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与调休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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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通物业关于加班与调休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物业公司的加班与调休制度,合理的安排员工休息时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物业公司本部人员因工作需要的加班,适用本规定。
2、物业公司因紧急抢修、处理突发事件的加班,适用本规定。
二、加班的原则
1、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加点,加班主要以临时、紧急抢修、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安排。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⑴由于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及时完成而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⑵各相关部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业主延时工作或延长工作时间处理日常工作的;
⑶开会、培训、应酬、正常工作日出差等。
三、加班规定
加班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必须继续工作,称为加班。
1、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和紧急,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应急加班由经理/主管通知加班,经理/主管及时告知考勤人员,加班后由考勤人员核实,核实后按规定通知调休。
2、计划加班:因工作需要在周末或夜间继续工作的,经公司领导批准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计划加班由考勤人员通知加班,加班后由考勤人员核实,核实后按规定通知调休。
3、下列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⑴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按时到岗,(工作时间未另做规定的按正常上班时间为准,即: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核算加班时,员工的加班记录与
实际加班情况统计应核对无误,核对时发现加班记录与实际加班不一致的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⑵未按物业公司程序上报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不给予计算加班。
四、调休规定
员工加班后各部门首先安排调休,所在部门主管/经理须尽量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1、当月发生的加班,原则上当月安排调休,特殊情况无法安排调休的可累积,当年累计加班未调休的跨年最多保留7天调休。
2、调休时间折算标准:白天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晚上(18:00--24:00)2小时以上折算为0.5个工作日,晚上(0:00--8:00)2小时以内折算为0.5个工作日,2小时以上折算为1个工作日。
3、晚上主管/经理通知加班的,在计算加班时间时要将来去的路途时间计算在内。
五、加班考勤纪律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加班,严肃加班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消极怠工,如有以下情况出现则按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的,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2、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处罚。
3、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的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4、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六、本规定自2012年11月执行。
顺通物业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