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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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备合同

甲方: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乙方:

为强化城市土地资产统一管理增强政府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经乙方申请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

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XX)第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XX年月日会审会议批准决定收购乙方位于的国有土地一宗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常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收购乙方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南临、西抵,北接(土地四至范围以实测现状界址点坐标图为准附图经双方确认)土地总面积为亩土地现用途为用地土地等级为级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报常德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XX)第7次会议审查同意并经常德市国土资源局XX年7月11日会审会议批准甲方收购该宗土地使用权(含地上物及水电设施等)的一次性收购包干补偿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元(小写:万元)整

第三条乙方保证交付该宗地块权属清楚无争议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完整、设备搬空、人员撤离、水电费缴清报停、地面和空中无各种线网且地块四周圈有围墙

第四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挂帐方式收购该地块即在该宗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在两个月内甲方向财政申请支付乙方土地补偿费万元甲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补偿费自滞纳之日起甲方每日按实际滞纳金额的3‰向乙方交纳滞纳金

第五条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宗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资料全部交给甲方;并保证在XX年8月30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约定时间内交付权属资料、清场和交付土地乙方应按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能返还原物的对乙方土地及附着物价值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给予乙方补偿但乙方应按收购包干补偿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因不可抗拒力影响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解除本合同并分别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本金(不计利息)、土地及地上物权属凭证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第十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XX年7月18日在常德市签订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常德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土地收购储备合同[篇2]

为盘活国有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收购方:华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华阴市东岳路26号

被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甲方收购位于的国用地其四至位置:东:;南:;西:;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条经协商土地收购价格(含地上建筑物)确定为(大写)人民币万元/亩(元/m)(小写)万元/亩(元/m)总额为(大写)人民币万元/亩(元/m)(小写万元)

第四条收购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日内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0%即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购款222有土地面积平方米(合亩)用途为

㈠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大写)万元(小写)万元

㈡本合同经政府批准后日内开始甲方分期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第一期:年月日前付给乙方土地收购款总额的%即万元;

第二期:年月日前付给乙方剩余土地收购款总额的%即万元

第三期:年月日前付给乙方全部土地收购款即万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购款不计利息

第五条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㈠甲方的责任的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一款规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购款

2、甲方在支付收购定金后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于年月日验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购定金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并开始清理、搬迁、拆除其宗地范围内的暂停户、工程技术设备和房产设施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若因该宗地或房产权属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协调处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㈠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按期支付收购款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㈡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3‰赔偿甲方损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按本合同约定土地收购款总额的13‰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商定可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华阴市签订一式两份并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华阴市国土资源局乙方:

(章)(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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