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修改《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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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
陈良国(又名陈金洲),男,1967年3月23日,河南省新县陈店乡代岗村邱畈组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因涉嫌抢夺罪的郑开检刑诉字【2010】504号公诉案件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抢夺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 7月 24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9月2日该检察院,以涉嫌抢夺罪的郑开检刑诉字【2008】614
号《起诉书》提起公诉;2009年2月11日【2008】郑开刑初字第775号《刑事判决书》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1万元;后申请人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3日(2009)郑刑二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发回到贵院又开庭再审后,于2009年11月23日【2009】开刑初字第68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该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9年1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郑东公刑保字【2009】12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取保候审,当晚由该分局商务街派出所执行释放。
2010年11月18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再次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2010年12月8日该检察院,又一次以涉嫌抢夺罪的郑开检刑诉字【2010】504号提起公诉;2010年12月
27日贵院再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2011年7月27日开刑初字【2011】第96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同样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再次撤回起诉;2011年7月29日贵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贵院执行释放;现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长12个月的规定已超过4个月。
几年来的遭遇和目前“犯罪嫌疑人”身份害得我回来后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司执照于释放前的2011年6月8日吊销,我于2011年9月23日郑州市工商局金水分局反映情况:祈求恢复营业执照给我好好工作、养家糊口的平台,可是于9月26日电话回复恢复不了;取保期间又不敢冒然离开本市,现处于失业状态,我该怎么办啊?只有祈求恢复身份名正言顺找份合适的工作。
目前急需解除“犯罪嫌疑人”身份以找份合适工作,好好工作、养家糊口;祈求贵院同意本人申请:撤销此案、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为盼,恢复我的正常公民的身份。
此致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