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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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 总则
1.1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电网调度正常秩序,保证地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2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停送电联系人员须经电网调度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严禁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进行停送电业务联系。
1.3 本办法适用于地区电网内与调度机构有调度业务联系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1.4电网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的考核认证工作。
2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2.1 调度机构对调度业务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2.2 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值班人员具备发布或接受调度指令、进行停送电业务联系的资格。
2.3 下列人员须取得《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
2.3.1 县级调度机构(含地方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2.3.2 发电厂值班长或电气班长;
2.3.3 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配电站)值班长和正值班员;
2.3.4 配电网络运行值班人员;
2.3.5 用电人电力调度员或变电站值班长和正值班员;
2.3.6 其他需与调度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值班人员。
2.4 地区电业局调度中心负责其直调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各县调负责其直调系统值班人员的考核工作。
2.5 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资格由上级调度机构考核。
发电厂、变电站(含开关站、换流站、配电站)、配电网络运行值班人员资格由调度机构考核。调度关系涉及多级调度机构的,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考核;涉及同级多个调度机构的,可由共同上级调度机构考核。
取得上级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后,应及时送各下级调度机构登记备案,自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2.6 新建设备的运行人或所有人应于投产日60个工作日前向调度机构申报需考取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资格的资料,调度机构应于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和发证工作。
2.7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资格有效期一年,一年一审,到期30个工作日前申请调度机构进行审核。调度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 停送电联系人员
3.1 调度机构对停送电业务考试合格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取得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
3.2 停送电联系人员具备与调度机构进行停送电业务联系的资格。
3.3 地区地调负责其直调系统停送电联系人员的考试和公布工
作,各县调负责其直调系统停送电联系人员的考试和公布工作。
3.4 上级调度机构公布的停送电联系人员适用于各下级调度机构,上级调度机构公布的停送电联系人员名单应转发各下级调度机构。
停送电联系业务涉及多级调度机构的,由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组织考试;涉及同级多个调度机构的,可由共同上级调度机构组织考试。
3.5 需办理停送电联系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调度机构申报需考取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的资料,调度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和公布工作。
3.6 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有效期一年,到期30个工作日前申请调度机构进行审核。调度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布工作。
4 罚则
4.1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停送电联系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予以警告,必要时将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4.1.1 不按调度计划、电网运行规定监视和控制电网运行,未造成损失且情节轻微的;
4.1.2 延误执行调度指令的;
4.1.3 未及时反映电网运行情况;
4.1.4 设备停送电时间、检修时间变动时,未及时向调度机构申请的;
4.1.5 其它违反调度纪律、规程和制度,未造成损失且情节轻微的。
4.2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停送电联系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取消其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4.2.1 审核年度内受到同一调度机构两次警告的;
4.2.2 不按调度计划、电网运行规定监视和控制电网运行,造成损失或情节恶劣的;
4.2.3 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4.2.4 不如实反映电网运行情况,情节恶劣的;
4.2.5 未按设备停送电时间联系停送电的;
4.2.5 不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电网安全控制措施的;
4.2.6 未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擅自操作调度管辖和许可设备,情节恶劣的;
4.2.7 其它违反调度纪律、规程和制度,造成损失或情节恶劣的。
4.3 发生4.2规定情形的,有关调度机构应及时报请资格管理调度机构取消责任人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或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
4.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停送电联系人员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