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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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正文:
----------------------------------------------------------------------------------------------------------------------------------------------------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
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
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
第八条贷款使用范围
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项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贷款种类
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

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按开户银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农行的检查和监督;
三、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资信良好;
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
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六、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第五章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还本期两部分组成。

项目贷款的宽限期和还本期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在贷款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贷款延期
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

是否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定。

二、贷款延期期限应根据重新作出的项目评估报告确定,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能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贷款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及《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贷款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分项目的确定
一、经办行在《项目协定》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对借款人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二、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督促借款人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三、经办行根据世界银行和总行规定的有关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
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贷款的审批。

二、各级行均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批。

三、贷款审批按权限执行。

贷款额(仅指世界银行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由总行审批。

四、项目审批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报行初审意见。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改扩建项目贷款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报告。

(四)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报告。

(五)借款人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七)项目担保或抵押证明。

(八)项目经办行配套贷款落实计划。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估,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环保
贷款项目均要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工作。

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项目的担保
项目贷款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物资采购
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款支付
一、借款人经办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项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开支内容,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逐步支付贷款。

三、项目实施中,应先使用借款的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比例同步使用时,自有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

四、贷款支付实行报帐制,贷款先由经办行垫付,逐级报帐,之后由世界银行逐级偿付给经办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监测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对项目贷款的监测制度和网络。

项目开始实施后,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实地对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技术方案的执行、组织管理、物资采购及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价。

项目的监测与评价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的收回及再贷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项目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收回。

二、收回的贷款资金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对外还款。

三、再贷款原则上用于《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范围,且以短期贷款为主,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贷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项目贷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财务管理办法》
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行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是项目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管理职能是:负责引进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各级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选定贷款行业和区域;论证、审报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检查资金使用;协调配合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聘请国外咨询专家,组织咨询活动;协助贷款项目的国外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分行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作为分行一级世界银行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总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协调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领导下级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选定贷款项目;编制贷款和还款计划;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调项目的国内、外物资采购和技术培训等。

省级分行以下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信贷制裁
第二十七条对经办行不能及时垫付资金、落实配套贷款以至影响项目进度,违反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及不按时向上级行还本付息的,上级行将予以取消项目、中止贷款、追回全部贷款、取消项目贷款资格等制裁。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以贷谋私、玩忽职守而造成世界银行贷款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挤占挪用项目贷款,违反采购规定,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经办行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实行加罚息(罚息率按国家有关罚息规定执行)中止贷款,限期收回贷款、直至取消项目等信贷制裁。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行与省级分行签订的《转贷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1]66号)同时废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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