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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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广州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自愿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州市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第六条企业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二)《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董事会关于组建企业技术中心有关决议;
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于当年4月30日前向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提出申请。
(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和推荐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上报市经贸委。
(三)市经贸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九条注册地在广州市区域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视为已经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3月31日前将评价
材料报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评价材料包括:《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二)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4月15日前报市经贸委(评价材料一式2份)。
(三)市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市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贸委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或市属集团公司将有关情况报市经贸委。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所在企业的经营范围等发生重大变更。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广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