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2009〕309号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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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文件
成经〔2009〕309号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
配置原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经贸局(计经局)、能源办、各供电局、各有关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监委《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加强电力用户电源配置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规定,为确保我市重要用户、高危用户用电安全和电力设施安全,特制定《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成都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12日印
(共印52份)附件:
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家电监委《印发〈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电监安全〔2008〕43号)等有关加强电力用户电源配置管理、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重要电力用户电源配置原则》。
一、用电负荷分级和重要用户定义及其分类
(一)一级负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火灾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经济上重大损失者,如重大设备损坏、产品报废,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长时间恢复等,如冶炼、煤矿、非煤矿山、大型化工、制药等行业;
5、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经济影响,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者;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的重要电力负荷;重要的党政机关工作场所和科研重点工程用电;
6、中断供电将在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如重要的国防、军事机关工作场所和军事设施等;
7、中断供电将造成民用高层建筑内大量人群疏散、火灾抢险等困难,危及人身安全者。
如19层及以上的办公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科研楼、图书馆、档案馆和大型公共
场所等建筑。
(二)特别重要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危害国家安全、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严重后果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如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大型黑色、有色金属冶金、大型化工、电气化铁路、特别重要的公共场所、省市级党政军机关等单位的用电负荷。
(三)二级负荷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者,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较长时间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如交通、通信枢纽、区县一级的主要供水、供电系统等重要电力负荷;
4、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多人员集中的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影响到重要的高等院校科研项目和教学秩序;影响到区县一级重要的党政军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5、中断供电将影响到建筑内人群及时疏散、火灾抢险者。
如10层以上的非住宅建筑、至18层建筑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四)三级负荷
不属于一、二级负荷者为三级负荷。
(五)重要用户界定及分类
具有一级负荷兼或二级负荷的用户统称为重要用户,是指在
国家或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根据对供电可靠性要求以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重要用户可分为以下四级:
1、特级重要用户
具有特别重要负荷的用户为特级重要用户,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用电单位、重要的国防、军事设施以及特别重要场所三类。
2、一级重要用户
具有一级负荷的用户为一级重要用户,包括以下8类。
(1)省级党政军用户
省级党政军用户是指省委、省政府、成都军区、省军区、国安局、省公安厅、省武警总队等单位。
(2)高危用户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火灾以及大面积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工矿企业为高危用户。
如年产量6万吨及以上煤矿、非煤矿山、大型黑色、有色金属冶金、大型化工、制药、生物制品、污水处理等企业。
(3)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用户
直接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起着保障作用的单位及其指挥中心,即市公安局、重要监狱;主要的供电、供水系统及其调度指挥中心;省市级的大型医院(三级乙等及以上)及疾病防控中心等单位。
(4)重要的军工企业、科研单位和设施
隶属于国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研制、生产军品、
航天、航空产品的军工企业;隶属于成都军区、省军区的重要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单位。
如电子29所、132厂、空军雷达站等。
(5)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用户
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证监会、海关总署、保监会、民航总局九个部门在成都市的网络信息中心、数据、业务处理中心和重要信息系统用电单位。
(6)重要交通枢纽
即大型的车站、港口、机场的营运场所及其指挥调度中心等,如火车北(南)站、双流国际机场、地铁等。
(7)重要公共场所
经常用于国际活动、重要的经济、政治活动和集会的场所;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具体分为:
①经常用于外事和接待中央领导的宾馆、五星级酒店;
②观众席容量在20000座以上的露天体育场;观众席容量在4000~10000席的室内体育馆;
③座位设计在1200座以上的大型剧场;
④建筑规模大于10000㎡,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博物馆;
⑤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大型商场、百货商店;
⑥藏书在100万册以上的大型图书馆;
⑦楼层在19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在50m以上的四星级宾馆和办公楼。
(8)重要的新闻媒体和机构
主要是指省市级党报、省市级的广播、电视台,其主要用于编辑、数据处理、报纸印制、信号发送等用电负荷。
3、二级重要用户
具有二级负荷的用户为二级重要用户,包括以下4类:
(1)区(市)县党政机关以及团级及以上驻军部队等单位。
(2)楼层在7层以上,建筑高度在50m以下的四星级、三星级宾馆;座位设计在800~1200座的剧场;建筑面积在3000~15000㎡的商场;建筑规模在4000~10000㎡,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等。
(3)重要高等院校
主要是指具有承担国家各部委研究项目的实验室、藏书在100万册以上的高校图书馆以及10层以上的教学、住宿建筑的重要高等院校。
(4)高层民用建筑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将以下定义为高层建筑:
(1)10层以上的非住宅建筑、至18层建筑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以及高度超过24米的其它民用建筑;
(2)19层及以上的办公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过50米以上的科研楼、图书馆、档案馆和大型公共场所等建筑。
高层建筑分类如下:
19层及以上的普通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属一类高层建筑。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以及除一类高层建筑以外的商住楼属二类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负荷分类如下:
一级负荷有:
(1)一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水泵、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
(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的人防工程。
二级负荷有:
(1)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水泵、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目前成都市由于统筹城乡政策的带动,城市规模快速扩张,近几年成规模的集中“农迁房”、“农民新居工程”、“城乡一体化拆迁安置房”等民用住宅建筑大量增加,其建筑高度和楼层只要符合《住宅设计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规定的,应视为二级负荷对待。
在民用建筑中,少数低于《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七层的建筑也安装了电梯,这部分建筑用电不属于一、二级负荷。
4、临时性重要用户
临时性重要用户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用户。
如抢险救灾现场、重要的临时集会、大型活动等场所的用电负荷。
二、用户各类供电电源的界定
(一)主供电源
1、主供电源是指由电网提供给用户作为正常生产、营运、生活用电的正常电源。
2、下列电源可作为主供电源:
(1)由电网提供的各电压等级的专线(专站);
(2)由电网提供的各电压等级的公用线路。
(二)备用电源
1、备用电源是指当主供电源故障或停电检修时,能使用户的部分或全部用电负荷正常使用的电源,对供电可靠性要求比保安电源低,也不承担保证安全的责任。
2、下列电源可作为备用电源
(1)由电网提供的与主供电源同电压等级的公用或专用供电线路;
(2)由电网提供的低于主供电源电压等级的公用或专用供电线路;
(3)中小型用户自备的,可满足其部分或正常用电的发电机(组)。
(三)(应急)保安电源
1、保安电源是指在主供电源、备用电源全停的情况下,仅限于对必要的保安负荷供电的电源,它的供电可靠性要求比保证一般性正常生产用电的备用电源要求更高。
供给用户保安负荷的电源,必须是与其它电源无联系而能独立存在的电源,或与其它电源有较弱的联系,当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断电时,不会导致另一电源同时损坏的电源。
2、当电网提供的电源全停时,具有仍需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应急设施、事故照明、通讯枢纽、消防设施等特别重要负荷的用户,应自备应急保安电源。
3、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用户自备电源比由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用户可自备的(应急)保安电源形式有:
a、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b、蓄电池或干电池(组);
c、UPS不间断电源;
d、其它新型电源;
(四)自备电源
1、自备电源是指用户为防止电网供电电源全停时,保障部分或全部负荷正常用电或重要负荷用电而自行配置的电源。
2、下列电源可作为用户自备电源:
(1)柴油(汽油)发电机(组);
(2)利用余热、压差、可燃废气的发电厂;
(3)蓄电池或干电池(组);
(4)UPS不间断电源;
(5)其它新型电源。
(五)非电保安措施
当所有的供电电源失去后,采用燃煤、燃油来保温、保压或
其它物理手段以保证重要设备不发生安全事故的措施,非电保安措施由用户自行提供。
(六)双电源
由两个独立的供电线路向一个用电负荷实施的供电,这两条线路是由两个电源供电。
即由两个变电站或一个有多台变压器单独运行的变电站中的两段母线分别提供的电源。
其中一个电源故障时,不会因此而导致另一电源同时损坏。
根据城市电网供电安全准则(即N-1准则)和上述对双电源的定义,原则上是根据对用户供电电压上一级的供电电源来确定,因此对双电源的具体释义如下:
1、对同一个用电负荷,可视为双电源的电源形式为:
(1)两条供电线路分别出自不同的两个220kV变电站;
(2)两条供电线路分别出自不同的两个110kV变电站,这两个110kV变电站出自不同的电源;
(3)一条供电线路出自220kV变电站,另一条线路出自110kV变电站,但该110kV变电站的电源进线来自另一个220kV 变电站;
(4)一条供电线路出自110kV变电站,另一条线路虽出自35kV变电站,但该35kV变电站的电源进线来自另一个110kV 变电站;
(5)具备两条电源进线的110kV变电站,由该站的两台独立运行的主变所带的母线,分别提供的两条供电线路;
(6)一条供电线路出自电网提供,另一电源由用户自备电厂(发电机)提供。
2、对同一个用电负荷,下列电源形式不应视为双电源:
(1)只有一条电源进线的110kV(220kV)变电站,由该站的两台独立运行的主变所带的母线,分别提供的两条供电线路;
(2)虽然具备两条电源进线的110kV变电站,但该站只有一台主变,由两段母线分别提供的两条供电线路;
(3)一条供电线路出自只有单台主变的110kV变电站,另一条线路出自35kV变电站,但35kV变电站的进线电源来自同一个110kV变电站。
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原则
(一)通用原则
1、凡是重要用户均应配置双电源,一个电源作为主供电源,另一电源作为备用电源;具有保安负荷的重要用户,提供的第二电源可作为保安电源。
原则上双电源中至少有一条应采用专线。
双(多)电源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的电源。
2、具有一级负荷、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用户至少应配置双电源,在电网供电条件允许时应配置多电源。
3、保安或备用电源原则上应与正常供电电源来自两个独立的电源,保安或备用电源由何种电源供电,决定于用户需要的容量和电网的具体情况,一般不采用专线供电方式。
4、保安电源供电容量只限于用户的有关重要负荷,不包括其它负荷,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保安电源系统。
5、双(多)电源之间、自备(应急)保安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电源切换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需求。
6、双电源供电线路如采用架空线路,禁止采用同杆架设的
方式;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应避免双回电缆同沟敷设。
7、重要用户应使应急保安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处于良好的事故备用紧急启动状态。
供电企业不承担因用户不具备相应保安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而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造成的损失。
(二)各类重要用户电源配置原则
1、特别重要用户
这类重要用户必须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多)电源,双(多)电源之间应采用备自投装置,以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而且在此基础上用户还应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对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用户,应选用不间断供电装置,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重要用电设备、设施不发生安全事故的目的。
2、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重要交通枢纽的重要用户
该类重要用户的用电负荷属一级负荷,应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电源,双电源之间的投切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除此之外用户还应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重要设施和调度指挥中心正常运转的目的。
3、重要的国防、军工、科研单位、设施和涉及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用户
该类重要用户的用电负荷属一级负荷,应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电源,双电源之间的投切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
求。
除此之外用户还应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重要用电设备、设施不发生安全事故和数据信息安全的目的。
4、重要公共场所
该类(2)~(6)项公共场所的用电负荷属一级负荷,应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电源,双电源之间的投切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除此之外用户还应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重要设施、应急照明、消防等用电需求。
该类(7)项公共场所的用电负荷属二级负荷,原则上应配置双电源,第二电源可视当地供电条件和用户的需要,可由电网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发电机(组)或其它电源形成。
5、重要的新闻媒体和机构
该类重要用户的用电负荷属一级负荷,应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电源,双电源之间的投切时间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除此之外用户还应自备应急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重要设施、信号发送、节目播出的用电需求。
6、区县级的重要党政军用户
市区区委、区政府,各郊县、区的党委、政府、团级及以上驻军部队等单位的电源配置原则上应配置双电源,第二电源可视
当地供电条件和用户的需要,可由电网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形成。
7、高等院校
重要高等院校的实验室、图书馆以及高层建筑的用电负荷属二级负荷,电源配置原则上应配双电源,第二电源可视当地供电条件和用户的需要,由电网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形成。
8、高层建筑用户
(1)高层建筑的一级负荷,除应配置由电网提供的双电源外,用户还应配置(应急)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的容量配置应为保安负荷的120%,且启动应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以达到在外部电源完全失去的情况下,保障人员疏散、消防设施、事故抢险的需求。
(2)高层建筑的二级负荷,原则上应配置双电源,第二电源可视当地供电条件和用户的需要,可由电网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发电机(组)或UPS、蓄电池组等不间断电源形成。
(3)高层建筑的电梯,无论是一级或二级负荷,均应由用户配置自备发电机(组)或UPS、蓄电池组,作为正常电源失去后,电梯的应急电源。
9、其它重要用户
这类重要用户的用电负荷多属于二级负荷,原则上应配置双电源,第二电源可视当地供电条件和用户的需要,可由电网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发电机(组)形成。
(三)三级负荷的电源配置原则
对三级负荷的用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方式。
对低于《住宅设计规范》规定七层也安装了电梯的民用建筑,尽管这部分建筑用电不属于一、二级负荷,但在电源配置上除正常电源外,用户应自备应急电源,作为正常电源失去后,打开电梯和疏散通道的应急照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