核并报总公司团险销售管理部/结合市场部核批后,晋升为业务经理一级;转正考核期内,提前达到晋升条件者,经审核可提前晋升,见习经理的提前晋升须以完整月的结束为晋升时点;在转正考核期内业绩表现优异者可越级晋升,具体标准同正式销售人员,同时该晋升结果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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