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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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浓缩时间不宜小于12 h;
3 由生物反应池后二次沉淀池进入污泥浓缩池的污泥含
水率,为99.2%~99.6%时,浓缩后污泥含水率可为
97%~98%; 4 有效水深宜为4 m;
5 采用栅条浓缩机时,其外缘线速度一般宜为1~2
m/min,池底坡向泥斗的坡度不宜小于0.05。
7.3 污泥消化
7.3.2 污泥经消化处理后,其挥发性固体去除率应大于
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
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 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
制间、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
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
8.2.2 下列各处应设置相关监测仪表和报警装置
1 排水泵站:硫化氢 (H2S)浓度;
2 消化池:污泥气(含CH4)浓度; 3 加氯间:氯气(Cl2)浓度。
8.3 控 制 8.4 计算机控制管理系统
7 污泥处理和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1 城镇污水污泥,应根据地区经济条件和环 境条件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 逐步提高资源化程度。
7.1.3 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的规定。
7.2 污泥浓缩
7.2.1 浓缩活性污泥时,重力式污泥浓缩池的设计
1 污泥固体负荷宜采用30~60 kg/(m2· d);
7.6.14 在已有或拟建垃圾焚烧设施、水泥窑炉、火力发
电锅炉等设施的地区,污泥宜与垃圾同时焚烧,或掺在
水泥窑炉、火力发电锅炉的燃料煤中焚烧。
7.6.16 污泥热干化产品、污泥焚烧灰应妥善保存、利
用或处置。
7.6.17 污泥热干化尾气和焚烧烟气,应处理达标后排 放。
7.7 污泥综合利用 8 检测和控制 8.1 一般规定 8.2 检 测
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III) 污泥好氧消化
7.4 污泥机械脱水
(I) 一 般 规 定 7.4.1 污泥机械脱水的设计 1 污泥脱水机械的类型,应按污泥的脱水性质和脱水要 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用; 2 污泥进入脱水机前的含水率一般不应大于98%;
3 经消化后的污泥,可根据污水性质和经济效益,考虑
40%。 (II) 污泥厌氧消化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 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 作压力的1.5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 (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
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
在脱水前淘洗。
4 机械脱水间的布置,应按本规范第5章泵房中的有关
规定执行,并应考虑泥饼运输设施和通道;
5 脱水后的污泥应设置污泥堆场或污泥料仓贮存,污泥
堆场或污泥料仓的容量应根据污泥出路和运输条件等确
定;
6 污泥机械脱水间应设置通风设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
小于6次。 (Ⅱ) 压滤机 (化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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