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申诉闯黄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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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嘉兴黄灯案件

摘要:日前,全国首例闯黄灯受罚起诉交警案的二审判决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关注,然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的二审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闯黄灯是否归属于行政违法,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问题。对于这个案件,我的观点是认为闯黄灯不属于行政违法,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关键词:闯黄灯行政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

正文:对于这个闯黄灯受罚起诉交警案件,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分析:一:当事人舒江荣是否属于行政违法

在此案中,交警称其处罚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在二审中舒江荣也辩称“黄灯亮时禁止未过停止线的车辆通行”并无法律依据。一直以来,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一直存在着黄灯仅仅是警示作用,和红灯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人会有“黄灯不闯是一种浪费时间的表现“的想法,可见闯黄灯现在是较为常见的。如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还不是很完善,以至于出现这种争议的时候无从参考司法解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黄灯仅仅指明是表示警示,警示的意思就是警告和公示,告知来往车辆这两条路的交叉区域将迎来短暂时间的清空。黄灯所表示的含义中的“警”的味道还是欠缺了些,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二项中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对于“黄灯亮时”存在不同的理解,红灯亮时和绿灯亮时都是以时间段为判断标准的,那么黄灯是一个时间点,还是也是时间段呢?我国提倡的是法制社会,《行政处罚法》中也规定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单单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这些条例做出的判决我觉得还是有欠缺之处的。

二:是否应当收到行政处罚

这场官司还是以舒江荣败诉告终,他也受到了行政处罚,虽然仅仅只是150元的处罚,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样的处罚正确吗?首先,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黄灯,或许不是每个人都会思考它的存在的意义,然而一直有的思维定式是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一般人的理解都不是黄灯来了就要和红灯一样禁止通行了。我认为给予行政处罚不合理,这场官司的判决会让广大司机认识到黄灯的特殊作用,然而,之前的意识并不是一朝培养起来的,要转换过来是很难的,在现实驾驶中,遇到黄灯,为了不闯黄灯而紧急制动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或者是看到绿灯闪烁,为了避免压到线而闯黄灯,采取减速的方式,结果使后面车辆还未来得及反应造成追尾事件。会造成司机紧张,害怕因闯红灯受罚,会造成过马路的行人紧张,害怕中途变灯,被夹在车的中间,还会造成路口堵塞等等,为运行安全有些做法还会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有些情况即使急刹车也难达到要求不违规。行政部门与其他的公司部门等等都不一样,它的举措往往具有权威性,因此这次案件的行政罚款在一定程度上暗示着在嘉兴及来嘉兴的司机师傅们注意嘉兴的黄灯,那么,若真的出现上述的危险情况,此次黄灯案件的意义又该如何评判呢?

结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我想嘉兴黄灯案件的最大意义就是让大家对交通法规有了更多的认识,在出行的时候多注意安全。案件所引起的争议也启示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提

高车辆通过路口的安全性,加强交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而不是靠罚款来一个个宣传。另外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在适用法律上的争议表明法律法规也应当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得实现法制社会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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