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23•【文号】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各证券公司: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泛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几千万投资者开始意识到手中的权利,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多年来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得以稳妥解决。在这一阶段,中小投资者踊 跃参与市场变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逐步开始成熟。
一、中国投资者教育的进展历程分析
第三 阶段
从2006年“新老划断”到现在的转型阶段
2006年6月,以中工国际上市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实现“新老划断”,开始步入全流
通时代,市场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导致投资者教育也开始转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
一步发展和各项基础性制度的逐一完善,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 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 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两个规范性文件,并专门成立了投资者教育办公室。中国证监
投资者教育
场的规范发展水平,影响着我国经济生活、社会和谐和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以说
,在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加强投资者教育,发展合格投资人,提高投资者素质,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资本市场建 设和进一步国际化的一项长期任务。
内容概要
引言
一、中国投资者教育的进展历程分析 二、成熟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管经过十年的教育,中国投资者仍然存在不成熟的一面。
投资行为
投资者素质
一、中国投资者教育的进展历程分析
从投资 行为看
中国投资者目前仍以短线投机为主,缺乏真正的长期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个人投资者更倾向于持有和交易小盘股、 低价股、绩差股和高市盈率股,持股时间较短、交易较为频繁。 即便是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方面也显示出较大的雷同性,短期 投资行为明显。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目前中国股票市场投资 者平均换手率偏高,发达国家市场换手率一般为100%左右,而 中国投资者的平均换手率极高,上交所为927%,深交所为987% ,大致是世界平均水平的8到10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中证协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50号)各证券公司会员: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 12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的通知(证监发[2001]120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根据全国证券监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工作会议部署,拟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春节前后,重点对投资者进行明确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
为此,我会在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出了《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和实施方案。
现将《纲要》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地组织宣传教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1:《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实施方案指导思想:通过教育,使投资者了解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证券市场参与各方的责任,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意识;使市场参与各方在知情情况下相互监督,正确履行权力、义务,提高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
教育重点:按照证券市场运作的流程,具体分为核准发行、市场交易、终止上市三个阶段;依照《证券法》对参与主体的排序,具体分解三个阶段中证券市场参与主体的各自责任,从而形成核准发行阶段各方责任、市场交易阶段各方责任、终止上市阶段各方责任三个重点。
具体实施:各派出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据《纲要》逐条细化内容;推动辖区证券机构、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努力促成各方共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合力;要结合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有针对性地引导市场各方承担责任;要着重引导投资者了解中国证监会的职责范围;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加强沟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监会)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代销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1、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要组织全体高管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各营业部、基金销售网点要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通知》(可网上下载),并贯彻落实。
明确各证券公司、各经营机构的一把手是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证券营业网点要以风险警示、证券基础知识普及、入市劝诫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在投资者园地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 32号)等文件。
基金销售网点除了要设投资者教育专栏外,还要建立风险揭示档案,发放《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
3、各证券公司要按照年报披露工作的统一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2006年的年报披露工作。
各公司要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监督。
各证券机构要加强证券交易系统的维护升级,确保交易峰值时的系统容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交易正常进行。
各证券营业网点要就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向我局机构处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休市后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4、各证券机构要对照文件要求,对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于5月21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
营销考试题
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注销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 证券公司因故未能收回证券经纪人证书的,应当自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证监会 指定报纸和公司网站等媒体公告该证书作废。 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 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 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 情况。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 、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 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 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 人可以从事的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 证券经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人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 证券经纪人不得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证券经纪人不得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 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经纪人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不必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将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账户的交易情况及资产余额等信息。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可以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 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 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是证券业协会为规范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而 《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是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 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 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机构部645号文附件1: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0811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部部函[2008]645号关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证监局: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证券公司加强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管理,规范营销人员执业行为,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经纪业务营销管理证券经纪业务点多面广,与投资者关系密切,规范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是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7年5月24日,我部下发《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了有关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经纪业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的明确要求。
通知下发后,各证监局加强了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多数证券公司能够积极采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取得了初步效果。
但也有部分证券公司没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产生了一些问题(以下统称遗留问题),例如:聘用无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营销;委托外部人员开展经纪业务营销;委托网吧等其他机构代理开展经纪业务营销等。
实践中,因营销人员素质不高、公司授权不明确、内部管理不到位、绩效考核不合理等导致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对此,要保持清醒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平稳地予以规范。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管理的基本制度,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内部员工开展经纪业务营销,也可以按规定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营销。
各证监局要加强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的指导,督促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审慎务实地确定适合自己的营销模式。
证券经纪人制度是一项新的重要制度,要客观全面地分析这项制度的利弊得失以及实施这项制度的必备条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续贯彻执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及机构部《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函[2007]19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等事宜的通知》等通知要求,引导各类金融产品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港股通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制度、流程、揭示业务风险、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纳入公司整体投资者教育制度,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港股通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经纪业务事业部负责制定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方案内容,传达和落实监管部门、协会、交易所等部门对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指示。
第五条经纪业务事业部组织、协调营业部做好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营业部应当在经纪业务事业部指导下开展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经纪业务事业部汇报营业部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开展港股通业务营业部需设立培训师,由营业部投顾、客服人员担任,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每营业部培训师不少于2名。
第二章港股通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八条港股通投资者教育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客户资信状况、交易习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从事港股通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对已申请登记港股通业务客户以及符合准入条件并拟开通港股通业务的客户进行风险揭示、合同重要条款的讲解;做好沪港股票交易规则差异比较,港股通交易规则解读,港股投资策略介绍等内容;港股通业务公告、公示;按约定方式通知客户;对监管关注账户由港股通培训讲师进行重点教育;讲解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公告投资者投诉受理的方式和途径;接受客户咨询;适合港股通投资者教育的其他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处于信息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和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开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及依据,并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进一步规范不同层次市场及交易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明确适合投资者参与的范围和方式。
科学划分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
推荐与投资者风险承受和识别能力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向投资者充分说明可能影响其权利的信息,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销售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资料信息,对收集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确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证券有限公司上半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ⅩⅩ证券XXX上半年投资者教育活动开展情况报告ⅩⅩ年上半年,ⅩⅩ证券认真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精神,在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各部门充分协调合作,根据公司制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总结前期投资者教育的工作经验,积极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
公司认为,坚持不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
ⅩⅩ年上半年,证券市场受自身和外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冲高回落趋势,股市波动较为剧烈,持续深入地开展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投资者教育总体部署(一)思想重视、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
ⅩⅩ证券把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公司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来抓,从上到下,思想上都高度重视。
思想决定态度,提高思想重视程度是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素,只有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思想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才能形成长效机制,才能变为一种自觉的行动。
如果对投资者教育重视不够,认识不到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很难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常规性工作及经纪业务的各个环节之中。
公司去年就成立了以孙国茂总裁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经纪业务总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合规管理总部、信息技术总部、客服部、研究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纪业务总部,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同时,各营业部设立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小组,营业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实施。
公司从全面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推动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高度,对全体员工进行引导,使全体员工逐渐形成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并在公司内部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了内部考核制度。
同时,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上予以支持和保证,把投资者教育和风险解释工作有机的融入到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中,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辖区证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各证券营业部: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和《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110号)的要求,为推动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规范经纪业务,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决定从2007年9月下旬开始,对湖北辖区各证券营业部开展投资者教育和账户规范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本次检查旨在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进一步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高证券营业部依法规范运作水平,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证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包括投资者园地建设、证券投资风险揭示等工作情况。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情况,包括与银行合作情况、客户上线比例、存在的问题等。
(三)客户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账户开立与复核工作制度和流程;是否对账户的管理进行日常内部检查;账户清理工作进展情况,不合格账户比例以及规范计划;是否对不合格账户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是否对异常交易实施监控,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客户开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是否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明确,是否存在新开不合格账户;是否存在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是否将客户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统称“证券经营机构”)会员。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活动。
第四条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协会指导地方证券业协会(下称“地方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经营机构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标包括:(一)帮助投资者了解宏观经济政策与行业发展动态;(二)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身权益保护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三)帮助投资者了解资本市场业务和证券产品知识,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四)引导投资者积极行权,理性维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五)推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公众投资理财素养,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应遵循规范性、长期性、适当性、有效性、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主题教育与持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协会相关业务规则和本指引的要求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以贴近市场、贴近大众的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努力创新投资者教育方式方法,深入了解投资者需求,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效果。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2022年营业部合规及反洗钱知识测试
2022年上半年营业部合规及反洗钱知识测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 1、()是我国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单选题] *A.国务院金融办公室B.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C.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公安部2、客户身份识别又称() [单选题] *A.客户识别。
B.客户身份尽职调查。
(正确答案)C.实名制。
D.客户风险控制。
3、以下员工的执业行为中,违规行为是() [单选题] *A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代客理财行为;B不与客户约定分担投资损失或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C销售经公司审批的金融产品;D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金融产品。
(正确答案)4、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单选题] *A不得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B不得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C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D可以通过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正确答案)5、以下员工的执业行为中,应当禁止的是() [单选题] *A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代客理财行为;B不与客户约定分担投资损失或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C销售经公司审批的金融产品;D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金融产品。
(正确答案)6、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单选题] *A 不得直接或间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B不接受客户全权委托C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手艺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D可以根据客户要求,代替客户进行指定交易品种的下单委托(正确答案)7、证券从业人员的下列哪种行为不符合《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规定() [单选题] *A未取得证券咨询资格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正确答案)B通过电子邮件对客户李某进行证券投资教育C以短信方式提示客户王某注意市场风险D将投资者教育园地设在营业场所门前8、根据公司规定,新员工(经纪人)在入职前应核查是否()、违规开立股票账户(A、B股)、信用账户、股票期权账户 [单选题] *A持有股票型基金B、持有债券C、持有股票(正确答案)9、《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承诺 [单选题] *A 是否符合开户条件B 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正确答案)10、公司《关于移动开户过程中加强合规管理和提升新开客户质量(“八严禁、八提倡”)的通知》规定,对老年(65岁以上)、农村户、民工户等()的客户,营业部应加大风险揭示力度,使客户充分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单选题] *A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正确答案)B 风险承受能力中等C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高二、判断题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禁止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营销人员合规培训考试试题
证券营销人员合规培训考试试题(提示:请在答题卷上答题)一、单选题:(共20题,每题1.5分,共30分)1、小赵为Y证券公司理财经理,但不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与当地某上市公司无任何业务联系,同时其无朋友与家属在该上市公司工作。
但是他在2009年春节假期间通过一些途径得到当地某上市公司2008年度的大概业绩以及准备在2009年进行高送配方案。
2009年4月8日该公司公布了业绩快报,4月20日公布了2008年年报与分配预案,2009年4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2009年5月9日施行分配。
那么小赵在以下那个时间(),可以买卖该证券。
A 、2009年3月;B、 2009年4月9日;C、2009年4月25日;D、以上时间均不可以买卖。
2、作为一名证券经纪人,向客户揭示风险,了解你的客户是很重要的,因为这是向客户适当销售的前提,以下是客户与经纪人的常见认识与说法,你认为经纪人老朴的那个行为与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A、客户向经纪人老朴抱怨签字太多,老朴说这些风险揭示书都是我们证券公司强制要求的,但是是必要的,避免了客户的风险。
B、经纪人老朴的客户风险评估是保守性,但是需要交易权证,老朴让客户在风险评估书的下方的“承诺栏”签字承诺已经知晓相关风险。
C、经纪人老朴的客户想帮助老朴完成开户任务,让他的工厂的工人都来找老朴开户,老朴与工人接触后了解他们的收入偏低,而且不了解证券市场后,婉拒了客户的好意。
D、老朴在让每个客户开户前都拿着合同文本向其提示其中要注意的风险点。
3、作为一名证券经纪人,随着交易品种的复杂,交易规则也越来越复杂,但把握一些原则性的答案是必须的。
例如客户可能会经常问到以下问题,你知道如何回答吗?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A 、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B、按照价格优先规则;C、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规则;D、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证券业详细工作整改报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
证券业详细工作整改报告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一、前言近年来,证券市场发展迅速,投资者群体不断壮大,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
为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我们制定了该证券业详细工作整改报告。
本报告对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具体的整改措施,以推动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一)投资者教育不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投资者教育不足的问题。
许多投资者对于投资基本知识、风险管理等方面了解不深,容易陷入盲目投资和不良交易行为。
(二)投资者保护不完善当前,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了解不深,实施诈骗活动,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
(三)投资者风险意识薄弱在证券市场投资中,许多投资者对于风险的认识不足,往往只看到了高收益的一面,而忽略了投资的风险性。
这导致一些投资者在市场波动时容易产生恐慌情绪,做出错误的决策。
三、整改措施(一)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1. 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向投资者介绍证券市场基本知识、投资技巧等,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水平。
2.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提升投资者的金融素质。
通过举办金融讲座、撰写金融专栏等形式,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培养个人理财能力。
(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1. 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
要求上市公司及券商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权益。
2. 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渠道和仲裁机制。
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为投资者解决问题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提升投资者风险意识1. 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传达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通过案例分析和风险提示,让投资者了解投资的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 定期开展投资者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
了解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帮助其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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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
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
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
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
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三、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
针对当前新入市投资者较多、市场交易活跃的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开辟开户专用通道、延长开户工作时间、增加开户工作人员等措施,缓解开户压力,提高开户质量和效率。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现场交易客户情况,配设相应的服务场地、工作人员和系统设施,并加强和完善营业场所的消防和安保措施,确保营业场地有序与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便捷的措施,宣传、引导投资者,抓紧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和账户规范工作。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在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自身的投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当地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市场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完善灾备制度,做好应急处理预案,防范技术风险,努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证券公司要根据各自实际,认真部署全面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并于2007年6月25日前向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已采取的措施、开展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初步效果等情况。
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关注事项,列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评价考核指标。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其专业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水平、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可以针对证券公司发生的重大事故、技术故障、业务纠纷与客户投诉等情况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结果作为日后对证券公司监管分类的依据之一。
对在投资者教育、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将视情节与后果的轻
重,依法采取责令公司进行内部责任追究;由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纪律处分;行政监管处罚等措施;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