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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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营业部可以通过正式员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也可以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与营业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公司内部员工从事经纪人的,必须由所在营业部书面提出员工转经纪人申请报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纳入证券经纪人管理。

证券营业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第三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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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证券经纪人资格与委托合同管理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二)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能力出众和经验丰富者可以适当放宽);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

(四)具有较强的客户开发能力和一定的客户资源。

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营业部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用公司制定的规定范本,营业部不得自行设计、修改合作协议条款,否则不予报备。委托合同明确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第六条仅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的员工,不得从事除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商谈相关委托合同条款内容时,必须有两个不同部门人员参与。

第八条证券营业部与符合条件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经纪人的确定、绩效考核方式、业绩提成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营业部实收佣金的50%)、风险金提取(风险金原则上每月从证券经纪人业绩奖励中按10%提取,提取累计达10000元后可不再提取,返还条件以合同约定条件为准)、客户资源的认定等必须经营业部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营业部中层以上人员,讨论结果形成会议记录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因业务发展,证券经纪人业绩提成约定比例拟超过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佣金50%的,以及扣除业绩奖励证券经纪人所属客户实收净佣金比例低于0.08%(省外放宽至0.06%)的,合同在签署前必须通过公司“内部请示报告”方式申请报批,批准同意后方可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

第十条证券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后,即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营业部依据委托合同条款和证券经纪人当期业绩,向证券经纪人按月或按季支付业绩奖励(即提成)。

第十一条证券营业部在与证券经纪人签署委托合同前,必须确认证券经纪人未与其他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证券经纪人只能按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

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未与其他证券解除委托关系前,不得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营业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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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券经纪人培训及职业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对证券经纪人逐步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轨道,提高证券经纪人队伍的战斗力和归属感、培养一支高效、专业、积极、形象统一的高素质队伍,要求对证券经纪人组织全面培训。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分为执业前培训与后续职业培训两种。

(一) 执业前培训包括基础和实物培训,旨在使新进的证券经纪人尽快熟悉公司和营业部的状况、了解工作业务流程、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登记前,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制作培训记录,培训记录需经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双方确认。培训结束后,证券营业部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二)后续职业培训包括经常培训和定期培训,旨在增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知识、提高分析研究水平和客户开发维护技能,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各营业部依据证券经纪人的知识结构的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要求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培训方式可采取辅助式培训或自助式交流会方式。

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公司人力资源总部和营销管理总部每年组织2~3次证券经纪人业务深化培训班。各营业部可推荐、选派优秀的证券经纪人参加,进行深化培训和业务交流。

对有培养前途且表现优异的证券经纪人,公司可安排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脱产进行学历学位培训,从而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储备人才。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

(一)观念培训:公司的理念和企业文化、公司业务发展思路和营业部日常运作、证券营销、礼仪训练、执业道德、成长训练等;

(二)专业知识培训: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交易风险及防范、国债现货与国债回购、证券投资基本分析、公司财务分析、证券投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组合管理、证券经纪业务规则、法律法规等;

(三)营销和服务培训:专业化销售流程、网络销售、战略和战术销售、销售管理、客户管理、信息研究与服务、服务理念与技巧等。

第十五条证券营业部应考虑证券经纪人职业发展意愿,为其提供职业发展的条件,切实保障其合理的职业发展诉求和合法权益。返回

第四章证券经纪人报备

第十六条营业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业务委托合同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进行报备,报备内容包括:证券经纪人业务委托合同、证券经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券经纪人资格证书、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明细等。

第十七条当证券经纪人名下客户发生新增或减少时必须于变化当日以传真方式(加盖营业部业务公章)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未经报备的,公司将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若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已向公司报备的,证券经纪人合同签订日之前的公司所属原有客户或客户资源不得直接或变相划入该证券经纪人名下。

第十九条每月月初10个交易内,公司营销管理总部将上月证券经纪人报备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形成证券经纪人信息库,并每月向合规管理总部报备上月证券经纪人汇总情况表。返回

第五章证券经纪人证书及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证券营业部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及时向公司营销管理总部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信息,营销管理总部审核后转人力资源总部,由人力资源总部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统一印制并编号的证券经纪人证书。

报备相关证券经纪人的信息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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