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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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管理职责
2.1安全监察部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
3 定义/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档案内容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4.2档案日常管理
4.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现成专人进行管理;
4.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4.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4.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监察部部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4.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
完好后方可存档。
5 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5.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 记录
6.1档案借阅记录
6.2资料归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