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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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考评办法
为加强对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聘用专家的管理,规范专家的服务行为,提高专家的服务质量,发挥专家在培训咨询方面的服务作用,根据《上海市财务管理中心专家聘用管理办法》(沪财会〔20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获得管理中心颁发的《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且聘用期届满两年的专家。
二、考评时间
聘用期满前两个月,由管理中心书面通知专家告知具体考评
要求。
三、考评内容
(一)考评合格要求
1、积极、认真、按时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培训、咨询任务,
并在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
2、积极参加管理中心组织的专家教研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管理中心财会培训咨询服务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建议;
3、注重专业业务(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知识的更新和提高,定期参加专业业务方面的培训(提供培训通知或培训证书复印件);
4、聘用期内向管理中心提交1-2篇与专业业务(包括财务、会计、审计、税收、金融、经济法律等)相关的文章或,包括公开发表的专著或论文(专著提供封面复印件,论文提供所载期刊封面及目录复印件)。
(二)考评优秀要求
在考评合格的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家,可考评为优秀.
1、参与管理中心财会知识教材或丛书编写;
2、参与管理中心财会服务方面课题研究,且提供的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有一定推动作用和借鉴意义;
3、撰写的财会管理方面的稿件经管理中心核稿后在中心网站专栏采纳使用的;
4、在财会培训咨询服务方面有其它突出贡献的。
四、考评结果
1、考评合格,由管理中心换发新的《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
2、考评优秀,由管理中心换发新的《上海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专家聘书》,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3、聘用期满考评不合格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的,期满不再换发新的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