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购置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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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购置审批制度

1.各业务科室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10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设备科汇总后,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形成年度计划,报县卫生局批复后执行。

2.购置大型(甲、乙类)医疗设备,应按照国家和省卫生厅规定的程序办理。购置前使用科室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临床评估、技术评估、财务成本核算,编写可行性报告,并填写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提交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

3.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医疗器械购置,应将计划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报相应的采购招标中介机构实施。

4.遇突发事件或临床抢救病人急需采购的贵重医疗器械,可启动紧急采购预案。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紧急采购。

5.各类卫生材料、常用消耗材料的审批:由各科室提出申请,设备科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6.新卫生材料的引进:由科主任填写申请表报送设备科,(科研与教学项目所需要的材料,先报医教科审核)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品种经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批准后,设备科方可购进。

7.维修配件由维修人员提出申请,设备科负责人审批。大额的配件由使用部门确认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急需的大额配件申请,可口头报院长审批,后补办手续。

8.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器械(设备),必需由医疗、护理管理部门和设备科审核其各类证件合法性,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纳入医院的物资财产管理,如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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